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科技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 ||
文件號 | 國科辦政〔2022〕5號 | 制發日期 | 2022-02-18 |
相關主管部門(單位)辦公廳(室):
按照中央改革辦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若干意見落實情況督察要求,經商中央編辦,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編制了《〈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問答手冊》。現將手冊印發你們,并通過科技部官方網站公開,供落實自主權改革工作時參考。同時,請你們通過本部門(單位)官方網站轉載手冊,指導所屬高校、科研院所做好自主權改革工作。
聯系人及電話:
科技部政體司 張穎,58881780;李偉,58881765
科技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問答手冊
一、主管部門在所屬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完善章程過程中應發揮什么作用?
章程是高校和科研院所運行發展的基本準則。
對于高校,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地方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準后,應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核準過程中主要對章程內容合法性、合理性、正當性、表述規范性和程序完備性等進行審查,并送章程核準專家委員會和部內相關司局征求意見。形成修改意見后反饋學校,與學校溝通并指導修改完善章程文本,提請教育部黨組審議,通過章程核準書的形式印發。
對于科研院所,按照《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2019〕260號)《關于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科發創〔2017〕224號)規定,科研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組織所屬科研事業單位開展章程制定和完善工作,并派員參加科研事業單位章程起草小組。對于科研事業單位提交的章程及審核申請函、起草說明,主管部門應進行審核,并正式復函告知審核結果。涉及對章程條款、文字、內容進行修改的,主管部門應與科研事業單位溝通,提出修改意見。對章程制定中違反法規政策、逾越科研事業單位職責權限等情形,主管部門可要求科研事業單位修改后,重新申請審核。高校、科研院所發生更名、分立、合并、終止,或者戰略定位、發展目標、管理體制變更等重大事項,應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序,對章程進行修訂,主管單位應對修訂的章程進行審核。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章程應包括哪些內容?
高等學校制定章程應當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推進高等學校科學發展;應當促進改革創新,圍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任務,依法完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體現和保護學校改革創新的成功經驗與制度成果;應當著重完善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體制機制,反映學校的辦學特色。根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有關規定,高等學校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學校的登記名稱、簡稱、英文譯名等,學校辦學地點、住所地。
二是學校的機構性質、發展定位,培養目標、辦學方向。
三是經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層次、規模。
四是學校的主要學科門類,以及設置和調整的原則、程序。
五是學校實施的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遠程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質、目的、要求。
六是學校的領導體制、法定代表人,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內設機構的組成、職責、管理體制。
七是學校經費的來源渠道、財產屬性、使用原則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贈的規則與辦法。
八是學校的舉辦者,舉辦者對學校進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標準等,學校負責人的產生與任命機制,舉辦者的投入與保障義務。
九是章程修改的啟動、審議程序,以及章程解釋權的歸屬。
十是學校的分立、合并及終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學校標志物、學校與相關社會組織關系等學校認為必要的事項等重大事項。
科研院所制定章程,要全面落實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領導、黨的建設貫穿章程制定全過程,加強領導和政治把關,確保黨的建設內容得到充分體現;應依據相關法規、規劃、政策,依照中央編辦、主管部門關于本單位職責、機構、編制的文件要求。根據《關于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科發創〔2017〕224號)有關規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基本條款。包括單位名稱、職能定位、發展目標、業務范圍、舉辦單位、經費來源、領導體制、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主要負責人任免程序等。
二是領導體制。實行院所長(院長、所長、主任等)負責制的科研事業單位,章程應明確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所長(院長、所長、主任等)負責制或設立黨組的科研事業單位,章程應明確黨組織或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統一領導本單位工作。
三是專項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崗位聘用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專項工作委員會的作用、職責,主任和委員的產生、組成,以及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學位授予的規則和程序。
四是職工大會。職工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責、組成、產生機制以及議事程序。
五是科研管理制度。績效評價、科技創新激勵、科研成果轉化獎勵、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分配等制度。
六是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工勤技能崗位人員的任職條件、職責、聘用解聘、考核和獎懲,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和任免,學術帶頭人的任職條件、職責、任免和獎懲考核等。
七是財務資產管理制度。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等管理事項及規則。
同時,設有理事會的科研事業單位應明確理事會的地位、作用、產生機制,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產生、組成、任職資格等,并明確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應履行哪些程序?
