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
文件號 | 蘇政辦發〔2022〕13號 | 制發日期 | 2022-02-10 |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科技強省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文件精神,在“科技創新40條”“科技改革30條”的基礎上,結合江蘇科技創新發展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改革完善江蘇省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擴大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方式。進一步精簡預算編制科目,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編制上述科目預算只需測算總額。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在省級科研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項目承擔單位應統籌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從嚴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推動在省級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等科研項目中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四)自主規范管理橫向委托項目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委托項目經費,實行有別于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方式。橫向委托項目經費應納入單位預算,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研究制定橫向委托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自主確定使用范圍和標準以及分配方式,并作為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作為委托方且來源為財政性資金的橫向委托項目經費,委托方應當依照財政部門發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按照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及本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項目承擔單位、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二、增強科研人員獲得感
(五)提高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六)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所在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并結合該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由單位繳納的項目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七)動態調整績效工資總量。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結合本單位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于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相關部門綜合考慮激發科技創新活力、保障基礎研究人員穩定工資收入、調控不同單位(崗位、學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對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績效工資總量進行動態調整。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國家和省級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八)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激勵。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法規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余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應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九)規范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活動獎勵。對于橫向委托項目,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到當地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登記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給予科研人員的現金獎勵,按本實施意見第八條關于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激勵的規定執行。不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從橫向委托項目中提取的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績效支出,應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分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三、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十)自主聘用科研財務助理。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單位日常運轉經費或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一)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允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本單位科研活動具體情況,探索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實施國內差旅費包干制的單位必須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規定,并承擔本單位國內差旅費包干制管理的主體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二)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支持部分財務制度健全、信息化建設水平較高的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納入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推廣范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字化、無紙化。(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項目承擔單位等負責落實)
(十三)開展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試點。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四、優化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
(十四)合理確定項目經費撥付計劃。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會同省財政廳合理確定項目經費分階段撥付計劃,首筆資金撥付比例應充分考慮項目具體情況,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省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十五)加快經費撥付進度。省財政廳與項目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快省級科研經費撥付進度,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應在資金下達文件印發后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主承擔單位應及時按合同將經費轉撥至合作研究單位。(省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六)提高政府采購審核工作效率。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省財政廳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省財政廳實行限時辦結制度。除特殊情況外,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十七)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推動省級財政科技投入持續穩定增長,引導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切實加大對基礎性、戰略性和公益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強財政資金和金融手段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金融資金和民間資本進入創新領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等負責落實)
(十八)探索新型研發機構“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給予穩定資金支持,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賦予新型研發機構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績效評價重點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聚集和培養等方面開展。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研成果及知識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應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各新型研發機構負責落實)
五、加強科研經費績效考核與監督管理
(十九)強化科研經費績效導向。項目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科研經費績效考核體系建設,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從重短期效益向重中長期創新績效轉變。探索建立與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應用推廣等不同類型科研活動規律相適應的分類評價制度。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加強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經費動態管理,設置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省審計廳、省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六、政策銜接與落實
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及時梳理并修訂本部門主管的省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好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確保科研經費“放管服”改革落到實處。
各市、縣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地區實際,改革完善本地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
省財政廳、省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本意見相關政策,盡快研究修訂江蘇省省級社科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政策實施期為5年。省級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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