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執法和工貿安全監督管理局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1-12-09 |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應急管理部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應急〔2021〕83號)(以下簡稱《定級辦法》)。為更好理解和落實《定級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工作的重要性。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標準化)是一套既與國際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接軌,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推進標準化建設,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必須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的具體舉措,是《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明確要求。
(二)發揮的作用。
自2014年原辦法實施以來,全國工礦商貿企業積極開展標準化建設,通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促進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升。根據《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公布第二批全國創建示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的通告》(國評組辦函〔2020〕1號),標準化建設于2020年9月正式納入全國創建示范活動保留項目。
(三)修訂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機構、政策的調整,按照原辦法標準化工作已無法開展,如原來評審費用由評審單位向申請企業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費的有關要求;由于機構改革,原辦法的適用范圍也需作出調整等。為認真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亟待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定級辦法》共17條,對標準化建設定級工作進行了規范,主要內容分為三部分。
(一)適用范圍、等級劃分和定級權限。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定級辦法》適用于全國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不適用于礦山企業。二是明確了企業自愿申請定級的原則。三是沿用了之前標準化等級劃分,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企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由應急管理部按照行業分別制定;因行業種類眾多,各地行業企業數量不同,應急管理部未制定行業標準化定級標準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參照標準化基本規范配套的定級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二級、三級企業定級工作。四是明確了分級負責。應急管理部為一級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別為本行政區域內二級、三級企業的定級部門。五是明確了定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各級定級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標準化定級組織單位,以及委托有關單位負責現場評審等工作,也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工作。
(二)定級程序。
《定級辦法》明確企業標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一是自評。強調了企業自主開展標準化建設,建立并保持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員工在標準化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自評周期為每年一次,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持續改進安全績效。二是申請。申請定級的企業,依擬申請的等級向相應組織單位提交自評報告,由組織單位進行自評報告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三是評審。由組織單位通知相關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成立現場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初步確定企業是否達到擬申請的等級;企業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并由現場評審組確認整改完成情況。四是公示。定級部門將確認整改合格、符合相應定級標準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組織核實反映企業不符合定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的問題。五是公告。對公示無異議和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定級部門確認其等級,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加強部門聯動。
《定級辦法》規定了企業申請定級應當具備的9項基本條件,以及一級企業的3項條件,并要求由其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承諾。發現存在承諾不實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定級申請。
《定級辦法》規定了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內符合6項條件的,報經定級部門確認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定級辦法》規定了企業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如在有效期內出現生產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等9種情形的,標準化等級即被撤銷,同時抄送同級相關部門。
(三)激勵和監督保障措施。
一是激勵政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將企業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一級企業,減少執法檢查頻次,原則上不納入安全生產政策性限產、停產范圍,優先復產驗收,以及加大對標準化等級企業在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用等級評定、評先創優和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創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二是監督受托方工作。各級定級部門對組織單位、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和人員工作過程和質量進行監督,發現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存在明顯錯誤等問題,約談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收取企業費用、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組織單位或者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三是信息化保障。企業標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通過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定級辦法》規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制定二級、三級企業定級實施辦法,便于各地結合實際有效實施。
三、主要改進內容
與原辦法相比,《定級辦法》主要有三方面的調整完善。
(一)評審費用不再由企業承擔。
原來評審工作所需費用由評審單位向申請企業收取。按照涉企收費相關要求,《定級辦法》規定,定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由定級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
(二)申請和撤銷條件更加嚴格。
原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為2條,一是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二是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定級辦法》增加到9條,相比更加嚴格全面,并且規定采取承諾制,承諾是否屬實由現場評審檢查確認,減輕企業在申請階段準備材料的負擔。
原辦法規定的撤銷標準化企業等級有3種情形,《定級辦法》規定有9種情形,有利于督促企業認真按照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
(三)激勵措施更加明確。
原辦法缺乏這方面內容。《定級辦法》提出了對標準化等級企業的8條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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