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環綜合〔2024〕62號 | 制發日期 | 2024-09-13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指導生態環境部門更好支持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我部組織制定了《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生態環境部
2024年9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部內抄送:機關各部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9月14日印發
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落實“兩個毫不動搖”,發揮民營企業在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增創民營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指導生態環境部門更好支持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綠色發展
1.促進綠色低碳轉型。加快制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項目碳減排量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引導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支持企業發展綠色低碳產業和綠色供應鏈,開展減污降碳協同創新。推動石化化工、鋼鐵、建材等傳統產業綠色改造,提升清潔生產水平。支持企業實施清潔能源替代,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提升大宗貨物清潔化運輸水平,推進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
2.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堅持鼓勵先進、淘汰落后,幫扶企業排查落后生產工藝設備、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設施,積極支持企業對各類生產設備、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污水垃圾處理設備等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促進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推動對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更新給予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
3.增加環境治理服務供給。推動大規模回收循環利用,支持企業提升廢舊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完善產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推動企業集聚發展和集中治污。鼓勵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地區,結合產業集群特點,因地制宜建設集中污染處理設施。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體系,支持企業提供第三方專業服務。
4.加強生態環境科技支撐。深入開展科技幫扶行動,為中小微企業治理環境污染提供技術咨詢。完善實用技術管理機制,基于生態環境治理需求,面向社會征集先進污染防治技術,鼓勵民營企業積極申報,加快企業先進技術推廣應用。依托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技術咨詢和推廣服務。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生態環境重大科技計劃和創新平臺建設。
5.支持發展環保產業。結合“十五五”規劃編制研究實施一批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重大工程,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和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增強環保產業發展預期。引導環保企業延伸拓展服務范圍和服務領域,促進生態環保產業、節能產業、資源循環利用產業、低碳產業一體化融合發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履行生態環境領域項目合同。
二、優化環境準入
6.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對照中央和地方層面設定的生態環境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以告知書、引導單等形式告知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責任和要求,以及許可事項辦理流程、時限、聯系方式等。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中遇到的問題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服務制。
7.持續深化環評改革。落實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報告表“打捆”審批、簡化報告書(表)內容等“四個一批”環評改革試點政策。有序推進環評分類管理,環評文件標準化編制、智能化輔助審批試點,優化環評審批分級管理。繼續實施環評審批“三本臺賬”和綠色通道機制,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民營重大投資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實施即報即受理即轉評估,提高環評審批效率。
8.優化總量指標管理。健全總量指標配置機制,優化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監督管理。在嚴格實施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對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建設項目,免予提交總量指標來源說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臺賬管理。
9.推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協同銜接。對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的建設項目,在按規定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后,新增產品品種但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材料、主要燃料未發生變化、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建設單位無法確定是否涉及重大變動的,可以報請行政審批部門核實。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在企業自愿的原則下,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審批合一”。統籌優化環評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不再納入環評管理,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10.加強建設項目投資政策指導。對企業投資的同一建設項目,涉及生態環境領域多個行政許可事項的,要加強行政許可事項銜接;對有區域布局、規模控制等要求的,要加強統籌、提前考慮項目建成之后的經營準入許可,為項目建設、運行提供一攬子指導服務。
三、優化環境執法
11.實行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減少現場執法檢查次數,綜合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規范生態環境管理第三方服務,切實提高服務質效。
12.持續規范涉企收費和罰款。定期清理規范生態環境領域涉企收費事項,做好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中介服務收費相關工作,推動治理變相收費、低質高價,切實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嚴禁以生態環境保護名義向企業攤派。全面落實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要求,優化營商環境。
13.減少企業填表。充分利用環境統計、排污許可、環評審批、固廢管理、污染源監測等系統平臺已有數據,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數據互聯互通,推動“多表合一”,探索“最多報一次”。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涉企報表填報減負改革試點。
14.嚴禁生態環境領域“一刀切”。統籌民生保障和應急減排,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科學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明確不同預警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嚴格按照應急預案啟動和解除重污染天氣預警。不得為突擊完成年度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搞限產停產。嚴禁為應付督察等采取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以及“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敷衍應對做法。
四、加大政策支持
15.規范環保信用評價。合理界定評價對象,堅持過懲相當,明確評價結果適用邊界條件。推進依法不予處罰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不納入環保信用信息范圍。推廣環保信用承諾制度。健全企業環保信用修復制度,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引導企業“糾錯復活”,幫助企業“應修盡修”。
16.強化財政金融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污染治理等項目納入各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一視同仁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發展綠色金融,推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等模式創新,加快推進氣候投融資試點,適時開展盈余碳排放權(配額)抵押機制建設,解決民營企業環境治理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17.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配合稅務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及延長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不能準確判定企業從事的項目是否屬于優惠目錄范圍的,要及時研究、推動解決。
18.支持參與環境權益交易。完善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推動更多方法學出臺,鼓勵企業自主自愿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并通過參與全國碳排放權、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交易,實現減排有收益、發展可持續。鼓勵各類企業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權”,積極參與排污權市場交易。
19.支持創優和試點示范。鼓勵民營企業創建環保績效A級企業,并落實好相關激勵政策。支持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參與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豁免、跨區域轉移管理、“無廢集團”建設等改革試點示范。支持民營企業在區域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生態環境部建立綠色發展典型案例展示平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為打造美麗中國先行區作貢獻。
五、健全保障措施
20.完善工作機制。健全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機制,明確抓落實的牽頭部門、責任分工和責任人。加強與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聯等溝通聯系,經常走訪和聽取民營企業意見建議,暢通民營企業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對民營企業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態環境問題,要快速反應、緊抓快辦。建立“問題收集—問題解決—結果反饋—跟蹤問效”工作閉環,努力讓更多民營企業有感有得。
21.加強政策指導。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政策制修訂過程中,要充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合法性審查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加強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的制修訂質量管理,標準發布前制定實施方案,為企業預留足夠時間。加強生態環境法規、標準、政策等宣傳解讀和培訓,激發企業綠色發展內生動力。
22.強化宣傳推廣。加強對民營企業保護生態環境先進典型的挖掘總結,及時梳理生態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一線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好做法好經驗,綜合運用新聞發布會、官網、報紙、“雙微”等形式,加大宣傳推廣力度。積極回應中小微企業的關切,多措并舉為企業紓困解難。持續強化輿論引導,營造支持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健康發展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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