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藥管理工作始于1948年7月1日,源于日本國會第82號法令頒布的《農藥管理法》。歷經70年的發展,期間修改10多次,最新修訂《農藥管理法》頒布于2018年第53號法令。
該法令宗旨是不僅關注農藥效果和藥害,而且關注農藥環境、人畜健康等安全性重大問題,確保日本國家有害生物的防控,保障農作物的產量,保護水質、土壤、農作物等不受污染,保證人畜及其生活環境的安全。
現就日本《農藥管理法》研究的重點內容,與農藥同行分享。
日本《農藥管理法》規定的內容比較詳細,涉及管理范圍比較廣,其中有關農藥管理的術語更是界定明確,管理理念突出,現選取幾個具有代表性的術語,供參考交流。日本《農藥管理法》術語釋義
1.1 農藥定義
日本《農藥管理法》管制的農藥包括殺菌劑、殺蟲劑、除草劑和其他化學品(包括這些藥劑作為原材料加工成具有防控作用的其他物質)以及生長調節劑和發芽抑制劑。法規適用范圍是指危害樹木和農林產品(法令統稱“農作物等”),防治對象是指細菌、線蟲、螨、昆蟲、老鼠、雜草或其他動植物或病毒等(法令統稱“有害生物”)。同時規定用于防治的天敵視為農藥,屬于該法令管轄的范圍。衛生殺蟲劑管理不屬于該法令管轄的范圍。
1.2 標準符合性檢測
為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日本規定每一個商品化的農藥都必須制訂相應的標準,沒有標準號的農藥產品不準進入市場。這種標準化規定確保了農藥產品的技術指標和檢測方法的統一性,從而保障了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市場準入。農藥標準符合性檢測是指檢測農藥產品的功能和性能指標,這是一種官方驗證試驗,所采用的標準也是法定的標準。任何企業申請農藥登記必須進行農藥標準符合性檢測,檢測產品的功能和性能指標是否符合日本標準,而不是采用自行標準或引用其他文獻的標準。
1.3 水質污染性農藥
日本《農藥管理法》規定:在某些氣候條件、地理條件和其他自然條件下,廣泛使用某種農藥,造成該地區的公共水源可能會受到污染,這被認為與農藥的使用有關,導致被污染的水會對人類生存環境中的動植物造成嚴重破壞,或者通過使用受污染的水會對人類或動物造成傷害,這類農藥屬于水質污染性農藥。被列為水質污染性農藥,企業必須在農藥標簽醒目位置標出“水質污染性農藥”字樣。水質污染性農藥使用管理由日本縣知事(類似中國的省級主要負責人)負責,縣知事可以有權規定,在本地區使用這種農藥,必須事先征得縣知事的同意,如果國家機關在該地區使用這種農藥,也須事先與縣知事打好招呼,否則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1.4 除草類化學品——除草或輔助除草類化學品
是指日本政府規定用于除草或可能用于除草的農藥以外的化學品,也可稱為非農藥除草劑?!掇r藥管理法》所稱農藥是指用于危害樹木和農林產品,所以不屬于該法令管理的范疇。但銷售這些具有除草功能的化學品必須在容器或者包裝上貼有農林水產省令規定的不能作為農藥使用的標識,同時規定在每個銷售點公眾容易看到的地方放置除草劑不能作為農藥使用的說明,這些化學品一般僅限于零售商銷售。如違反上述規定,農林水產大臣予以處罰。
根據《農藥管理法》規定,日本實行農藥登記制度。日本農藥登記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農藥登記受理、評審、批準由農林水產省負責,厚生勞動省負責每日允許攝入量、急性參考劑量和最大殘留限量的制定,環境省負責環境標準值的制定,隸屬于農林水產省農林水產消費安全技術中心具體負責農藥登記評審、樣品檢驗,制定農藥使用規范、生產規格,核發標簽等工作。日本農藥登記管理
2.1 農藥登記評價負面清單
農林水產大臣收到企業農藥產品登記申請書后,以最新的科學知識為基礎,組織審查與申請有關農藥的安全性和質量?!掇r藥管理法》明確規定,有下列11種情況之一者,不同意登記。
(1)提交的材料內容存在虛假的;
(2)規定的檢測結果不是依據標準符合性檢測得出的;
(3)申請的農藥藥效很低,沒有使用價值的;
(4)使用該種農藥造成農作物等藥害的;
(5)使用該種農藥,采取預防措施后,仍有可能對人體或者動物造成損害的;
(6)使用該種農藥的農作物等,存在農藥殘留量超標且可能因利用超標的農作物等而導致人畜危害的;
(7)使用該種農藥,造成農田土壤污染,產出的農產品和加工的飼料產品對人和牲畜造成危害的;
(8)廣泛使用該種農藥,對人類生活環境中動植物的毒性嚴重且持續時間長,造成動植物危害相當嚴重的;
(9)廣泛使用該種農藥,可能引起水污染,造成人和動物及水生動植物損害的;
(10)申請農藥的名稱容易引起人們對其主要成分和作用誤解的;
(11)除此之外,農林水產省和環境省令規定,可能對農作物等、人類、動物或人類生存環境中的動植物造成危害其他情形的。
其中屬于(10)項的內容,由農林水產大臣發布公告;屬于(6)-(9)項的內容,由環境省大臣發布公告。