根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和《關于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科發創〔2017〕224號)有關規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應履行以下程序:
1. 組織起草。高校、科研院所應成立章程起草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成員包括本單位科研人員、管理人員代表以及舉辦單位代表、相關科研領域專家學者等,注重吸納外部專家以及服務對象、政府部門等參與。章程起草過程中,應與舉辦單位及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
2. 廣泛征求意見。章程起草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本單位內部各類人員,特別是科研人員、教師的意見。涉及單位戰略定位、領域布局、發展目標、管理體制,以及關系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充分論證。高校章程還要征求學生、校友、共建單位等方面的意見。
3. 提交職工會議討論。章程草案應提交職工全體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章程起草小組負責人應當就章程起草情況與重點問題,向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作出說明。章程草案經討論后,在本單位公示,職工可對章程草案提出意見建議。
4. 提交審議。章程草案征求意見結束后,起草小組應將章程草案、起草說明,職工全體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建議以及修改說明等,提交院(所)務會/校長辦公會或黨委(黨組)會審議。
5. 審核備案。
地方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準后,應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高校章程經核準后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告知性備案。
科研院所章程經院(所)務會或黨委(黨組)會審議后,報舉辦單位審核核準,舉辦單位相關司局應書面征求科技部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司意見,隨函附章程起草說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三定”職責等相關文件。章程起草說明應介紹組織起草階段、征求單位職工意見階段情況,以及提交院所會議審議情況,同時應明確章程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科技部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司經組織專家咨詢、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后,將修改建議書面反饋,科研院所相應修改完善章程。科研院所章程經核準后報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告知性備案。通過單位網站等渠道發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章程內容涉密的,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四、如何保障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章程管理運行?
在高校、科研院所依照章程管理運行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堅持簡政放權與有效監管相結合,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高校和科研院所內部事務的微觀管理和直接干預,加強對發展方向的總體把握,確保充分放權與有效承接、完善內部治理與加強外部監督、激勵擔當作為與嚴肅問責追責等有機結合、權力與責任相一致。
五、高校如何制定規劃?
制定和實施發展規劃屬于高校辦學自主權。教育部對直屬高校發展規劃制定與實施具有宏觀層面的指導和督促義務。直屬高校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成立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開展規劃編制工作。教育部對學校規劃文本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后反饋學校,學校根據教育部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學校規劃文本經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教育部將探索建立規劃執行報告和調整制度,強化對直屬高校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推動各高校根據新形勢新要求以及規劃執行情況對規劃進行適當調整。在規劃收官階段對各高校的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推動高校高質量執行規劃。
六、科研院所應如何制定績效目標及指標?
《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國科發創〔2017〕330號)《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2019〕260號)等文件對績效指標制定工作要求等作出細化規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目標、指標、工作方案由科研事業單位研究提出,經主管部門審定后,由主管部門將績效目標、指標報科技部備案。績效指標應符合以下標準:
1. 導向明確。根據中央編辦、主管部門關于本單位職責、機構、編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業單位章程等文件規定的職責定位,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所屬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領域科技創新趨勢,設定績效目標。對有條件的科研事業單位,探索實行合同管理制度,通過合同約定績效目標。
2. 具體清晰。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應有時間節點,指向明確,內容具體清晰,定量指標、定性指標應可比對、可考核。
3. 科學可行。績效目標應充分考慮科研活動規律與特點,與預算投資額或資金量相適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符合客觀實際且科學可行。績效指標數據口徑規范、資料易于采集。
4. 分類制定。根據學科特點,不同類型的科研事業單位應分類制定績效目標。五年綜合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應有機結合、有序銜接,通過年度績效目標的積累遞進,實現五年綜合績效目標。
績效目標包括預期產出、預期效果、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滿意度等方面。主要應包括科技創新成果與水平,人才團隊與條件平臺建設,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科學傳播、科技服務,科研組織方式與管理機制創新。
七、主管部門如何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績效評價?
