A.涉外稅收優惠政策
(1)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2%;第六年起,企業所得稅全額征收,稅率為24%。
(2) 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可繼續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3) 先進技術型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后,仍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4)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從事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的項目或國家鼓勵的其它項目,可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征收。
(5)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資本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對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可全額返還。
(6) 關稅: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道目錄》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和"限制外商投資產業"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生產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費。
(8)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市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B.對于涉及投資額較大,技術密集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予以更多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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