日本《農藥管理法》對農藥登記評價工作提出明確規定,即新申請登記的產品或者申請變更登記產品,對于控制害蟲、增強或抑制作物生理等生產急需產品,或者與適用作物和防治靶標相似的其他農藥相比特別安全和有效,對于這類產品的評審,農藥管理部門采取優先審查的措施。
2.2 農藥登記繳費、評審時間及登記證保存規定
日本《農藥管理法》明確規定,農藥登記申請者須繳納政府規定的手續費,包括農藥登記證繼承或公司合并或公司分割,辦理更換農藥登記證的;申請改變防治病蟲害范圍等登記的;更換登記證或補發登記證的;再評價登記評審的等等。總之凡是辦理農藥登記證申請、換發及補證等均需要繳納費用。一般情況下在日本申請農藥登記需繳納農藥登記費:新產品登記大約8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4萬元),改變含量等大約25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3萬元)。
《農藥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農藥登記評審的時間,但日本農林水產省下屬農林水產消費安全技術中心規定,一般需要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或環境省制定有關標準的新農藥,技術審查時間大約為16個月,其他不需要制定標準的產品技術審查時間大約為10個月左右。總的來說,一個農藥產品取得登記需要2~3年。
日本政府對農藥登記證管理提出明確的要求,比如對于農藥登記證保存地點問題做出了規定。根據《農藥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農藥登記證的企業(生產、加工或進口自用農藥除外),必須將農藥登記證保存在主要生產場地。屬于制造商的,則必須將農藥登記證副本保存在其他制造廠;屬于進口商的,則必須將農藥登記證保存在日本的主要辦事處,在其他辦事處保存登記證的副本。違反上述規定,要予以處罰。
2.3 日本農藥再評價制度
最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法》引入了農藥登記再評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發布公告。需要農藥企業提交農藥的安全性和質量檢測結果以及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等內容,農林水產省發布公告。在這種情況下,指定的測試結果必須基于標準符合性檢測。自2021年起對已登記15年的有效成分安全性已開展再評價工作;二是組織評審。根據最新的科學知識,農林水產大臣對提交資料的企業,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評價,對于不能確保安全性的產品,將采取登記變更或撤銷登記措施;三是日常監測。農藥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定期上報產品的產量、使用及安全性等情況,農藥管理部門對已登記產品進行日常監測,同時取消農藥登記延續制度,開展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四是特殊評價。農藥管理部門對已登記產品的安全性有新發現的,隨時進行登記評估,根據國家最新的環保和安全的政策,采取變更登記范圍或取消登記,確保農藥登記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時,要求再評價不能影響新農藥的登記,應確保再評價追加的試驗數據不要給農藥生產企業帶來過度的負擔。
農林水產省在做出變更登記或者撤銷登記的決定時,必須通知相關企業并給出相應的理由,然后換發農藥登記證。涉事企業不服農藥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并提出行政復議請求,農藥管理部門必須在提出行政復議請求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行政裁定。
日本《農藥管理法》,對農藥經營、使用和監督做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農藥經營、使用和監督的特點
農藥經營實行備案制。
日本農藥經營不設行政許可,實行農藥經營備案制度。經銷商必須在開始銷售之前將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銷售辦事處等情況,告知農林水產大臣,或者在擴大銷售及關閉銷售辦事處應在兩周內告知,同時任何銷售項目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也必須兩周內告知。上述信息經銷商必須同時告知銷售公司所在地的縣知事。同時規定銷售農藥必須要有完整的農藥標簽,做好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對于銷售一些特殊農藥,如“水質污染性農藥”“除草劑不得作為農藥使用的標識”等,要嚴格執行《農藥管理法》各項銷售的規定。如違反規定,農林水產大臣將予以銷售者重罰。