高校方面,教育部在學科評價、財政撥款等工作中將高校科研績效作為評價因素。下一步,教育部將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價值導向,按照分類評價、代表性成果評價、中長期評價等原則,采取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年度監測與中長期績效評價相結合的方法,研究建立高校科研績效評價體系。待條件成熟時,將組織高校開展試點,并會同相關部門研究使用績效評價結果。
科研院所方面,按照《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國科發創〔2017〕330號),主管部門根據評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評價指標體系,組織或委托評估機構等,在核實科研事業單位自評價報告的基礎上,按照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合理運用專家評議、市場評價、文獻計量、案例分析、問卷調查等方法分析評價,形成初步結論。主管部門將評價初步結論反饋科研事業單位,參考科研事業單位提交的意見建議,研究形成部門評價報告。
開展高校和科研院所績效評價過程中,主管部門應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辦法,組織所屬高校、科研院所開展自評,對預算執行情況及政策和項目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自評工作應做到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主管部門匯總自評結果后,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應用,高校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科研院所績效評價報告報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八、科研院所績效評價以多久為周期?
按照《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2019〕260號)《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規定,建立綜合評價與年度抽查評價相結合的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長效機制。以5年為評價周期,對科研事業單位開展綜合評價。5年期間,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績效完成情況等重點方面,開展年度抽查評價。
九、科研院所績效評價結果如何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銜接?
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客觀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機構編制管理、優化編制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機構編制管理評估辦法(試行)》(中編委發〔2021〕2號)對相關評估工作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部門(單位)履職盡責、履職效益等情況是機構編制管理評估的重要內容和指標。機構編制管理評估將充分利用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成果,減少重復勞動、提高評估效率。同時,加強與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的有機銜接,推進信息共享、數據共用、結果互信。
十、高校、科研院所優化調整內設機構是否仍需要審批?
高等學校方面,《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教育部等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自主管理內部機構優化調整事項,在實際工作中不需要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等有關文件精神,教育部要求直屬高校制定校內機構編制工作的專門辦法,進一步規范機構編制管理,嚴格程序,完善制度,依據權限科學合理設置學校內設機構。
科研機構方面,按照《機構編制事項備案辦法》(中央編辦發〔2013〕142號)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內設處級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情況,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按年度向中央編辦報送備案。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以及相關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備案,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辦法。按照《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2019〕260號)規定,科研院所在章程規定的職能范圍內,根據國家戰略需求、行業發展需要和科技發展趨勢,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可自主設置、變更和取消單位的內設機構。
十一、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調整技術路線、參加人員的程序有哪些?
科技重大專項方面,《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145號)明確規定: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一是涉及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目標、概算、進度、組織實施方式的重大調整等事項,由牽頭組織單位提出建議,經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三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二是涉及重大專項階段實施計劃目標、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預算總額的重大調整等事項,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程序報三部門。三是涉及重大專項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其他一般性調整的事項,由牽頭組織單位核準,報三部門備案。四是需要調整或撤銷的一般性項目(課題),由專業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報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核準,并報三部門備案。
《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 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既定目標的十項措施》(國科發重〔2018〕315號)進一步明確:一是賦予重大專項科研人員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重大專項課題負責人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權利,科研項目申報期間,以課題負責人提出的技術路線為主進行論證,科研項目實施期間,課題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單位主管部門、項目管理部門充分尊重科研人員意見,牽頭組織單位落實好服務、保障和監管責任。二是賦予科研單位科研課題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課題承擔單位,單位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三是進一步落實重大專項概預算管理改革。在不突破階段概算的前提下,牽頭組織單位可及時申請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間的調整,專項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數內,結合評審結果,自主決定新立項課題預算安排。
重點研發計劃方面,《科技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科發資〔2019〕45號)明確,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項目申報期間,以科研人員提出的技術路線為主進行論證;科研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由項目牽頭單位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求,在申報期間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結合項目進展情況,在實施期間按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員限項規定及符合誠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調整項目骨干、一般參與人員,由項目牽頭單位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
為進一步擴大科研人員自主權,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調整按照分級分類原則進行處理,除項目(課題)牽頭單位、負責人、實施周期、主要考核指標、項目撤銷或終止等重大調整外,其他一般性調整均交由項目牽頭單位自行審批實施,如技術路線調整、項目參與人員調整等事項無需報專業機構審批。如確需申請重大調整,由項目牽頭單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出項目調整申請,同時向專業機構報送正式書面申請材料。專業機構對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的相關調整事項進行審核和評估,進行必要的專家咨詢或現場調研考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按程序向項目牽頭單位進行批復。
十二、項目實施期間實行“里程碑”式管理后,還有哪些過程性評估、檢查、抽查?
