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3-11-09 |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的目的是什么?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以下簡稱規范化評估),主要目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等法律法規建立評估指標體系,通過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開展評估,推動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督促危險廢物相關單位落實法律制度。
自“十一五”起,生態環境部持續組織開展規范化評估。2021年9月,生態環境部印發《“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十四五”工作方案》),結合2020年新修訂的固廢法和國務院印發的《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等要求,改進優化評估方式,補充完善評估指標,進一步突出評估重點。
十余年來,規范化評估成效顯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將規范化評估作為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有力推動解決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薄弱、利用處置能力結構性供需矛盾、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對促進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問:為什么要出臺《通知》?
答:《“十四五”工作方案》印發以來,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創新方式方法,認真組織實施規范化評估,生態環境部每年選取部分省份現場評估上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情況,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提升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總體來看,各地規范化評估工作有序開展。
隨著規范化評估工作持續開展,我們發現個別地方存在評估指標要求不嚴、指導幫扶力度不夠、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和評估結果應用不充分等情況,部分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守法意識和能力薄弱,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一定環境風險隱患,需要進一步深化規范化評估工作來推動解決。
與此同時,我部2022年以來先后發布實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等標準規范,需要進一步指導督促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全面落實。
為此,生態環境部制定《通知》,深化規范化評估工作,強化全過程信息化環境管理,持續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嚴密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
問:《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通知》圍繞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從深化規范化評估、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強化評估結果應用三個方面提出十項具體措施。
一是持續深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具體措施包括“突出評估重點,嚴格指標要求”“強化改革創新,完善評估體系”和“加強指導幫扶,提升評估效能”。
二是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具體措施包括“實行電子標簽,規范源頭管理”“運行電子聯單,規范轉移跟蹤”“推行電子證照,規范末端管理”和“構建全國‘一張網’,強化對接與應用”。
三是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應用,具體措施包括“加強正向激勵,形成工作合力”“嚴格監督管理,推動問題整改”和“強化示范引領,營造良好氛圍”。
問:如何深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
答:針對《“十四五”工作方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進一步嚴格指標要求,加大抽查力度,用好評估結果,《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建立常態化評估機制。通過規范化評估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按照“突出重點、覆蓋全面”原則,確保評估范圍覆蓋全面。結合實際細化評估指標,強化評估危險廢物相關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是完善評估體系。鼓勵通過定期發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引導性公告等方式落實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任務,推動清理違規設置行政壁壘限制危險廢物合理轉移等不合理不合法政策規定。生態環境部將加強規范化評估抽查,并將上述情形分別納入“加分項”和“扣分項”。
三是建立指導幫扶機制。指導幫扶相關單位整治規范化評估發現的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隱患。建立規范化評估“一企一檔”,記錄評估情況、問題清單和整改臺賬等。鼓勵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開展自行評估。
四是強化評估結果應用。將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高的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優先納入相關改革舉措先行先試范圍。將評估中發現的涉嫌環境違法問題與環境執法相銜接,涉嫌安全隱患線索及時移交應急管理等部門。
問:危險廢物相關單位如何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
答:加強信息化應用是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十四五”時期規范化評估的重要方面。為加快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水平,《通知》針對產生、轉移、利用處置這三個重要環節,推行產廢端電子標簽和管理臺賬、轉移端電子轉移聯單、利用處置端電子經營情況記錄簿,并統一“三個編碼”,即電子標簽標志二維碼、電子轉移聯單編號、經營許可證編號,推動危險廢物全過程納入信息化監管。
針對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國家固廢系統)生成并領取危險廢物電子標簽標志二維碼,建立與國家固廢系統實時對接的危險廢物電子管理臺賬。鼓勵其他產廢單位應用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信息化措施。
針對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使用國家固廢系統及其APP等實時記錄轉移軌跡;采用其他方式的,應確保實時轉移軌跡與國家固廢系統實時對接。
針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應建立與國家固廢系統實時對接的危險廢物電子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等加強信息化管理,定期通過國家固廢系統匯總報告月度和年度經營情況。鼓勵持證單位為產廢單位提供延伸服務,協助其生成并領取電子標簽,建立電子管理臺賬等。
問:如何理解“不得違規設置行政壁壘限制或禁止合理的危險廢物跨省或跨設區的市轉移”?
答: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指導推動各地從“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省域間協同合作、特殊類別全國統籌”三個維度加快補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短板;同時通過發布實施《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全面實行電子轉移聯單、優化跨省轉移審批服務等措施,推動危險廢物轉移更加規范有序,轉移效率明顯提升。
實際工作中,有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仍在以不同方式為合理的危險廢物轉移需求人為設置障礙。為此,《通知》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違規設置行政壁壘限制或禁止合理的危險廢物跨省或跨設區的市轉移。
各地應將控制環境風險和妥善利用處置作為危險廢物轉移的總體要求,既要充分發揮本地區的利用處置能力,也要充分考慮產廢單位的危險廢物運輸、處理成本等,支持產廢單位的合理轉移需求,如將危險廢物轉移至相鄰或開展區域合作的外省市利用處置設施的運輸距離遠小于轉移至同一省市利用處置設施的,將本省市不具備利用處置能力的危險廢物轉移至具備相應能力的外省市的,或將本省市不具備利用能力只能處置的危險廢物轉移至具備相應利用能力的外省市等。各地還要增強大局意識,通過開展區域合作等方式共享高水平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切實降低產廢單位危險廢物運輸、處理成本。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結合規范化評估等工作,指導推動相關地方及時整改清理不合理行政壁壘,促進危險廢物有序流動和規范利用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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