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2018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48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對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甲苯胺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甲苯胺
英文名稱: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化學特征:外觀通常為無色或淡黃色油狀液體或無色片狀結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鄰甲苯胺(o-Toluidine)、間甲苯胺(m-Toluidine)、對甲苯胺(p-Toluidine)三種異構體。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醫藥、農藥的中間體,還可用于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溶劑外也用作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14300。該稅則號項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1. 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2.其他歐盟公司 36.9%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9年6月28日起執行。
附: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pdf
商務部
2019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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