農藥使用實行指導員制度。
《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使用實行指導員制度。在日本農藥的使用必須在指導員指導下進行。指導員須由農藥管理部門、農藥生產廠商等組織培訓,并必須獲得許可證書?!掇r藥管理法》要求,農藥指導員及農藥使用者必須經過嚴格的相關學習和指導,掌握由農林水產大臣和環境省大臣負責制定的農藥使用者必須遵守的標準,包括使用時間和方法等。農藥使用前必須充分了解農藥的使用規定,并認真做好使用記錄,農藥企業有責任現場指導。同時要求經銷商對農藥必須專買專賣,不可兼營其他商品。但使用銷售特殊農藥必須向當地縣知事報批。同時《農藥管理法》有個例外,即用于試驗和研究目的的農藥,生產、加工或進口的已登記的農藥用于個人使用的情況,不受此法限制。
農藥監督管理。
日本農藥市場監督主要檢查農藥的銷售、使用情況,檢查制劑和原藥生產情況以及相關臺賬記錄。日常監督主要由日本縣知事負責,依據農林水產省令、環境省令的規定,縣知事將檢查結果形成報告呈報農林水產大臣或環境大臣。根據縣知事的報告和檢查情況,農林水產省認為有必要組織人員親自去現場檢查和抽檢。根據最終監督抽查的結果,如出現銷售禁限用、發現對農作物等、人類、動物或者人類生存環境中的動植物有害的農藥,或農藥質量、包裝等已變劣的,應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該農藥的銷售和使用。
根據《農藥管理法》規定,凡是生產、加工或銷售用于日本國內使用的農藥必須取得登記;而生產、加工或銷售用于出口的未登記農藥,僅需向農林水產省報備。
對于違反《農藥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的當事人,法律規定比較詳細,量刑尺度也比較嚴格,讓企業生產、加工、經營和使用甚至管理人員等違法者不敢以身試法,切實保障農藥在日本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安全,保護好人們的生存環境和人畜健康。違規處罰的規定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5萬元)以下罰金,或二者累積:
1)制造、加工或者進口農藥的未取得農藥登記或未變更登記的農藥;
2)農藥標簽未按照要求標注或虛假標注的;
3)銷售農藥標簽標注不全、存在虛假廣告和農藥名稱存在故意誤導的;
4)銷售應變更而未變更登記被農林水產省限制或者禁止農藥的;
5)因使用發生問題,農林水產省提出措施(如召回)未執行或銷售非農藥除草劑不符合要求的;
6)未經當地縣知事許可,擅自使用水質污染性農藥的;
7)農林水產大臣或縣知事限制或禁止生產、銷售農藥的。
行為人擁有的上述所列情形有關的農藥,應全部或者部分沒收。如果案件以外的人在案件發生后故意獲得該種農藥,同樣適用。如果不能沒收全部或者部分農藥的,可以處以等值的罰款。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5萬元)以下罰款,或兩種刑罰累加:
1)登記證所載的信息發生變化,企業未告知、虛假告知或未提出申請的;
2)在兩周內,經銷商未將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銷售辦事處向地方縣事實報告或虛假報告、或者非登記證持有人的國外進口商未將公司相關信息向農林水產省備案或虛假備案的;
3)農藥生產企業沒有臺賬、臺賬虛假或者未妥善保管賬簿的;
4)發現農藥生產、加工、銷售和使用情況存在問題的,且企業沒有申報或申報虛假的,以及拒絕、妨礙、逃避收繳或檢查的;
5)國外企業未上報生產、銷售、使用情況且被現場檢查人員發現的以及拒絕、妨礙或逃避檢查的。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5萬元)以下罰款:
1)取得登記證的人繼承、合并或分割未申報、虛假申報或未申請登記證核準的,或者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未申請補發登記證的;
2)登記證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登記證失效、變更登記、撤銷登記等登記證未交還農林水產大臣的;
3)在兩周內向農林水產大臣未報告或虛假報告停止生產、加工或進口的,注冊公司解散,其清算人未報告或虛假報告的。
