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 ||
文件號 | 蘇安〔2023〕7號 | 制發日期 | 2023-09-01 |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燃氣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扎實開展全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3年9月1日
江蘇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燃氣安全工作要求,深入開展燃氣安全“大檢查、大體檢、大整治、大改造、大宣傳”,根據《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壓實黨政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和燃氣使用安全責任,圍繞燃氣安全“一件事”,突出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和瓶裝液化氣全鏈條安全管理,聚焦企業經營、生產充裝、輸送配送、用戶使用、燃氣具生產流通使用、監管執法等各環節,細化任務分工,明晰職責邊界,城鄉一體化推進,精準實施十大專項行動集中攻堅,“起底式”“全覆蓋”排查整治燃氣安全風險隱患。切實強化企業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和技能,建立常態化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相關法規標準,科技賦能、系統治理、標本兼治,堅決防范遏制燃氣重特大事故和有影響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
從現在起,利用三個月時間開展集中攻堅、實施十大專項行動,全面排查整治城鎮燃氣全鏈條風險隱患,建立整治臺賬,切實消除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型場所燃氣安全突出風險隱患;再利用半年左右時間鞏固提升集中攻堅成效,組織開展“回頭看”,全面完成對排查出風險隱患的整治,構建燃氣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嚴進、嚴管、重罰的燃氣安全管理機制,完善相關法規標準體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夯實燃氣安全管理基礎,基本建立燃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三、集中攻堅開展十大專項行動
集中攻堅階段,各地各部門全面對照國家方案整治要點,圍繞“問題氣、問題瓶、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管網、問題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逐一開展排查整治,做到整治工作全覆蓋、不遺漏,并同步開展全省燃氣安全整治十大專項行動。
(一)打擊瓶裝液化氣“黑氣”市場專項行動
1.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通過組織開展排查、發動群眾舉報、信息監測等方式,摸清源頭和底數,依照法定職責打擊非法販售、運輸、儲存、配送瓶裝液化氣。強化聯合懲戒、行刑銜接、以案釋法、警示教育,推動“黑氣”市場整治常態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政府組織落實。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負責,不再列出)
2. 對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非法充裝和銷售的“黑氣瓶”等,涉嫌犯罪的,要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及時曝光典型案件,強化震懾效應。(省公安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 對相關部門移交的充裝站違規充裝非自有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問題瓶”,充裝時摻混二甲醚等行為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二)“瓶灶管閥”等安全整治專項行動
1.全面禁止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排查整治違法違規充裝行為。嚴格落實“陽光充裝”管理,推動充裝視頻公示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按照“一瓶一碼、一掃一充”要求,嚴格落實氣瓶掃碼充裝登記,加強充裝數據管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2. 屬地政府發布公告,通過上門走訪、信息通知等方式,告知狀況不明、超期氣瓶的風險隱患,引導用戶將問題氣瓶交由轄區內瓶裝液化氣企業回收處置。在屬地政府指導下,瓶裝液化氣企業明確公司氣瓶回收處置政策,提供電話預約和上門回收等服務。督促瓶裝液化氣企業在提供新氣瓶時簽訂供用氣合同,完善用戶信息登記管理。督促充裝單位對回收氣瓶依法依規進行檢驗或去功能化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排查整治生產企業和實體店、電商平臺銷售單位,從嚴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強制性認證要求的“問題瓶”、“問題灶”、“問題軟管”、“問題閥”及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等行為,對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立即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查封扣押、追蹤溯源,實施源頭治理,防止流入市場。依法公布不合格產品名單,引導用戶自覺選擇安全產品。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氣瓶立即查封扣押,納入產品“黑名單”,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液兩相瓶,要召回并移交檢驗機構報廢處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瓶灶管閥”等產品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餐飲等行業燃氣使用安全整治專項行動
1.督促燃氣企業對餐飲等用戶嚴格落實隨瓶安檢制度,集中攻堅期間進行一次全覆蓋入戶安檢,將發現的風險隱患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錄入本地區瓶裝液化氣監管信息系統(企業客戶服務系統),下達整改通知書,實施整改閉環管理。對燃氣企業未定期開展餐飲等用戶入戶安檢、隨瓶安檢,未告知用戶不得擅自改裝戶內燃氣設施、不得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等安全用氣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督促使用管道燃氣和瓶裝液化氣的餐飲企業落實燃氣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餐飲場所使用燃氣基本安全要求》,購買合規氣源、簽訂供用氣合同,對依規操作、安全用氣作出承諾;加強對購買使用合格“灶管閥”,安裝使用工業及商業用途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宣貫;督促每月對照檢查要點自查并公示。督促餐飲企業要求從業人員每日對“灶管閥”等關鍵部位進行檢查,落實“人走閥關”要求。(省商務廳負責)
3.屬地街鎮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對轄區內餐飲等重點用氣單位(人)的上門巡查,對燃氣企業入戶安檢、部門監督檢查發現但未及時整改的風險隱患問題,要加大上門巡查頻次,跟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到位。(屬地街鎮負責)
4.對餐飲企業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規定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制定和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違規用氣、用火、用電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施處罰。(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商務廳、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對餐飲企業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使用瓶裝液化氣、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未分開放置的,連接軟管長度超過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未規范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的,要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實施處罰。(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商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有關部門單位發現餐飲企業使用禁止使用的氣液兩相瓶、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閥和橡膠軟管,以及使用中壓供氣的燃燒器具(含猛火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液化石油氣瓶、 “灶管閥”及配件,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工業及商業用途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等的,應立即依法查封問題產品,并責令限期整改,更換使用合格產品;逾期不整改的,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燃氣企業,由其依法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采取暫時停止供應燃氣等措施;餐飲企業完成整改的,恢復供氣;對存在事故隱患的,責令餐飲企業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執行的,責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處罰。有關產品質量案件線索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由其對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教育、衛健、民政、民宗、文旅、機關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分別督促學校、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旅游景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等行業領域用氣單位(人)開展燃氣使用安全排查整治,消除燃氣安全風險隱患,安裝使用工業及商業用途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四)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暢通“生命通道”專項行動
