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1-11-10 |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廳各處室(局)、直屬單位:
為加強污染源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省廳編制了《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源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放廢水、廢氣污染物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數據管理和監督執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通信傳輸網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儀、流量(速)計、水質自動采樣器、視頻監控、工況運行、用電(用能)監控設備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排污單位現場端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網絡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包括用于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軟件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企業端”)、監控中心及計算機機房硬件等設備。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全省各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進行全面統一聯網,制定工作計劃、制度及技術規范,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省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指導督促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工作,開展現場幫扶指導,對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負責本地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污染源的自動監控系統數據超標、數據異常、未按規定安裝、聯網、運行監測設備等報警信息按權限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規范化排污口和監測站房;負責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安裝、聯網、驗收備案工作,做好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安全管理;負責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保證數據真實準確有效;負責規范處置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行維護中產生的廢液;負責對社會化運維單位服務保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建立、落實現場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定期校驗和設備故障預防與處置等運行管理制度;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對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受排污單位委托,按照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提供服務保障,不得實施或參與、配合排污單位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應當主動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建 設
第七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排放廢水、廢氣污染物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中要求自動監測的;
(三)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中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測的;
(四)生態環境部、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實施自動監測的。
以上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建設、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并與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排污單位主動、自愿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排污單位做好設備聯網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可以暫不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一)停產一年以上或已經關閉、拆除、搬遷的;
(二)監測因子排放濃度長期低于可用儀器檢出限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可以暫不安裝的情形。
第九條 排污單位的污染物自動監測因子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以及生態環境部相關要求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污單位排氣筒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監測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其中,燃料為天然氣的可以不監控二氧化硫、顆粒物;
(二)單排放口設計小時廢氣排放量6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鋼鐵、石化、化工行業及其他工業爐窯等廢氣排放口,監測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其中,燃料為天然氣的可以不監控二氧化硫、顆粒物;
(三)危險廢物焚燒企業、生活垃圾焚燒企業,監測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氫、爐膛溫度等參數;
(四)單排放口VOCs排放設計小時廢氣排放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業、3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業安裝VOCs自動監測設備;
(五)污水處理廠進、出口安裝COD、氨氮、總磷、總氮、pH、溫度自動監測儀;
(六)日均排放廢水量100噸以上或COD30千克以上的安裝COD自動監測儀;日均排放氨氮10千克以上的安裝氨氮自動監測儀;
(七)按上述規定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各排污單位應當配套安裝流量(速)計、數采儀,同時應當在監控站房、排放口、治污設施關鍵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廢水類應當安裝溫度計、水質自動采樣設備,廢氣類應當安裝溫度、壓力、濕度、氧量等輔助參數設備;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清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設施、治污設施安裝用電監控設備并與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其他依據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安裝的監測因子從其規定。
第十條 排污單位建設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生態環境部認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中相關儀器的型號、運行參數等信息需在省級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中登記,排污單位負責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三)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應當安裝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安裝、調試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自動監測數據傳輸應該符合HJ212協議最新版本要求,其中廢氣污染源、廢水污染源流量(速)計、溫度計、pH等自動監測儀器至少每10分鐘實時傳輸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排污單位安裝在監控站房、排放口、治污設施關鍵位置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能夠被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遠程實時訪問,并能遠程調取6個月內的錄像信息,排污單位對自建視頻監控系統的安全性負責。安裝用電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應當至少每15分鐘傳輸電量、功率數據一次,確保數據傳輸率達到99%以上。
第十二條 廢水自動監測儀器采樣應該符合HJ355規范最新版本要求,廢氣自動監測儀器采樣應該符合HJ75、HJ1013規范最新版本要求。
第十三條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聯網要求:
(一)排污單位因排放廢水、廢氣污染物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應當在接到聯網通知后3個月內,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二)依據排污許可證核發技術規范或自行監測指南需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已經實際排放污染物的,其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應當在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前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未排放污染物的,其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應當在首次排放污染物前,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三)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中要求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應當在聯網后3個月內由企業自行組織完成驗收,驗收具體項目和要求,按照自動監測相關技術規范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驗收合格后,應當將驗收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建設、運維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地方政府有資金補助政策的,排污單位可以申請財政資金補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安排解決。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六條 規范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維管理,排污單位可以自行運維或委托社會化運維單位運維,委托運營服務合同應當在省污染源“一企一檔”管理系統中登記。合同中不得約定將應當承擔的法定污染防治責任轉移給社會化運維單位。
