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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1-09-06 |
部分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以下簡稱“危廢”)數量較少,企業經營者往往會忽略對危廢的管理,也不清楚如何開展危廢轉移處置工作。危廢處置不當,輕則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罰款,重則引發嚴重環境污染觸犯刑法。為了讓大家了解危廢處置流程,這次來說道說道,小微型企業如何申報、轉移危廢。
申報工作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推進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0〕733號)相關規定,所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都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申報登記流程
所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都應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省危廢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網址為:http://180.101.234.11:20002/
新增產廢企業在省危廢系統網上直接自行注冊申請危廢賬號密碼。
只要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均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申報,按照“應收盡收、應開盡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無論企業是否具備環評審批手續,均可辦理省危廢系統賬號開戶申請但需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具備環評手續的企業,按照系統填報流程填寫相應的信息,填報上傳相應的環評資料及相關信息
(二)無環評手續或者環評中存在危廢錯評、漏評的企業
1、無環評手續的企業可辦理排污許可手續,以排污許可作為危廢申報轉移的依據。
2、環評中若存在危廢錯評,漏評的情況,可按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的通知》(蘇環辦〔2021〕122號)辦理。建設項目危廢變動情況涉及一般變動的,按要求納入排污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申報登記要求
每年按時申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為年度計劃,每年均需申報,申報數據按自然年度統計。
填報內容需真實及完整。應注意填報內容的完整性,如: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技術負責人、工藝說明、危廢減量化計劃和措施、環境監測、上年度管理計劃回顧等均應進行填報;應注意填報內容的一致性,如:危險廢物產生概況要與危險廢物委托利用、處置措施情況相對應。
危廢實時申報。產廢單位每當有危廢產生時需及時在省危廢系統中如實、準確申報,并做好相應的臺賬記錄。
轉移處置流程
尋找有資質的危廢處置利用單位,并與其簽訂危廢處置利用合同。企業(產廢單位)可于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或江蘇省危廢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的供需平臺查找有資質的單位;
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
http://218.94.78.90:8080/
江蘇省危廢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
http://180.101.234.11:20002/
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在危廢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中申報下一年度的危廢管理計劃并備案;
有危廢產生時,需要在危廢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中進行產廢、貯存等申報,及時將危廢轉移至危廢貯存場所,同時做好紙質臺賬記錄;
當產廢單位危廢貯存已達到一定數量需要進行轉移時,在危廢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中選擇相應的危廢并發起轉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摘錄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摘錄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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