對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未規范設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保持暢通,在門窗上設置了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專項行動期間,全面排查堵塞上述生命通道的廣告牌、鐵柵欄等障礙物,一經查實,立即責令清除,逾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組織實施代履行予以清除。(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居民用戶燃氣使用安全整治專項行動
各地要持續開展小區車庫、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高層建筑等違規使用燃氣行為的排查整治,實現動態清零。要因地制宜出臺支持政策,引導用戶及時更換橡膠軟管、不帶熄火保護裝置灶具和可調節調壓閥,主動置換問題氣瓶,鼓勵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緊急切斷裝置。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假冒偽劣或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產品且有明確案件線索的,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依法調查處理。對拒不更換不合格“灶管閥”產品,存在事故隱患的,燃氣企業依法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采取暫時停止供應燃氣的措施。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人員等更換不合格產品的,地方財政予以必要的支持或救助。(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燃氣許可審批管理整治專項行動
深入排查整治燃氣經營許可、燃氣充裝許可、氣瓶和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等審批管理存在問題,對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對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未按許可規定開展經營、充裝活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足,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從業資格證書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嚴格“灶管閥”等產品生產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審批管理,對企業生產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和“灶管閥”的行為要嚴厲查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對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與老舊管道改造專項行動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氣供應設施安全風險隱患,進一步督促燃氣企業按照標準對天然氣管道、天然氣門站、天然氣儲配站、調壓室(柜、箱)、車用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場站、液化天然氣場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等設施,以及儲罐安全閥、壓力表等監控設施開展全面自查,加快推進燃氣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持續加大對管道違法占壓、場站設施周邊安全間距不足建(構)筑物的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安全風險隱患臺賬清單,推動閉環整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對城鎮燃氣經營、充裝企業不遵守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施設備未按規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排查整治穿越密閉空間、巡查維護不到位、第三方施工未落實保護方案等問題,嚴查擅自開工和施工企業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燃氣工程。第三方破壞造成重大事故的,嚴厲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及單位責任,強化行刑銜接,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加快推進燃氣老舊管道改造,建立動態排查整治機制。結合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進一步摸清燃氣管網運行狀況,開展管道運行風險評估,強化動態監測和預警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4.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開展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檢測,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操作、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八)燃氣輸配安全整治專項行動
嚴查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企業、車輛從事燃氣運輸,不按指定路線運輸、以車代站、以車代儲存和跨省市可能存在運輸“黑氣”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瓶裝液化氣送氣工和配送車輛管理,督促瓶裝液化氣企業與送氣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按要求統一配送服務車輛,嚴格落實配送車輛依規注冊登記。發現送氣工存在違法銷售、違規配送和存儲等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送氣工黑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實施懲戒;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發現瓶裝液化氣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石油化工原料(燃料)生產經營整治專項行動
1.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對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生產氣質不達標、無警示性臭味、非法摻混二甲醚等問題氣,向無經營和充裝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用于經營的燃氣,以及工業燃料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閃點低于60度)、生物質燃油等產品非法售賣給未出具合法用途說明的餐飲等企業或個人的,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實施處罰。(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流通環節液化石油氣產品質量監管,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依法查處。(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3.加強對瓶裝液化氣企業的監督管理,對瓶裝液化氣企業非法提供“黑氣源”、未購買合格加臭氣源、未落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依法予以處罰;對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向餐飲企業配送工業丙烷、醇基燃料(閃點低于60度)、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十)燃氣安全監管執法突出問題整治專項行動
