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司法廳 | ||
文件號 | 蘇環規〔2023〕1號 | 制發日期 | 2023-01-18 |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司法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水利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林業局 江蘇海事局
2023年1月18日
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進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全面落地見效,根據生態環境部等十四個部門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原則,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美麗江蘇建設。
二、責任分工
(一)部門責任分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明確省政府和設區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并指導本系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業務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江蘇海事局等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機構負責并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開展磋商、申請司法確認、提起訴訟與強制執行,以及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省科學技術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研究工作。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刑事案件。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起訴工作,處理相關涉法問題。省財政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的計量和標準化工作。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和檢察工作。
設區市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參照省級部門責任分工,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業務工作。
(二)建立健全銜接機制。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司法機關要強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線索移送、案件通報和重大問題定期會商等機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多個部門或機構的,可以由牽頭部門或機構通過組建聯合調查組、座談研討等方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三、工作重點
(三)持續做好線索篩查。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建立線索篩查和移送機制,加強與司法機關對接,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明確的十個重點渠道,全面、充分開展線索篩查。發現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要及時啟動索賠,開展調查。不得以罰代賠,也不得以賠代罰。
涉及其他部門或機構職能的線索,要及時移送。接受線索移送的相關部門或機構,要在三十日內就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初步核查。對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要及時立案啟動索賠程序,案件辦理情況與移送部門或機構信息共享。
未按國家規定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的,檢察機關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督促賠償權利人啟動賠償程序,賠償權利人要求具體開展索賠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及時啟動索賠。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在接到舉報之日起兩個月內答復履行情況。
(四)實行案件分級管轄。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管轄。設區市人民政府管轄的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省人民政府提級管轄。
(五)實行案件分類辦理。符合以下情形,納入重大案件管理:
1.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 在國家和省級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和生態紅線區域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 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并明確交辦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
4. 國家和省級交辦的重大事項中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
5. 除上述情形外,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已造成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對重大案件,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建立臺賬,排出時間表,加快辦理進度,定期向賠償權利人報送工作進展。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國家規定的其他機關、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告知的,除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22〕236號)規定的可以移送檢察機關配合開展民事公益訴訟的情形以外,及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其他部門或機構可以參照適用該規定。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賠償義務人已主動自行修復或替代修復、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損失和費用的,可以不啟動或終止索賠。鼓勵省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指導設區市在法定范圍內,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明確損害顯著輕微、不需要賠償的裁量標準,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對其他案件,要及時開展調查,合理設定磋商期限,防止久查不磋、久磋不決。磋商未達成一致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后,開展損害調查的相關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或者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兩類機構以下統稱為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適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的,可以委托相關領域專家出具專家意見。
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時,為查明生態環境損害程度和損害事實,委托相關鑒定機構或者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專家意見等,可以用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鑒定機構和專家對其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專家意見等負責。相關部門定期評估、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監督懲罰、準入退出等措施,提升鑒定評估工作質量。
鑒定機構和專家收取鑒定評估費用要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鑒定事項難易程度、耗費的工作時間和費用、鑒定標的額等因素,減少或避免鑒定評估費用“倒掛”現象。
(七)簡易評估認定程序適用范疇。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適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
1. 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
2. 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由相關部門或機構作出綜合認定。鼓勵通過類案參考、典型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綜合認定尺度。
初步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明顯高于其他損失和費用的,開展損害調查的相關部門或機構要及時提醒賠償義務人適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賠償義務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適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的,以共同委托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開展鑒定評估。
開展損害調查的相關部門或機構要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賠償義務人因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在專家意見和綜合認定基礎上形成調查結論,提出啟動磋商或者終止索賠程序的意見。
(八)簡易磋商程序適用范疇。經簡易評估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五十萬元以下的,經與賠償義務人協商一致,可以啟動簡易磋商程序,不召開磋商會議直接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超過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以下,經協商適用簡易磋商程序的,要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向賠償權利人及時匯報。
鼓勵設區市、省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探索實施簡易評估認定和簡易磋商程序。
(九)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部門或機構依法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以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數額作為計算基數。
磋商過程中,發現賠償義務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相關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禁止令等措施。
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支持相關部門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對磋商過程、磋商意見、擬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提供法律意見建議。
(十)倡導修復優先的理念。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鼓勵依法依規先行采取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控制和緩解損害的二次發生和擴大。磋商未達成一致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對可以修復的損害開展修復的,在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后,經具體開展索賠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同意可以開展修復;無法修復的,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替代修復。
賠償義務人可以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鼓勵以修復基地為載體,實現對生態環境具有實效性、持續性、示范性的立體修復。探索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應用。
(十一)倡導形式多樣的賠償方式。鼓勵賠償義務人在履行法定義務之外,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提高清潔生產水平。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不足的,特別是小微企業或者個人,在提供全額有效財產擔保(財產擔保形式為保證金的,視同賠償金管理)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分期賠付、延長繳納期限等賠償方式,也可以允許其提供有益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勞務。采取替代修復或其他賠償方式不足以彌補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的,要繳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修復費用或賠償資金。
賠償義務人全面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具體開展索賠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十二)規范賠償資金管理。具體開展索賠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要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損失和費用。
對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賠償義務人或受委托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第三方機構,要加強修復資金的管理,根據賠償協議或判決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賠償資金由具體開展索賠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負責執收,全額上繳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及其他必要費用(包括經初步核查發現符合不啟動或終止索賠情形的案件產生的相關費用)按規定足額保障。
各設區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細則,進一步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十三)組織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加強生態環境修復過程監管,避免修復過程產生二次污染;組織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堅決杜絕生態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形式主義。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明確省、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穩妥、有序進行。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和設區市黨委和政府每年至少聽取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的匯報,督促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建立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
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接受委托,協助上級政府相關部門或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工作。委托事項實行“清單制”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縣(市、區)、鄉鎮(街道)、開發區的實際承接能力適時進行調整。
(十五)強化技術支撐。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統籌推進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力量建設,根據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際,形成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或專家名錄,建立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的鑒定評估資源共享機制。推薦機構或專家名錄要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開。
鼓勵設區市根據職責或工作需要,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專項工作指南、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方法,充分依托現有平臺建設開發服務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數據平臺或者工具軟件。
(十六)嚴格考核約束。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突出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以及環境保護相關考核。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交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十七)加強宣傳培訓。充分運用各級各類媒體平臺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開展宣傳報道,提高社會的知曉度和參與度;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以案釋法,助推生態環境源頭防控;探索修復效果可視化宣傳,增強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定期對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人員組織培訓,提升線索篩查、案件調查、賠償磋商等業務能力。
(十八)強化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相關部門、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索賠磋商、索賠訴訟或者生態環境修復,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本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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