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國家能源局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4-10-31 |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各領域各行業可再生能源替代,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數據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從四個方面對《意見》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要求,嚴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不斷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提出,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提出,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
《意見》圍繞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以更大力度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重點對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應、傳統能源穩妥有序替代,以及工業、交通、建筑、農業農村等重點領域加快可再生能源替代應用提出具體要求,對加快在各領域各行業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統籌推動全社會綠色低碳轉型意義重大。
二、總體要求
《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明確“統籌謀劃、安全替代,供需統籌、有序替代,協同融合、多元替代,科技引領、創新替代”的基本原則。
《意見》提出,“十四五”重點領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積極進展,2025全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11億噸標煤以上; “十五五”各領域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15億噸標煤以上,有力支撐實現2030年碳達峰目標。
三、主要任務
《意見》在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安全可靠替代能力、重點領域替代應用、替代創新試點等三個方面提出重點任務。
一是著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意見》提出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給能力,加快大型基地建設和就近分布式開發利用,推進構網型技術應用,發展綠色燃料、可再生能源制氫和綜合供熱體系。在促進可再生能源大規模輸送和消納利用方面,《意見》提出加快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網源協調發展,優化電力調度控制,加強熱力、燃氣管網及氫能供應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在加強供需互動方面,《意見》提出深入挖掘需求側資源調控潛力,強化工業、建筑、交通等重點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發展靈活資源方面,《意見》提出多元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加強靈活電源、抽蓄和新型儲能應用,推進長時儲熱型發電、熱電耦合、中高溫熱利用。
二是加快推進重點領域可再生能源替代應用。在工業領域,《意見》提出協同推進工業用能綠色低碳轉型,引導工業向可再生能源富集、資源環境可承載地區有序轉移,強化工業行業與可再生能源耦合發展,推動工業綠色微電網建設應用,推廣可再生能源中低溫熱利用,探索建設風光氫氨醇一體化基地。在交通領域,《意見》提出加快交通運輸和可再生能源融合互動,建設可再生能源交通廊道,推進光儲充放多功能綜合一體站建設,探索發展電氣化公路,鼓勵電動船舶和航空器應用,推動可持續航空燃料和車用燃料應用。在建筑領域,《意見》提出深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應用,把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納入城鎮的規劃、建設、更新和改造工作,推動既有建筑加裝光伏系統和有條件的新建廠房、新建公共建筑應裝盡裝光伏系統,推動新建公共建筑全面電氣化,因地制宜推進可再生能源供熱制冷。為推動可再生能源助力鄉村振興和綠色發展,《意見》提出全面支持農業農村用能清潔化現代化,積極發展分散式風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加快農村能源基礎設施改造升級,因地制宜推進可再生能源供熱代替煤炭散燒。為推動可再生能源在數據等新興領域的應用,《意見》提出統籌新基建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推動5G基站、數據中心、超算中心等與光伏、熱泵、儲能等融合發展,支持新型基礎設施發展綠電直供、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提高“東數西算”等戰略工程中的新能源電力消費占比,有序開展老舊基站、“老舊小散”數據中心綠色技術改造,推動新建數據中心逐年穩步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三是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替代創新試點。針對新技術,《意見》提出加快試點應用,開展深遠海漂浮式海上風電、綠色直供電、氫冶金和氫基化工技術應用等試點,支持園區、企業、大型公共建筑等開展發供用高比例新能源試點。針對新業態,《意見》提出推動業態融合創新,推動工業、交通、建筑、農業、林業等與可再生能源跨行業融合,支持數字能源、虛擬電廠、農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壯大,鼓勵促進可再生能源多品種、多領域、多形態替代的商業模式創新。
四、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法律法規標準,明確各類主體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將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納入各領域綠色低碳發展標準規范體系。二是完善綠色能源消費機制,使用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核算的基礎憑證,加強綠證與節能降碳政策的有效銜接,將消納責任落實到重點用能單位。三是落實科技財政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關鍵技術研發和試點應用,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長期穩定融資支持。四是健全市場機制和價格機制,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供熱、生物天然氣、清潔低碳氫的市場機制。五是深化推進國際合作,推動工業、交通、建筑、農業農村等重點領域可再生能源應用先進技術裝備研發的國際合作,推動綠證走出去。六是加強宣傳引導,動員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促進居民踐行和推廣綠色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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