1.對未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責任不實不細不落基層、監管執法“寬松虛軟”等問題加強督促檢查。(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燃氣經營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問題加強監管執法。存在問題的不能只罰款,要結合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對企業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評估,依法依規處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3.對氣瓶、燃氣具及配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生產銷售企業加強監管執法,切實將假冒偽劣產品清出市場。及時將執法情況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4.對運輸企業未利用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加強燃氣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動態監控管理,對駕駛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反危險貨物運輸法規的行為加強監管執法。(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對非法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產品違規售賣到餐飲企業等民用領域的生產企業加強監管執法。(省應急管理廳負責)
6.對餐飲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開展瓶裝液化氣安全、消防安全常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情況,加強督促指導,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及時移交有關監管和執法部門。(省商務廳負責)
7.對“九小場所”中餐飲企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情況,電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隱患,加強執法檢查,督促落實整改責任。(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
四、綜合施策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一)推動落實企業責任、崗位責任
1.督促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充裝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監督落實機制,制定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和安全生產重點崗位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清單,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常態化開展員工安全風險教育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建立企業安全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并實行閉環管理。指導開展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綜合評價工作,對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重點聚焦較高風險以上等級企業,加強問題跟蹤督辦,嚴格定期復核及動態調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小散亂”瓶裝液化氣市場整合,規范市場秩序,引導燃氣企業通過資產并購或國有資本參股等方式進行重組。嚴控新增瓶裝液化氣儲配站,淘汰過剩、低端產能,優先整合儲氣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儲配站。優化調整現有瓶裝液化氣儲配站、供應站點布局,構建規模化經營、規范化管理、專業化發展、標準化服務的市場格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3.督促餐飲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關鍵崗位安全責任。督促使用瓶裝液化氣的餐飲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省商務廳負責)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設施改造更新
1.按照《2022-2025年江蘇省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堅持適度超前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年度工作目標計劃壓茬推進。落實專業經營單位出資責任,建立改造資金由專業經營單位、政府、用戶合理共擔機制,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政府專項債券支持和項目融資作用,確保老化管道和設施存量提前清零。積極運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杜絕質量安全隱患,按規定做好改造后通氣、通水等關鍵環節安全監控,做好工程驗收移交,確保燃氣管道安全運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明確用地支持政策,統籌考慮燃氣廠站和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用地需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調整轉化用途時優先滿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礎設施需要。(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三)完善燃氣價費政策
1.制定印發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政策意見,指導各地對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與燃氣企業采購價格實施聯動,促進終端銷售價格靈敏反映市場供需變化,保障安全穩定供應。(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在對燃氣工程安裝費用有關情況開展調研基礎上,完善燃氣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快建立公平開放的燃氣工程安裝市場,規范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行為。支持餐飲企業使用管道天然氣,有條件地方可推進使用瓶裝液化氣的餐飲企業“瓶改管”、“氣改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進燃氣安全監管智能化建設
1.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燃氣安全為重點加快推進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實現對管網漏損、運行安全及周邊重要密閉空間等的在線監測、及時預警和應急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推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深化全省瓶裝液化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應用,健全氣瓶追溯賦碼系統應用規則,加強氣瓶的跟蹤追溯管理,探索建立配送—充裝追溯聯動執法機制。推行配送人車對應、范圍固定,實現對人、車、瓶的定位監管和送氣工配送服務行為的監控。屬地政府要構建餐飲等行業燃氣使用安全預警監控平臺,實現“能監測、會預警、快處置”一體化功能。要加強各部門在建在用系統之間的功能銜接和資源共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體系
1.完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嚴格準入條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市場清出機制。劃定市場準入紅線,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法定條件,嚴格管道燃氣、瓶裝液化氣等經營許可審批;修訂完善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管理相關制度,加強特許經營管理。劃定市場退出、責任追溯紅線,全面開展燃氣企業安全綜合評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及時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等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依法清出市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完善燃氣安全標準規范體系,盡快編制印發居民、餐飲(含食堂)、工業等燃氣用戶入戶安全檢查要點,規范燃氣企業入戶安檢、隨瓶安檢和用戶自查自檢,以及相關部門督導檢查和屬地網格員、消防安全員日常巡檢。(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3.完善氣瓶充裝許可管理制度,修訂省氣瓶充裝許可管理的相關規定,嚴格城鎮燃氣充裝市場準入條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市場清出機制。完善對氣瓶制造單位、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監督抽查機制,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將上述單位納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加大抽查頻次。建立對氣瓶、燃氣具等產品質量定期抽查機制,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及時清出市場。對相關企業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定期通報一批、重罰一批、停產整頓一批。(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六)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安全素養
