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 ||
文件號 | 商救濟進一局函〔2024〕23號 | 制發日期 | 2024-06-11 |
各利害關系方:
2024年5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69090。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由于登記參加調查的公司數量較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有關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抽樣方法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于2024年5月30日向各利害關系方發布了《關于氯氰菊酯反傾銷案抽樣方案及初步抽樣結果的通知》(簡稱《通知》)并征求評論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利害關系方對抽樣方案及結果提交了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研究這些評論意見后決定,根據《通知》中采用的抽樣方案抽樣,即以調查機關收到的登記參加調查表為基礎,按照各公司報告的出口數量大小進行排序,選取出口數量占前3位的公司作為被抽樣公司,分別為:(一)印度聯合磷化物有限公司(UPL Limited);(二)格達化學有限公司(Gharda Chemicals Limited);(三)印度TAGROS公司(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現就該反傾銷案調查問卷發放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的調查問卷包括《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和《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三類(見附件),有關答卷要求、提交方式及提交時限詳見各問卷。
二、被抽樣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完整填寫《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其他未被抽樣公司可自愿按照要求填寫并提交問卷。調查機關只在不會妨礙傾銷調查及時完成的情況下,對未被抽樣公司提交的答卷進行審查并計算單獨的傾銷幅度。
此外,出于損害調查目的,請上述3家被抽樣公司以外的印度生產商或出口商按照要求回答《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五部分以及第六部分“一、會計制度”中的問題。
三、國內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
四、本通知發出之日即為問卷發放之日,利害關系方應按要求在各問卷規定時限內如實填寫,并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如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按照問卷要求提供答卷,或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其他情況,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請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貿易救濟調查欄目(網址為trb.mofcom.gov.cn)或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http://www.cacs.gov.cn)下載問卷。相關利害關系方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答卷的電子版本,并根據調查機關的要求,同時提交答卷的紙質版本。電子版本和紙質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相關利害關系方在本次問卷發放或答卷過程如有疑問,可向本案經辦人員咨詢。
聯系電話:(010)65198757、65198435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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