科技重大專項方面,《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 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既定目標的十項措施》(國科發重〔2018〕315號)明確要求,對于重點核心任務攻關課題定期開展檢查,一般性課題實施周期內原則上按不超過5%的比例抽查,實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課題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相對集中時間開展聯合檢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課題重復、多頭檢查。
重點研發計劃方面,根據《關于進一步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科發資〔2019〕45號)明確要求,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提前制定年度檢查工作方案,相對集中時間開展檢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項目重復檢查、多頭檢查。同時,注重年度報告等已有信息的分析運用,盡量讓科研人員少填報信息。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綜合績效評價財務管理的通知》(國科辦資〔2021〕137號),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取消評前審查。
十三、重大科技項目管理“減表”后還需要填報哪些表格?
科技重大專項方面,按照《科技部重大專項司關于進一步精簡重大專項表格材料和加強信息系統建設與共享等工作的通知》(國科重函〔2019〕3號)規定,重大專項提交材料由24份精簡為18份,25張基本信息類表格整合為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申報立項階段、過程管理階段、綜合績效評價階段基本信息表3張表格,實際填報內容減少約50%左右。新立項課題按照整合后的“一套表格”,分別在申報、過程管理和驗收等三個階段“一次性”填報基本信息,避免重復填報。目前,簡化后的表格填報要求已經固化到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重大專項相關管理模塊中,支撐保障管理需求,形成長效機制。
重點研發計劃方面,按照《關于進一步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科發資〔2019〕45號)規定,將現有項目層面填報的表格整合精簡為項目基本信息表、項目(課題)目標及考核指標表、參加人員基本信息表、經費及人員投入情況、取得經濟社會效益情況、項目牽頭單位中央財政資金撥付情況表等6張表格;課題層面填報的表格整合精簡為課題基本信息表、課題預算表、課題資金表、單位研究經費支出預算明細表、設備費-購置試制設備預算明細表等5張表格,實現“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使用橫向經費有哪些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十五、如何執行國內差旅費包干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8號)、《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2019〕260號)規定:國內差旅伙食費、市內交通費已經實行包干制,要落實好現有政策;對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的,要規范出差審批和費用發放程序,加強審核,在出差人員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以內發放包干費用,由出差人員統籌使用。
十六、如何判斷科研儀器設備耗材等屬于獨家代理、生產?更靈活便利的采購方式有哪些?采購科研軟件、材料的流程有哪些?
為判斷采購標的是否為獨家代理、生產,采購人可以調查擬采購標的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等情況,向供應商、相關專家或者行業組織了解相關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制度規定,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和單一來源等6種采購方式,財政部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新的采購方式,采購人可根據法定適用情形和采購項目特點選擇適宜的采購方式。如大型裝備等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一般采用招標、談判(磋商)方式采購。如首購訂購等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一般采用談判(磋商)方式采購。屬于依法應報財政部門申請變更采購方式的,要簡化內部管理流程,提高運行效率。
采購科研軟件(如軟件包、數據處理工具)、材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完整的采購程序包括編制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開展內部審查,執行采購程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執行合同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履約驗收并支付資金,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等步驟,具體采購活動還應當執行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采購科研軟件、材料有關規定。
十七、如何判斷科研急需的科研設備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管理制度,根據科研項目的實際需要和科研進度安排,結合相關產業國內外發展情況,市場供給是否緊缺等因素,自行確定是否為科研急需。對于因工作計劃安排不當未及時開展采購活動、突擊花錢采購等情況,不得認定為“科研急需”。
對于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仍需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但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高校、科研院所在依法獲得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變更采購方式。目前,財政部已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政策,簡化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和申請材料,對于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并符合要求的項目,財政部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同時,對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無需報財政部審核。
十八、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研究生等不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報銷時需要哪些材料?
《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技和教育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8〕96號)規定: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中的臨時聘用人員、研究生等不具備公務卡辦卡資格的參與人員,因執行項目任務產生的差旅費等費用,經項目負責人和單位財務部門批準后,可不使用公務卡結算,但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報銷時是否還需要提供其他說明材料,應按照科研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十九、博士研究生培養成本可由哪些主體分攤?是否可以在財政科研項目資金中列支?
國家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等博士研究生培養機構多渠道籌集經費的博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參與項目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在科研項目經費中領取勞務費。
二十、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改革的總體推進安排有哪些?
