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大氣函〔2021〕18號 | 制發日期 | 2021-08-20 |
商務部產業安全與進出口管制局、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
自我國建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以來,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我部聯合商務部、海關總署先后于2000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2年發布了六批《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期間,考慮到多數含氫氯氟烴(HCFCs)已經不再進出口,為節約商品編碼管理資源,2009年將2004年第三批《名錄》的38個HCFCs商品編碼調整為12個商品編碼。《名錄》為依法實施消耗臭氧層物質(ODS)進出口許可審批提供了重要基礎。
我國已于2021年6月17日接受《〈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根據修正案要求,我國應于2021年12月15日前建立氫氟碳化物(HFCs)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為依法實施HFCs進出口許可審批,在你部門支持下,我部在現有《名錄》基礎上,結合世界海關對受控物質商品編碼的要求,基于《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全部受控物質名單,調整了部分ODS商品編碼,同時增加HFCs的商品編碼,從而整合形成統一的《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
下一步將根據我國履行修正案要求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聯合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共同發布《名錄》。現將《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見附件2)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并于2021年8月20日前反饋。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楊倩
電 話:(010)65645592
郵 箱:zsc@mee.gov.cn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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