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1-07-15 |
出臺背景
為了解決小量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轉移不及時、處置費用高等突出問題,2017年,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出臺《江蘇省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工作方案》(蘇環辦〔2017〕142號)。經過2年的工作實踐,發現2017版《方案》有關規定與現有生態環境形勢已不相適應。
本次修訂內容擴大試點范圍。將原有方案中的工業園區范圍調整為設區市范圍,鼓勵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參加試點。同時,收集對象增加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各類檢測機構等產生的實驗室廢物(醫療廢物除外)和機動車維修機構、加油站等產生的危險廢物。
嚴格試點單位準入條件。對申請試點的從事環境科研、工程設計等環保科研機構和環保企業從人員配備、運輸能力、貯存設施等方面提出了嚴格的準入條件。要求集中收集貯存點嚴格履行環評、安評、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及驗收手續,選址應位于工業園區、高新區或工業集中區內,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蘇環辦〔2019〕327號文》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進行建設。
規范試點單位管理要求。試點單位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各項管理制度,按照蘇環辦〔2019〕327號文的要求,對貯存設施的識別標識、視頻監控、信息公開等方面規范設置,建設全程跟蹤收集廢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統,實現小量危險廢物的源頭管控和過程可溯。在試點過程中嚴格執行半年收集貯存期限,逾期應停止收集行為,待轉移后方可繼續。
明確試點工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政策層面指導,制定試點工作方案。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符合試點條件的試點單位頒發經營許可證,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環境監管。
試點可收集對象范圍
試點單位所在設區市內年產生量在10噸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各類檢測機構等產生的實驗室廢物(醫療廢物除外);機動車維修機構、加油站等產生的危險廢物。
申請試點條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請開展集中收集試點工作:
1. 具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資質的單位。
2. 從事環境科研、工程設計及建設、技術咨詢、運營管理等環保科研機構或者環保企業,并至少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環境管理人員,具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運輸能力,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申請試點流程
(一)試點單位自行申報
申請試點單位應當根據本方案和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編制試點工作方案(包括轄區內擬收集危廢產生的基本情況及收集點布設、污染防治措施等相關情況),向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申請試點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沒有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二)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確定
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申請試點單位的申報材料和相關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根據評審和現場核查結果確定試點單位并進行公示;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試行時間
自《方案》印發之日(2019年12月10日)起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結束。試點期間如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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