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1-12-06 |
近日,《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移辦法》)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轉移辦法》的制定背景、管理要求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轉移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規定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1999年印發實施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聯單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工作需要。
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舉措,也是落實《固廢法》,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優化跨省轉移審批服務的具體行動。
問:《轉移辦法》作出哪些修改完善?
答:相較于《聯單辦法》僅涉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管理,《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全過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責任、跨省轉移管理、全面運行電子聯單等內容,完善了相關條款:
一是在《聯單辦法》基礎上,重新制定《轉移辦法》,由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
二是明確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的一般責任,增加了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托運人責任,細化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
三是明確危險廢物轉移遵循就近原則,盡可能減少大規模、長距離運輸。
四是強化危險廢物轉移環節信息化管理,推動實現危險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五是優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服務,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申請材料、審批流程進行了簡化,提高審批效率,加強服務措施。
問:危險廢物轉移為什么要遵循就近原則?
答:一方面,危險廢物長距離轉移不利于環境監管,環境風險高,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多發生在這一環節;危險廢物大規模、長距離轉移還將大幅增加大氣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轉移辦法》提出危險廢物轉移總體應遵循就近原則。
另一方面,針對危險廢物轉移處置,我部按照《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建立“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省域間協同合作、特殊類別全國統籌”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力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已基本實現省域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為危險廢物在省域內就近轉移處置奠定了基礎。
對于確需跨省轉移處置的,《轉移辦法》提出應以轉移至相鄰或開展區域合作省份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為主。
問: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的責任主要有哪些?
答: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監管,《轉移辦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的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托運人等轉移相關方的責任,明確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
對于危險廢物移出人,具有對危險廢物的合規委托責任、編制管理計劃、建立管理臺賬、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及時核實接受人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責任。
對于危險廢物承運人,具有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記錄運輸軌跡、合規運輸、將危險廢物全部交付給接受人和及時告知移出人運輸情況等責任。
對于危險廢物接受人,具有核實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相關信息、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合規利用處置、及時告知移出人危險廢物接受及利用處置情況等責任。
對于危險廢物托運人,具有確定危險廢物對應危險貨物類別、編號等信息,以及合規委托、妥善包裝、核實承運人相關信息等責任。
問: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有哪些新要求?
答:《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管理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
一是加強信息化監管,全面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電子聯單的,可先使用紙質聯單,于轉移活動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補錄。
二是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存十年。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三是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全國統一編號,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編號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發放。
四是優化轉移聯單運行規則,允許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一個或多個類別危險廢物,增加了不通過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且無法按次對危險廢物計量的其他轉移方式的聯單運行要求。
問:對于解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難問題有什么舉措?
答:為了解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難的問題,《轉移辦法》對《固廢法》規定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事項和審批活動進一步進行規范和完善。
一是根據新修訂的《固廢法》,明確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申請材料、審批流程、審批時限等要求。
二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申請材料、審批流程進行了簡化,按照《固廢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的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大幅提高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效率。
三是推動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線上商請、函復等活動,簡化審批手續,壓縮轉移審批周期。
四是鼓勵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合作協議簡化跨省轉移審批流程。
五是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可以跨年,但不超過移出人申請開展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時間期限和接受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剩余有效期限。
問:下一步工作還有哪些考慮?
答:以貫徹落實《管理辦法》為抓手,加強危險廢物全鏈條、全過程環境管理,同時強化服務意識,多措并舉為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相關責任方提供便利服務。
一是落實《轉移辦法》相關要求,制定印發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跨省轉移申請表的格式和內容。
二是完善國家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環境管理信息化,進一步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服務能力。
三是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做好信息共享,加強聯合監管執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是督促地方加強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加強宣傳與培訓,指導危險廢物轉移相關企業落實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要求,規范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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