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文件號 | 蘇市監規〔2021〕5 號 | 制發日期 | 2021-12-31 |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局):
《江蘇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12月31日省市場監管局第2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提高預防和化解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原質檢總局《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加強完善產品質量安全事中事后監管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對風險監測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是指產品質量存在不符合該產品應當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標和功能屬性,或者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市場銷售的產品和生產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或未經檢驗的成品可能存在的風險開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以及對風險進行有效處置的活動。
第四條 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委托技術機構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產品質量標準,或依據國內、國際公認的科學方法對產品質量主要性能指標和安全指標項目進行檢驗檢測。
無法實施檢驗檢測的,委托專家組對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驗證評價。專家組成員原則上不少于3人。
第五條 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風險監測,并承擔監測結果預警處置工作。
第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風險監測,如實提供風險監測所需材料和信息。
第七條 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及風險程度,可以向社會發布風險監測信息。未經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風險監測信息。
第二章 風險信息采集
第八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可以向當地或其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或反映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提供或反映的風險信息應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客觀性。
第九條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主要來源以下方面:
(一)生產者、銷售者報告的;
(二)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的;
(四)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或單位通報的;
(五)技術機構發現的;
(六)產品傷害信息;
(七)有關組織、部門、機構等發布的產品召回、預警信息;
(八)網絡及媒體報道的;
(九)其他渠道采集的。
第十條 以下信息列入重點風險信息:
(一)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且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趨勢的;
(二)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和系統性質量安全問題的;
(三)可能導致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消費者和社會高度關注的;
(四)地方黨委政府部署的,或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需要的;
(五)有關行政部門通報有質量安全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優先納入的。
第三章 風險監測的實施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采集的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預判,認為有必要的,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
第十二條 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組織擬定實施方案;
(二)方案評審和完善;
(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確定技術機構;
(四)任務下達;
(五)實施抽樣、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異議受理和復檢、結果上報;
(六)對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結果進行風險研判;
(七)采取相應的預警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 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產品現狀分析與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的必要性;檢驗檢測項目和依據、抽樣方式和數量、檢測要求,驗證評價依據和方式方法;費用預算、時間進度安排、技術機構或專家組成員資質和能力等內容。
第十四條 經確定的實施方案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報下達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確認后實施。
第十五條 現場抽樣人員應具有與其從事活動相適應的能力要求。
第十六條 現場抽樣由技術機構單獨實施,單獨實施有困難的,可以要求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協助抽樣。
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要求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實施抽樣和進行現場檢查,并對現場抽樣和檢查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用樣品按出廠價或市場價購買,無法確定價格的,由雙方協商定價。被抽樣生產者、經營者愿意無償提供的,應當簽字確認。備份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經營者無償提供。
第十八條 技術機構或專家組在初次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結果報送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
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結果告知被抽檢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結果存在問題的,在實體銷售者處抽樣的,還應當告知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在電商平臺內經營者處抽樣的,應同時告知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和電商平臺經營者。
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過程中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上報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被抽檢生產者、銷售者和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對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或對檢驗檢測結果提出復檢申請,并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收到異議或復檢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研究,對異議予以答復,對需要復檢并具備復檢條件的應當組織復檢,并書面告知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原則上為原技術機構。
第二十條 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市場監管部門復檢通知之日起7日內辦理復檢手續,并先期墊付復檢費用,復檢改變原結論的,不承擔復檢費用。逾期未辦理復檢的,視為放棄復檢。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抽樣、送達、異議、復檢等程序要求,可參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標準與判定
第二十一條 產品有明示執行標準的,依據明示的執行標準進行檢驗檢測。但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產品沒有明示執行標準的,參照同類產品或類似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若有證據證明該產品執行已經公示的企業標準,依據公示的企業標準進行檢驗檢測。公示的企業標準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產品標識、產品說明、廣告宣傳或者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高于產品明示執行標準或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應當作為判定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產品國內標準方法缺失的,可以參照國內或國際公認的科學方法。
第二十五條 產品明示執行標準有下列情形的,依據或參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檢測:
(一)缺失國家強制性指標項目或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標準的,依據國家強制性標準;
(二)缺失產品重要性能指標項目的,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明示的企業標準采用企業自行確定檢驗方法的,參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但自行確定的檢驗方法高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明示執行標準過期或無法識別產品標準版本的,按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企業提供有效證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結論判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且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的,對單項檢測項目、檢驗結果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
(二)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內國外公認的科學方法進行檢驗檢測的,作出是否符合所依據標準的判定。
(三)產品明示的質量標準項目少于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確定的推薦性標準檢驗項目時,缺少的項目和技術要求不作是否合格(符合)的判定。
第二十八條 采取驗證評價方式的,僅出具驗證評價報告。驗證評價過程中對產品質量指標進行檢驗檢測的,同時附檢驗檢測報告。
第五章 結果處理
第二十九條 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檢測或驗證評價結果后,及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數據分析和風險研判,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并指導基層依法做好預警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對確認存在風險的視情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書面告知相關生產者、銷售者,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質量安全隱患或者降低風險,并按時反饋整改落實措施,必要時可以約談;
(二)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為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在江蘇省以外的,移送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三)向上級部門或同級政府有關部門通報風險監測情況;
(四)需要向社會和消費者告知的風險,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或消費警示;
(五)向有關機構通報信息,或提出缺陷產品認定、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異議處理或復檢期間不停止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風險監測文書格式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制作。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風險監測管理辦法》(蘇質監規發〔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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