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通報第60/2021-Customs(ADD)號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8月19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芳香族化合物或雜環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Aceto Acetyl Derivatives of aromatic or hetrocyclic compounds)所作出的反傾銷終裁建議,即對中國涉案產品基于到岸價(CIF)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具體稅率如下:生產商青島海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Qingdao Haiwan Specialty Chemicals Co., Ltd.)為24.79%,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Nantong Acetic Acid Chemical Co., Ltd.)為26.64%、其他生產商為44.90%,該措施自本通報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生效。涉案產品的印度海關編碼為29242920和29242990。本案反傾銷措施不適用以下產品:乙酰乙酰苯胺(AAA)、2',4'-二甲基乙酰基乙酰苯胺(AAMX)、乙酰基乙酰鄰甲氧基苯胺(AAOA)、乙酰乙酰鄰甲基苯胺(AAOT)、乙酰乙酰鄰氯苯胺(AAOCA)。
2020年8月21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應印度企業Laxmi Organics Industries Limited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芳香族化合物或雜環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21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
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電話:協會:025-8799064 學會:025-86799482
會員服務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傳真:025-83755381
郵箱:jshghyxh@163.com
郵編:210019
地址:南京市夢都大街50號東樓(省科技工作者活動中心)5樓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蘇B2-20110130
備案號:蘇ICP備13033418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