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文件號 | 工信部企業〔2024〕168號 | 制發日期 | 2024-09-03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現將《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3日
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推進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的建設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區,是以中小企業為主體,定位在地市級行政區劃內,在開放合作方面具有較強示范效應,發展規劃科學可行、創新能力突出、治理服務高效的產業集聚區,是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和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促進合作區建設發展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提升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堅持上下聯動和資源協同,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合作,服務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助力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促進合作區建設發展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申報認定,健全動態跟蹤管理和定期評價機制,推動出臺扶持政策,優化發展環境,組織開展服務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促進合作區建設發展工作,負責合作區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和其他日常工作,開展服務活動,出臺扶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合作區申報認定按照自愿申報、擇優確定、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開展,申報主體為地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申報合作區須符合《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認定標準》(見附件),在發展規劃、開放合作水平、創新能力、優質中小企業培育、管理服務效能等方面達到相關要求,且合作區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事件,不存在嚴重失信、重大違法違規等行為。
第七條 申報認定程序
(一)申報主體依據本辦法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合作區申報進行受理,依據認定標準開展初審(包括實地審查),將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和推薦文件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報主體進行評審(包括實地抽查),擇優形成合作區建議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布。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八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合作區于每年3月31日前梳理總結合作區上一年度發展報告,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合作區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并結合年度發展報告考核合作區五年發展規劃目標完成情況,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五年。
第十條 合作區發生名稱、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起的30個工作日內,由申報主體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定,完成變更。
第十一條 合作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認定:
(一)存在虛假申報或存在數據造假的;
(二)不報送上一年度發展報告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發生名稱、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等重大變化未及時變更報備的;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嚴重失信行為;
(六)重大違法違規等行為。
第四章 促進發展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資源協調、動態跟蹤和業務指導,統籌推進合作區建設發展工作。發揮中小企業雙多邊對外合作機制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臺,組織展會論壇、經驗交流、跨境撮合、人員培訓等活動,加大中小企業“引進來”“走出去”支持力度。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部門協同,對接高標準經貿規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強政策協調性,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十四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推動服務力量與服務資源下沉,提升協同服務、精準服務、智能服務能力,為合作區提供全方位、高質量、多層次的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合作區在國際化發展創新做法、優質中小企業培育、服務體系建設、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典型經驗總結,樹立標桿形象,進行宣傳和示范推廣。
第十六條 合作區結合自身優勢特色和資源稟賦,聚焦中小企業高水平開放合作,滾動編制建設發展規劃,提升國際化服務能力,推動內外資源互聯互通,支持合作區中小企業在科技創新、貿易投資、產業合作等領域對接國際優質資源,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合作區繼續有效,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起實施。
附件
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認定標準(2024年版)
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以中小企業為主體,定位在地市級行政區劃范圍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有明確的四至范圍和功能劃分,企業年營業總收入一般不低于100億元。合作區須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不存在嚴重失信、重大違法違規等行為。合作區認定實行百分評分制,設置以下五個方面指標,總分須達到60分及以上,其中“具有較高開放合作水平”須達到18分及以上。
一、具有科學可行發展規劃(15分)
合作區積極落實對外開放政策,圍繞提升開放合作水平、增強創新能力、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健全服務體系等方面滾動編制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方案,發展目標科學合理、切實可行,重點任務和工作舉措明確清晰、可考核,有效帶動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具有較高開放合作水平(30分)
合作區積極推進中小企業高水平開放合作,擁有不少于10家外資或合資企業,外商直接投資額增速或出口貿易額增速高于本省(區、市)近三年平均水平,與海外園區或機構建立穩定務實的合作機制,設立海外分支機構或海外聯絡站。國際貿易渠道暢通,常態化開展國際市場對接、產能共享、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產業集聚效應明顯,相關產品質量高,具有一定的國際品牌知名度,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
三、具有較強創新能力(20分)
合作區重視研發持續投入,中小企業研發經費近三年年均增長率高于4%,統籌建立了多元創新平臺,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完善,擁有不少于1家省級及以上創新平臺,在海外建立或合作的研發機構不少于1家,聚集國際創新資源,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有效發明專利近三年年均增長率不低于10%或國際發明專利(PCT)數量不低于5個。
四、具有顯著優質中小企業培育成效(15分)
合作區持續開展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中小企業營業收入占合作區營業總收入60%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對外合作水平較高的優質中小企業,其中不少于1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不少于10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不少于20家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能力較強、體系健全,持續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綠色化發展成效顯著。
五、具有較強管理服務效能(20分)
合作區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管理和運行機制完善,引入國際化服務機構,在政策宣貫、創業創新、市場開拓、合規經營、人才和技術引進、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商務和法律指導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精準化、專業化、國際化服務,實現合作區內企業全覆蓋。
中西部、東北地區申報認定合作區,上述指標將予以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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