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1-04-06 |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變動工作流程,有效銜接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及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設項目變動方面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重大變動界定依據和管理要求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的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附件1)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生態環境部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內容開工建設前,向現有審批權限的環評文件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對于原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擬重新報批時對照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環評名錄》)屬于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該項目原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點、簡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涉及重大變動,分以下三種情形辦理排污許可證: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項目整體內容);變動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二、關于一般變動界定依據和管理要求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的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未列入重大變動清單的,界定為一般變動。建設項目涉及一般變動的,納入排污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二)管理要求
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2,以下簡稱《一般變動分析》),逐條分析變動內容環境影響,明確環境影響結論。建設單位對分析結論負責。《一般變動分析》(蓋章電子版,下同)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涉及一般變動,分以下四種情形辦理排污許可證: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且對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屬于重新申請情形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且不屬于重新申請情形的,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項目整體內容);變動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在申請取得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按照一般變動后實際建設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等內容如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將《一般變動分析》和公開情況作為附件。
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將《一般變動分析》作為驗收報告的附件,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時,與驗收報告一并公開。
三、關于驗收后變動界定依據和管理要求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原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且不屬于新、改、擴建項目范疇的,界定為驗收后變動。涉及驗收后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前對照《環評名錄》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要求,判斷是否納入環評管理。
(二)管理要求
涉及驗收后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納入環評管理的,參照改、擴建項目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后變動發生前,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和環評手續。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后變動,按改、擴建項目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涉及驗收后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不納入環評管理的,按照《環評名錄》要求不需要辦理環評手續。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后變動,且不屬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情形的,納入排污許可證的變更管理。排污單位應提交《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3)作為申請材料的附件,并對分析結論負責。
四、其他要求
(一)建設單位(排污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避免項目在取得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或者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隨意發生變動。涉及多次變動的,相關的環境影響分析依次注明變動情況,論述累積變動內容,分析累積環境影響,明確結論,按照本通知要求分類進行管理。
(二)建設單位(排污單位)應嚴格對照相應標準對建設項目變動類型進行判定,并對判定結論負責。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對判定結論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排污單位)補充說明,補充說明仍不能支持其結論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直接依據相應標準進行認定。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加強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環評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15〕256號)同時廢止。省生態環境廳此前印發的有關建設項目變動管理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生態環境部對建設項目變動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4月2日
附件:
1. 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2. 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制要求
3. 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制要求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江蘇省內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具體適用范圍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HJ/T 394-2007)》有關規定執行。生態環境部已發布或者后續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性質:
1. 項目主要功能、性質發生變化。
規模:
2. 主線長度增加30%及以上。
3. 設計運營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 總占地面積(含陸域面積、水域面積等)增加30%及以上。
地點:
5. 項目重新選址。
6. 項目總平面布置或者主要裝置設施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是指通過簡單定性、定量分析即可清晰判定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總體增加,下同。)
7. 線路橫向位移超過2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或者線位走向發生調整(包括線路配套設施如閥室、場站等建設地址發生調整)導致新增的大氣、振動或者聲環境敏感目標超過原數量的30%及以上。
8. 位置或者管線調整,導致占用新的環境敏感區;在現有環境敏感區內位置或者管線發生變動,導致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位置或者管線調整,導致對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區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環境敏感區具體范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確定,包括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下同。)
生產工藝:
9. 工藝施工、運營方案發生變化,導致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一級和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10. 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或者運營期主要生態保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調整,導致不利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明顯增加。
附件2
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在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生一般變動的,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制《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若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一、變動情況。簡述環保手續的辦理情況、環評批復要求及落實情況;從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面,列表闡述實際建設內容、原環評內容和要求、主要變動內容、變動原因、不利環境影響變化情況,對照重大變動清單逐條判定是否屬于一般變動。
二、評價要素。明確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評價等級、評價范圍、評價標準等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予以更新并說明原因。
三、環境影響分析說明。針對建設項目變動前后產排污環節變化情況,分析污染物濃度、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達標方案;項目變動后各環境要素的影響分析結論是否發生變化;分析建設項目變動前后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分析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四、結論。明確項目發生一般變動后,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是否發生變化。
附件3
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后發生變動的,且經確定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范圍的,排污單位(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制《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若排污單位(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一、變動情況。變動前原已驗收項目環評、排污許可、驗收具體情況;從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面闡述變動內容,重點關注排放口位置、排放口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變化情況,分析變動原因并綜合判定變動內容是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評管理范圍。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依次注明變動情況,明確累積變動的內容。
二、環境影響分析說明。針對驗收后變動導致的產排污環節變化情況,分析污染物濃度、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達標方案,明確排放種類、排放總量、排放濃度是否增加;分析驗收后變動導致的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分析原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分析累積變動內容的環境影響。
三、結論。根據驗收后變動內容和環境影響,綜合判定是否屬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之一。如果不屬于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可以納入排污許可證變更管理。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按照累積變動內容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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