加強燃氣安全社會宣傳,突出宣傳公益性,增強宣傳覆蓋面。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公用安全進萬家”安全宣傳活動,組織街道(鄉鎮)、社區、物業、學校等全社會各方面,推動燃氣安全知識、應急處置常識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小區、進學校、進家庭。加強燃氣安全政策宣傳和警示教育,通過制作專題節目、編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類方法手段,廣泛進行燃氣安全等法律法規、案例警示等內容的宣傳教育。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設,提升社會公眾防范和化解燃氣安全風險隱患的意識和能力,形成“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的社會氛圍。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堅階段(2023年8月至11月)。聚焦可能導致群死群傷的燃氣企業場站、燃氣管道周邊風險區域、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用氣安全等問題,集中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全面摸清底數,建立臺賬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拿出嚴、實、細的舉措,開展風險隱患整治集中攻堅。
1.起底排查。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工作機制,圍繞重點任務,組織相關部門和街道(鄉鎮),協調聯動開展排查整治,避免多頭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經營。要主動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困難,加強基層監管執法隊伍建設。要優化完善基層管理網格,建立自下而上的風險隱患動態發現處置機制。排查整治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發揮行業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作用,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質量。要督促相關企業對照專項整治任務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氣安全風險隱患。要加強全社會共同監督,建立公眾舉報監督和查實獎勵機制。加強媒體曝光,發揮監督作用,針對燃氣安全問題線索,組織媒體跟隨明察暗訪、跟進整改督辦、跟蹤落實問效。
2.建立臺賬。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臺賬,對排查出的風險隱患實行清單管理,逐一登記在冊,明確整治責任人、完成時限,限期辦結、動態清零、閉環銷號。堅持“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對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細致、“走過場”,查不出問題或者查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要啟動責任倒查追究機制。
3.加快整治。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交辦、限期整改、狠抓督辦。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明確專人盯防,確定有效管控措施,跟蹤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防范風險隱患上升為安全事故;經排查無安全隱患的,也要做好記錄,確保全覆蓋、底數清、控風險、消隱患。
4.嚴格執法。對排查整治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加大打擊力度,影響惡劣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強化震懾效力,形成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二)全面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堅的基礎上,再用半年左右時間,基本建立燃氣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全面完成排查出的安全隱患的整治,切實鞏固集中攻堅成效。省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要針對問題短板,組織開展“回頭看”,確保存量安全隱患逐項及時整改到位,從源頭嚴控增量安全隱患。
(三)建立長效機制階段(2024年7月起)。認真總結推廣專項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加快完善相關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嚴進、嚴管、重罰的城鎮燃氣市場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打擊“黑氣”聯動查處懲戒、燃氣使用安全風險隱患問題閉環管理等工作機制,健全燃氣安全管理體制,加強人財物等要素保障,結合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加快實施燃氣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監測預警,持續提升城鎮燃氣本質安全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養,推動城鎮燃氣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基本建立燃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在省安委會領導下,依托省城市地下管網和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專委會”)成立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以下簡稱“省工作專班”),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實施專項整治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專項整治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按程序請示報告。省政府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成員由省教育廳、民宗委、公安廳、民政廳、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各部門要依據任務分工,加強對本行業領域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導。省級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管理廳、公安廳、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總隊各抽調精干力量1人組成,集中攻堅期間,辦公室成員集中辦公。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統籌、條塊協作、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謀劃、親自部署,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推動、狠抓落實,確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員配置到位、資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實到位,務求實效;要充實基層燃氣安全監管力量,增設燃氣安全監管專崗。各地要進一步落實《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21〕49號)《關于切實加強城市市政管線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蘇建城〔2022〕33號)《江蘇省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實施細則市政工程之燃氣篇(2023版)》等燃氣安全監管規定,壓實各方責任,切實解決突出問題,規范行業秩序。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堅決防止推諉扯皮、責任懸空。要堅持“眼睛向下向下再向下”,推動將燃氣安全監管納入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管理體系,切實把燃氣安全的責任和壓力傳導到基層末梢,夯實燃氣安全管理基礎。
(三)強化問效問責。省工作專班建立調度通報、督導評估、督辦交辦、警示提醒、重點約談等工作機制,對專項整治實施過程監督,將推進落實情況納入省安全生產巡查督導和考核內容。專項整治期間如再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對影響惡劣的,不論傷亡數量多少都要提級調查,依法依規徹查事故原因,倒查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對不作為慢作為等涉嫌失職瀆職的,及時將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省工作專班將適時組織專家開展明查暗訪、專項督查、聯合檢查。
各地要成立本地區工作專班和辦公室,立即部署開展專項整治。各設區市工作專班于2023年9月6日前將市級專項整治工作負責人、聯絡人名單及部署開展情況報告報省安委辦,抄送省工作專班辦公室,自2023年9月起,每月22日前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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