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省應急管理廳 安全生產基礎處 | ||
文件號 | 蘇應急函〔2021〕256號 | 制發日期 | 2021-12-14 |
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培訓質量,切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技能,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應急管理部部署要求,決定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法律和規章,集中開展專項整治,整頓、淘汰一批管理不規范和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暫停、取消不符合建設標準的考試點,查處一批培訓制度不落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曝光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提升培訓考試質量。
二、重點整治內容
圍繞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等3類主體開展專項整治。
(一)安全培訓機構。
1.是否存在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沒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教學場地,專(兼)職師資力量不足、理論和實訓教師不具備教學能力,特別是未按要求配備并在培訓中使用實訓設備設施等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基本條件的情況。
2.是否存在未按培訓大綱規定組織教學培訓,擅自改變教學內容、壓縮培訓學時、模擬真題代替理論培訓、實操實訓流于形式,培訓質量過程管控不嚴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檔案、制造假考勤、假合格資料、假檔案等問題,未落實“一班一檔”檔案管理要求等檔案管理不規范情況。
4.是否存在與考試機構勾結,舉辦“包過班”,參與考生作弊,倒賣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收取高價培訓費用的情況。
(二)考試機構。
1.是否存在考試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論和實操考試場地、設備不達標等不具備考試條件;在批準的考試場地外或使用移動終端組織考試,或未經批準擅自使用紙質試卷代替計算機考試等情況。
2.是否存在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依托培訓機構建立的考試點考培不分,培訓機構人員組織監考和實操考評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試計劃,未嚴格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隨意變更考試計劃,考試計劃制定不合理、考試組織松散等情況。
4.是否存在實操考核設備設施配備與已開展的考核工種不匹配;實操考核設備不符合或達不到考核的要求;以問答和手指口述代替實操考試,模擬實操考試過度虛擬化等問題。
5.是否存在未安排監考、考評人員進行理論考試監考和實操考評,考務人員違反考試紀律、縱容或直接參與考生作弊,甚至組織考生作弊的情況。
6.是否存在未進行考試全過程錄像,錄像資料未建立檔案,考試數據采集格式不規范、信息不準確,考試檔案歸檔不及時或補簽、代簽等情況。
(三)生產經營單位。
1.是否存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按計劃實施培訓;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的情況;應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及新上崗和轉崗員工未經安全培訓合格上崗,未將被派遣勞動者和外包施工隊伍人員納入統一培訓等情況。
2.是否存在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證書查驗責任,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持假證上崗以及涂改、轉借、轉讓、冒用證書,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特種作業操作證等情況。
3.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定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況。
4.是否存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不健全,三級教育培訓不符合要求,培訓和考試流于形式、走過場,培訓檔案造假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2021年12月--2022年3月)。安全培訓機構要對照相關法規規章要求和專項整治重點內容,按照《安全培訓機構條件規范》(DB32/T 3250—2017),自查具備條件的情況;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來的開展安全生產培訓的情況,列出問題清單,明確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立查立改、邊查邊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報告,對具備條件的情況進行書面承諾,并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報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
考試機構要按照《江蘇省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建設標準(試行)》,進一步對標查找考試機構建設、人員隊伍配備、軟硬件建設和規范考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深入查找和剖析在考試計劃管理、考官和實操考評員管理、考試過程管理、審核發證等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治標治本的舉措,并倒排序時進度抓好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安全培訓法律法規,全面自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特別要查找是否存在未制定和落實本單位培訓計劃和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三級培訓”內容空洞,針對性不強,培訓過程管理虛假,培訓考勤不規范,培訓考試試卷千人一面、質量不高和“走過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通過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網址http://cx.mem.gov.cn)核驗特種作業人員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真偽;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實行清單管理,逐項落實整改。
2022年4月15日前,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將組織開展自查自改的情況報省應急管理廳。
(二)執法檢查(2022年4月--7月)。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考試工作,加強對考試工作監督指導,對照考試機構專項整治的內容,認真查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考試工作規范有序;各設區市要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執法檢查,堅決杜絕只檢查不處罰,以整改代替處罰等行為;要將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納入2022年度執法計劃,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制定、實施情況和“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要將現場抽查抽考、現場問答等作為檢查相關法規規章落實的重要手段,切實防止安全培訓“走過場”。
2022年5月至8月,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每月5日前報送轄區內上月開展執法檢查、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等情況,并將整治成效等納入到“打假行動實施方案”附件2(安全生產證書打假專項行動進展情況統計表)一并上報。
省應急管理廳將組織相關業務處室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對危化、煙花爆竹、礦山、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教育培訓工作進行專項執法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各地區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通報,切實壓實工作責任。
(三)組織互查(2022年8月--9月)。根據各地區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設區市之間進行交叉互查督導檢查。同時,對培訓考試體量大、問題反映突出的重點地區進行重點督導檢查。
(四)總結提升(2022年10月)。各地要認真總結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成效,特別是要系統梳理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問題,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標本兼治舉措,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報送省廳基礎處(聯系人:滕菲,聯系電話:025-83230729)。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將專項整治作為為民惠民的一項務實舉措,切實負起責任,抓好落實。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強化工作統籌,要層層壓實責任,落實整治措施,及時將專項整治要求傳達到轄區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整治,確保工作取得明顯成效。2021年12月底前,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將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報省應急管理廳。
(二)加強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堅持檢查與執法相結合,對專項整治中發現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實施處罰。發現安全培訓機構擾亂或壟斷培訓市場收取高額培訓費的,要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機構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發現安全培訓機構與考試機構相互勾結,組織考生作弊,倒賣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將問題線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門查處;發現考試機構理論考試監考和實操考評過程“放水”,縱容、參與考生作弊的,要視情況嚴重程度,暫停、取消考試機構考試資格。
(三)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作用,加大安全生產培訓和考試政策宣傳,積極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曝光典型案例,營造全社會關注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要通過舉報專線“12350”、政府網站舉報窗口等,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安全生產培訓和考試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信息。
(四)加強工作統籌,建立長效機制。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將專項整治工作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打擊假冒政府網站制售假冒安全生產證書專項行動等工作有機結合,加強統籌協調,務求整治成效。要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進一步健全安全培訓考試制度體系,強化基礎建設,建立長效機制,著力提升培訓質量,規范考試管理,推動安全培訓考試工作高質量發展。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12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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