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商務部 | ||
文件號 |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60號 | 制發日期 | 2023-12-22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原外經貿部令2002年第27號(《原油、成品油、化肥國營貿易進口經營管理試行辦法》),商務部制定了《202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現予公布。
商 務 部
2023年12月22日
202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
第一條 成品油(燃料油)進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同時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相關規定,允許一定數量的非國營貿易進口,由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在年度進口允許量范圍內進口。
第二條 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24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為2000萬噸。
第三條 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不低于1萬噸的燃料油進口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等接卸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擁有庫容不低于5萬立方米的燃料油儲罐或油庫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國內銀行授信額度不低于2000萬美元或1.2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未發生出現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條 申請報送材料
(一)企業申請函,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申請企業的海關編碼、企業代碼材料;
(二)擁有不低于1萬噸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的申請企業提供相關產權證明文件;不擁有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的企業需提供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等的使用權協議;
(三)擁有不低于5萬立方米燃料油儲罐或油庫的申請企業提供相關產權證明文件;不擁有燃料油儲罐或油庫的企業需提供簽訂燃料油儲罐或油庫使用權協議;
(四)國內銀行出具的授信證明文件;
(五)近兩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未發生出現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承諾書。
以上申請材料當年有效。
第五條 審核和公示
新申請企業可根據本公告有關規定,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2024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確保企業提交材料符合公告要求,并對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初步核查。有關審核情況在上報匯總申請材料中單獨列明,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報送商務部(報送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11號窗口;聯系電話:010-65197961;郵政編碼:100731)。封裝申請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紙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項編號:18010-001”字樣。中央企業下屬企業,由中央企業統籌審核并將申請及有關材料按上述時間報送商務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務部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并在網站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可向商務部提請復核。公示通過的企業納入已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名單,可按程序申領燃料油進口允許量。
連續兩年沒有實際進口燃料油的企業,從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名單中移除。商務部定期公布已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名單(2024年名單附后)。2022年-2023年(截至10月)沒有實際進口燃料油的企業,從本次名單中移除。
第六條 進口允許量先來先領
2024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求申領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其可申領的起始數量根據2023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完成情況、許可證核銷率設定。在起始申領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企業報關進口或將未使用完畢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退回后,可在不超過起始數量的范圍內再次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直至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總量申領完畢。
第七條 202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
(一)2023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80%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業,202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10萬噸;
(二)2023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50%-79%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業,202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5萬噸;
(三)2023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25%以下的企業,2024年扣減50%的起始進口允許量;
(四)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新企業,2024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為5萬噸;
(五)2024年燃料油起始進口允許量最高不超過30萬噸,最低不低于5萬噸。
第八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領
企業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相關省級發證機構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
(一)《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進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進口合同;
(三)相關發證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受理及發放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各地省級發證機構負責受理企業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在申請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更改和遺失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24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變更的,需重新辦理,舊證撤銷后換發新證需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自動進口許可證遺失,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構和原證所列報關口岸辦理掛失手續。核實無誤后,原發證機構簽發新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
第十一條 未使用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退還
企業將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畢的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原發證機構。企業退回的未使用允許量歸入全國未使用燃料油允許量,供企業先來先領。
第十二條 未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公布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申領數量超過年度允許量90%時,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通過適當方式公布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剩余數量,方便企業做好進口業務安排。
第十三條 企業的相關責任
企業需對所報送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格備案和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并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函。企業如有偽造、變造報送和申領材料行為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兩年內將不予受理其燃料油進口業務申請。
第十四條 其他
自2023年12月31日起,各發證機構受理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并發放2024年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五條 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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