根據《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優先在開展基于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試點的中央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屬科研院所,醫療衛生、農業等行業所屬中央級科研機構,以及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中,選擇一批改革動力足、創新能力強、轉化成效顯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單位開展賦權試點工作,試點時間為期三年。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范圍,并推動建立賦權成果的負面清單制度。2020年10月,經有關部門和地方推薦,確定了40家開展試點工作的單位名單。下一步,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深入分析40家試點單位在試點過程中形成的經驗,總結出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舉措,適時推廣。
二十一、科技成果轉化稅收減免政策有哪些?
為進一步增強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獲得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出臺一系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和獎勵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權形式給個人獎勵,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遞延至取得股份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規定,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增值稅優惠政策,《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十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如何自主組織公開招聘?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程序,制定招聘方案,設置崗位條件,發布招聘信息,自主組織公開招聘,規范聘后管理。其中,自主組織公開招聘是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據需要,不參加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公開招聘考試,由單位自行組織。
二十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業的配套政策有哪些?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根據本單位制定的有關政策,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經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科研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以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可以在兼職單位或者創辦企業申報職稱。到企業兼職創新的人員,與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股權激勵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兼職單位或創辦企業應當依法為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外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相關單位或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鼓勵企業為兼職創新人員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提供補貼。
二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有哪些政策規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與科研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考核、工資待遇等。派出單位、選派人員、派駐企業應當簽訂三方協議,約定選派人員的工作內容、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權益分配內容。合作期滿,選派人員應當返回派出單位原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單位安排相應等級的崗位工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選派人員在選派期間執行高校和科研院所人事管理政策規定和派出單位的內部人事管理辦法,同時遵守派駐企業的規章制度。
選派人員在選派期間,與派出單位在崗同類人員享有同等權益,并與派駐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選派人員在派駐企業的工作業績應納入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獎勵體系,派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轉化處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依法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完成或者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二十五、高校和科研院所內設研發機構負責人是否可以享受科研人員相關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規定,對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在管理崗位任職的內設研發機構負責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廳字〔2016〕17號)規定,直接從事科研任務的人員,開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和參加國際會議等活動時,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范圍。
按照《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規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高校和科研院所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六、高校和科研院所制訂崗位設置和實施方案有哪些程序?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等現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擬定崗位設置方案,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其后,高校和科研院所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制定方案應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二十七、高校和科研院所增加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的程序有哪些?
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符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第27條規定的情形時,可申請變更本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含增加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按程序應報主管部門審核、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其中,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備案。
二十八、高校和科研院所設置創新型、流動性崗位需履行哪些程序?在人選產生、工資分配發放、職稱評審等方面有哪些細化規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或所在地政策設置創新型崗位和流動性崗位。設置創新型崗位的,按規定調整、變更崗位設置方案。
《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號)規定,事業單位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可根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的崗位設置方案,在專業技術崗位中自主設置創新崗位。現有崗位設置方案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調整崗位設置方案,也可以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層次緊缺人才可通過直接考察的方式引進。事業單位可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自主設置流動崗位,不納入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的崗位設置方案,用于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流動崗位人員由事業單位自主引進,不與事業單位建立人事關系,其薪酬由雙方協商確定。事業單位應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紀律、成果歸屬等內容。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等方式被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期間的工作業績可以作為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科研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在創新崗位工作期間,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應作為科研人員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主要依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科研人員傾斜。對創新崗位科研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法。創新崗位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二十九、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請設置特設崗位的程序有哪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高校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7〕59號)規定,高等學校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三十、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如何調整績效工資總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規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結合本單位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主要依據上年度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年報數據確定)、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于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激發科技創新活力、保障基礎研究人員穩定工資收入、調控不同單位(崗位、學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審批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2019〕260號)規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績效工資總量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績效工資結構、考核辦法、分配方式、工資項目名稱、標準和發放范圍。
三十一、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是否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4號)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對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經當地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給予科研人員現金獎勵,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從項目經費中提取的人員績效支出,應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分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三十二、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誠信建設方面應履行哪些主體責任?
根據《關于進一步壓實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承擔單位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的通知》(國科發監〔2020〕203號)等文件規定,從事科研活動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社會組織等是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在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時要將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擺上重要日程,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開展常態化管理,強化責任傳導,確保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對重大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及結果須按要求報送所在地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項目、創新基地、科技獎勵、人才工程等的,應同時報送相關管理部門。每年年底要通過國家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報告本單位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情況。要加強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的日常教育引導,發現風險,糾正本單位人員科研作風學風、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方面問題,及時對違背有關科技活動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對違規失信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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