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3-11-28 |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開展優化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試點實施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危險廢物轉移是其利用處置的必要環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對危險廢物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以及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等作出規定。202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就簡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程序提出改革要求。
近年來,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不斷健全,但部分地區仍存在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周期長的情況。為深化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優化跨省轉移管理,提高跨省轉移審批效率,切實降低企業負擔,我部制定印發《通知》,選擇跨省轉移需求大、利用價值高、環境風險較低、具有較好工作基礎的廢鉛蓄電池為突破口,先行先試,在全國范圍開展優化跨省轉移管理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
印發《通知》是貫徹落實《固廢法》《改革方案》等法規政策要求的重要舉措。開展試點工作有利于加強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推動危險廢物跨省轉移便捷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廢鉛蓄電池利用企業(以下簡稱“再生鉛企業”)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也為探索推進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簡化審批積累可復制推廣的經驗。
問:為什么選擇廢鉛蓄電池開展試點?
答:選擇廢鉛蓄電池開展試點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是跨省轉移需求大。廢鉛蓄電池是典型的社會源危險廢物,每個省份都有大量廢鉛蓄電池產生。由于只有部分省份有廢鉛蓄電池利用能力,致使沒有利用能力或者利用能力不足的省份,需要將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至其他省份利用。據統計,廢鉛蓄電池目前是跨省轉移量最大的危險廢物種類之一。
二是前期有工作基礎。廢鉛蓄電池價值高、環境風險低,一些開展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區域合作的省份均將廢鉛蓄電池列入簡化審批的重點廢物清單,工作成效明顯。
三是廢鉛蓄電池收集、利用體系較為完善。自2019年開展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全國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體系已經建立,正規渠道廢鉛蓄電池收集量大幅提升;再生鉛企業利用能力充足,且環境管理和工藝技術水平較高。
四是廢鉛蓄電池轉移環境風險總體可控。近年來,我部持續建設完善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試點單位使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廢鉛蓄電池收集、轉移、利用相關信息,并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可實現廢鉛蓄電池轉移利用全過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有效防控環境風險。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為組織做好試點工作,《通知》包含五方面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試點的時間范圍為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
二是明確試點的內容。在全國范圍,選擇一批具備條件的再生鉛企業建立試點單位名單。試點期間,向試點單位跨省轉移廢鉛蓄電池并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的,按照省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
三是明確試點單位基本條件。對試點單位提出了資質、利用能力、規范化管理評估、工藝技術水平、環境處罰、信息化環境管理等方面的申報要求。
四是明確組織實施程序。要求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相關單位申報,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和條件組織審核后,將有關材料按要求報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建立優化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試點單位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五是明確工作要求。要求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環境監管和指導幫扶,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問:試點單位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通知》主要從企業資質和利用能力、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工藝技術水平、信息化環境管理、守法合規等方面對試點單位提出五方面基本條件:
一是在資質和利用能力方面,試點單位應是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且廢鉛蓄電池核準利用能力不小于10萬噸/年。
二是在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方面,試點單位近兩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均為達標,這也是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的最高等級。
三是在工藝技術水平方面,試點單位清潔生產水平達到《再生鉛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Ⅱ級及以上水平。
四是在信息化環境管理方面,試點單位應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注冊,應用危險廢物電子標簽并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在廢鉛蓄電池貯存、利用處置等關鍵節點應用視頻監控、電子地磅、電子管理臺賬。
五是在守法合規方面,試點單位近兩年未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未因違法失信行為被降低環保信用等級。
問:試點單位清單試點期間是否一成不變?
答:試點期間,試點單位清單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將實行動態管理。
一方面,此前不符合基本條件的再生鉛企業經過努力,滿足基本條件后可向所在省份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增補進入試點單位清單。要求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于2024年12月底前將通過審核的增補試點單位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根據各地報送情況更新試點單位清單。
另一方面,對試點單位建立退出機制。試點單位試點期內若出現了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情況,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其相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按程序終止其試點工作。
問:試點針對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管理采取哪些優化措施?
答:本次試點針對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管理主要采取了兩項優化措施:
一是優化了廢鉛蓄電池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手續。向試點單位跨省轉移廢鉛蓄電池的,可以直接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實施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無需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手續。
二是優化了廢鉛蓄電池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聯單運行功能。向試點單位跨省轉移廢鉛蓄電池的,可以直接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聯單,無需經由移出地、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確認。
需要說明的是,向未列入試點單位清單的再生鉛企業跨省轉移廢鉛蓄電池的,仍需依法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手續。
問: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如何推進試點工作?
答:為保障試點工作順利組織實施,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將開展優化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管理試點工作作為加強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同時還要做好信息報送。
二是強化環境監管。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試點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嚴格管理,每年組織對試點單位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導督促試點單位嚴格落實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并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記錄廢鉛蓄電池有關信息,嚴格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三是指導幫扶企業提升水平。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指導幫助試點單位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督促再生鉛企業提升環境管理和工藝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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