4.4 法人的代表、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等從業人員,在從事與法人、自然人相關業務時違反下列各項規定的,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或自然人除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外,還要依照有關規定罰款:生產、加工、銷售未登記、限制或禁止、召回以及銷售非農藥除草劑的,罰款1億日元(約合人民幣500萬元)以下;同時還累加包括4.1中2).3).4).5).6).7)和4.2、4.3所列事項等相應規定的罰款。
4.5 受日本農林水產省委托,農林水產消費安全技術中心承擔業務評審、抽樣、現場檢查、檢驗檢測等業務,該中心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處以2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民事罰款。
日本《農藥管理法》的宗旨是為確保農藥品質及其安全性乃至正確使用,以及保障農業生產的穩定和國民的健康,保護國民的生活環境。為了達到此目的,《農藥管理法》與日本30余部法律法規進行了有效銜接,保證了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了農藥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研究日本《農藥管理法》,歸納總結出幾個特點,供我國農藥行業管理者和專家學者交流參考。小結
5.1 農藥管理的重點
日本結合本地氣候和生態環境特點,農藥管理重點關注農產品農藥殘留、農藥對土壤和水體影響、動植物危害等,《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登記評審11種情形的負面清單,特別是作物、人畜、動植物危害和作物、土壤、水質污染等作為農藥嚴格管理的重點,這些內容覆蓋農藥登記、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等各個環節。日本農藥管理要求生產、銷售的數量和使用當中的問題,應當每年及時報告,同時要有完整的生產臺賬、銷售臺賬和使用臺賬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人,予以處罰。對于企業提交的試驗資料,必須經過日本官方標準符合性檢測,否則不能作為登記資料使用。對于水質污染性農藥應明確標注,這類農藥能否使用由日本地方縣知事批準。另外,日本農藥實行層級管理,國家層面主要負責登記、生產、監督等以及制定相關標準,地方層面主要負責銷售管理、使用管理和日常監督等。
5.2 農藥登記評價分工負責
日本農藥登記由農林水產省負責受理申請,申請者須提交農藥質量及安全性的資料,包括對有害生物的藥效、對作物的藥害、對人畜的毒性以及作物、土壤、水體中殘留性等有關的試驗結果。農藥登記評審分為老農藥和新農藥,老農藥由農林水產省按照相關部門已制定并實施的專業評審標準,組織人員進行評審。新農藥申請資料由農林水產省分送相關部門評審,涉及毒性資料和作物殘留資料交由厚生勞動省所屬的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進行毒性評價,給出ADI值。再由厚生勞動省確定殘留標準;涉及土壤、水體、動植物等殘留性資料交由環境省評價并制定相應標準。農藥藥效及藥害等資料由農林水產省評價并制定相應標準。最后由農林水產省綜合評價意見決定是否批準登記。
5.3 國家出臺農藥使用規定
《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使用實行指導員制度,指導員須由農藥管理部門、農藥生產廠商等組織培訓,并必須獲得許可證書才能上崗。使用者應在指導員指導下使用藥劑,同時農藥企業有責任現場指導。對于已登記被認可使用的農藥,由于使用方法不當會對人畜等造成危害的,在農藥標簽基礎上,農林水產大臣和環境大臣制定較為詳細的農藥使用操作規定,農藥指導員和使用者必須遵守這些規定,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人,由日本縣知事予以相應的處罰。
5.4 違法處罰嚴厲
《農藥管理法》對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行為和義務規定比較詳細,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也比較明確,違規處罰更是比較重,違法行為的代價大。特別是對未經登記而從事銷售、進口農藥的違禁行為,可根據《農藥管理法》進行處罰:自然人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或處以1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罰金,法人處以1億日元(約合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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