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 ||
文件號 | 環辦大氣函〔2021〕432號 | 制發日期 | 2021-09-14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將于2021年9月15日對我國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我國須履行《基加利修正案》關于控制副產三氟甲烷(HFC-23)排放的管理要求。為進一步明確HFC-23履約要求,確保實現履約目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5日起,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或氫氟碳化物(HFCs)生產過程中副產的HFC-23不得直接排放。
二、除作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副產HFC-23應采用《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核準的銷毀技術(見附件)盡可能銷毀處置。
三、企業應建立HFC-23副產設施及銷毀處置設施運行臺賬,對HFC-23產生量、銷毀量、儲存量、使用量、銷售量等進行監測和計量,并按有關規定報送數據,具體規定將另行發布。
四、企業應加強HFC-23排放管理,配套HFC-23存儲設施(設備)或采用其他措施,避免在銷毀處置設施出現停車等緊急情況時向大氣直接排放HFC-23。當HFC-23回收、存儲和銷毀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時,應停止相應HCFC-22或HFCs的生產,防止HFC-23直接排放。
五、企業應加強裝置、設備的維護管理,防止HFC-23泄漏和排放,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檢查。
六、鼓勵企業開展生產技術革新和升級改造,降低HFC-23副產率,開發推廣將HFC-23作為原料用途的資源化利用技術。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積極督促和協助企業認真執行上述規定,切實做好HFC-23排放管理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9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
附件
《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核準的HFC-23銷毀技術清單
注:本清單為《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第30次締約方大會核準的HFC-23銷毀技術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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