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
文件號 | 蘇工信規〔2025〕3號 | 制發日期 | 2025-04-24 |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現將《江蘇省新技術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江蘇省新技術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1650”產業體系建設,發展新質生產力,引導、推動創新主體加強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培育具有創新性、先進性、標志性的新技術新產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的新技術新產品認定,包括“三首”和“兩新”認定。“三首”是指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軟件,“兩新”是指除“三首”以外的新技術新產品。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新技術新產品認定工作。
第四條 新技術新產品申報單位應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所需的場所設施和人才支撐,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申報截止日前3年內未發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環保、質量事故(事件),且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嚴重失信記錄。
第二章 定義和標準
第五條 新技術是指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術。
新產品是指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
取得重大突破的新產品可認定為省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
其中:
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整機性能或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能解決產業鏈短板問題,尚未取得規模化市場業績的裝備,可認定為首臺(套)裝備。
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整體性能或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能解決產業鏈短板問題,尚未取得規模化市場業績的材料,可認定為首批次新材料。
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術領先優勢,打破市場壟斷,尚未取得規模化市場業績,同名稱、同一版本號實現首次銷售的的軟件產品,可認定為首版次軟件。
第六條 申報的新技術新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科技倫理規范的相關要求,符合省產業發展導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熟,產品質量可靠,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和市場前景。
屬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有行業特殊管理要求的,必須通過國家或省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列入新技術新產品認定范圍:
(一)不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和資源節約要求。
(二)原技術產品已經過認定,現無重大改進。
(三)將產品整機拆分成若干部件、組件和零件,或將系統應用軟件拆分成若干模塊化軟件,或將軟硬件一體化產品拆分成硬件裝置和控制軟件分別申報認定的。
(四)完全以外購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組裝(或分裝)的產品,申報單位參與聯合設計、合作研發的除外。
(五)有質量問題或隱患的產品。
第三章 申報流程和材料
第八條 新技術新產品認定按照“自愿申報、集中辦理”的原則進行,每年集中組織認定1次。
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報通知,申報單位在“江蘇政務服務網-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旗艦店”選擇相應選項填報上傳申報材料,包括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和“兩新”認定四類。
第九條 申報新技術新產品認定一般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報表。
(三)申報書。
(四)知識產權佐證材料。
(五)檢驗檢測報告。
(六)查新報告。
(七)執行的有效標準。
(八)承諾書。
(九)其它佐證材料。
申報省首臺(套)裝備認定另需提供:
(一)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及對應的用戶報告等佐證資料;涉及中間代理商或裝備租賃的,須提供裝備制造企業至最終用戶的全套合同復印件。
(二)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機構的資質證書(含檢測能力附表)。
(三)申報單位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申報省首批次新材料認定需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要求,另需提供:
(一)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機構的資質證書,檢驗檢測機構應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其授權部門認可的第三方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上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不能覆蓋的,可提供用戶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或國家新材料測試評價平臺出具的測試報告。
(二)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銀行到賬憑證、用戶收貨憑證等佐證資料。
(三)擬通過新材料相關重大攻關項目申報首批次新材料的,需申報截止日前2年內實現銷售,提供驗收合格的相關佐證材料。
申報省首版次軟件認定需知識產權明晰,質量性能可靠,產品累計研發投入在200萬元以上,另需提供: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時間須為申報截止日前2年內,權利取得方式需為原始取得(如果屬于共有,申請單位應為第一權利人,且須提供共有權利人同意申請的佐證材料)。
(二)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機構的資質證書。
(三)產品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四)申報單位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擬通過相關重大軟件攻關項目申報首版次軟件的,需提供驗收合格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 材料時效性。
檢驗檢測報告原則要求在申報截止日前2年之內;
查新報告在申報截止日前1年之內;
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在申報截止日前3年之內;
其他佐證技術水平的文件,原則要求在申報截止日前1年之內。
第四章 評審和公示
第十一條 審核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筑峰強鏈”企業直報的新技術新產品進行線上審核;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非直報的新技術新產品進行線上審核。
第十二條 初審。審核推薦的新技術新產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進入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一組織專家評審。其中,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認定,必要時可在專家會議評審基礎上,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擬認定的新技術新產品進行公示。
第五章 發布和推廣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公示無異議的新技術新產品列入年度《江蘇省重點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有效期2年,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加強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宣傳,組織新技術新產品參加產業鏈對接推廣活動、國內外重大展會、路演推介等活動,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擴大社會影響力和品牌知曉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在新技術新產品認定申報過程中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已獲得認定的,撤銷其認定資格;被取消或撤銷資格的單位,2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
認定工作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履行勤勉義務的有關工作人員,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管理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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