第十七條 參與我省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社會化運營的單位須在省污染源“一企一檔”管理系統中對本單位的基礎信息、運維人員信息等內容進行登記,并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或社會化運營單位實施自動監測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臺帳。主要包括: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比對監測、校準維護、運行信息、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臺賬包括紙質臺賬和電子臺賬,紙質臺賬廠內留存備查,電子臺賬需及時上傳省污染源“一企一檔”管理系統,便于及時調取和查閱。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與污染物排放有關參數應當在監控站房張貼公開,并在省污染源“一企一檔”管理系統中登記,如有變更,應當及時在系統中更新。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損壞設施或蓄意影響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需要停運或拆除的,排污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取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時,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應當負責查明原因,及時檢修,并在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無法修復的,應更換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并重新組織驗收備案。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故障期間,應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安裝使用備用儀器。手工監測水污染物頻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間隔不超過6小時,手工監測氣污染物頻次每天不少于1次。手工監測數據應報送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第四章 數據管理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數據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不得少于5年,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行及維護臺賬資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檢修、校準、比對等情況,應至少提前12小時在國家或江蘇省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軟件平臺“企業端”對相應時段進行事前人工標記,檢修、校準、比對工作結束后2小時內對事前人工標記進行確認,因自動監測設備故障、事故等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的突發性情況,應每日9時前在國家或江蘇省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軟件平臺“企業端”對相應時段進行人工標記。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原因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在數據上報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24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并留存證明材料備查。
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無效數據、缺失數據進行修約。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停運或故障期間,排污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在7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二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有關信息公開要求和技術規定,在省生態環境廳官網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按時如實公開企業基本臺賬、運維單位臺賬、運行維護情況、排放標準、自動監測數據、數據異常標記、超標情況等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在官網對排污單位及自動監測運維單位運維信息進行公開。
第五章 監督執法
第二十四條 優先將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納入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在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及“雙隨機”檢查中,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
(一)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完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安裝的;
(二)因排放廢水、廢氣污染物新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的排污單位,接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安裝聯網通知后3個月內未完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安裝的;
(三)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一)因排放廢水、廢氣污染物新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的排污單位,接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安裝聯網通知后3個月內未完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聯網的(包括已安裝但仍未聯網);其他排污單位未按要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
(二)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聯網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
(三)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備案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排污單位未保證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一)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停運、破壞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
(二)未按技術規范進行維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抽檢時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四)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未按規定報告、未及時標記的,未按規定時間修復的;
(五)數據采集率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未按規定報告的;
(六)故障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未按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并及時報送監測結果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排污單位超標排放:
(一)廢氣有效小時均值超過排放標準的,排放標準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標準要求有效均值作為判定依據;
(二)廢水有效日均值超過排放標準的,排放標準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標準要求有效均值作為判定依據;
(三)pH值 24小時內有6個實時數據超過排放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排污單位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
(二)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監控的;
(三)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的;
(四)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五)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六)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擅自修改儀器參數的;
(七)其他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第三十條 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九條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運維單位運維人員實施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破壞自動監控系統的,依法從重處罰。運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與排污單位共謀、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鼓勵運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江蘇省保護和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的若干規定》,對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按規定進行獎勵。
第三十二條 綜合運用各類監管手段開展多部門聯合監管,將排污單位自動監測運行維護相關違法行為納入環保信用體系,定期向各級信用辦、招標辦、銀監局共享信用信息,通過差別水價、差別電價、限制信貸、限制競標等經濟手段對排污單位、運維單位開展聯合懲戒,通過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各類新聞媒體曝光違法排污單位、運維單位信息,倒逼排污單位、運維單位履行環境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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