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 ||
文件號 | 工信部聯安全函〔2024〕377號 | 制發日期 | 2024-12-05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為持續提升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效能,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進一步優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非醫用消毒劑、合成洗滌粉、化妝品、墨水等商品(詳見附件1)。
(二)除三乙醇胺單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濃度低于10%(含)的有關商品(詳見附件2)。
二、優化監管措施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濃度較低,防擴散風險可控,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管制范圍,不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三乙醇胺(海關商品編號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關商品編號3824999950)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二)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時,應當在報關單規格型號中如實申報游離態三乙醇胺占該商品的質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濃度。
三、其他事項
(一)三乙醇胺單一水溶液,不論任何濃度,均須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二)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因其他監管要求須經進出口審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未列入附件1、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規定管理,應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四)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優化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廳聯安全函〔2023〕394號)同時失效。
(五)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以便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監管措施。
四、聯系電話
1.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010-68205371、68205590
2.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 010-65198069
3.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 010-65195574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5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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