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發布公開征求《監控化學品出口通用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收集意見截止日期為10月9日。
該《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主要規定了通用許可適用范圍、許可期限、申請條件和程序、經營者義務、監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關于監控化學品出口通用許可適用范圍,《辦法》對第二類和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和專用設備的出口給予通用許可便利設施,出口經營者準予其在通用許可核準單有效期內向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最終用戶,出口一種特定監控化學品。通用許可核準單有效期不超過2年。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辦法》中規定經營者需要連續3年以上申領監控化學品出口單項許可數量不少于50份。同時,為保證出口經營者能夠擁有穩定的出口渠道和最終用戶,要求出口經營者近2年內為同一最終用戶申領出口單項許可核準單不少于4份。
據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生效以來,監控化學品列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其出口采取“逐單申請”“一單一批”的單項許可審核方式。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向縱深推進,監控化學品出口量日益增多,對改革出口審批方式、提升出口企業交易效率提出了新要求。為此,工信部制定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條配套的監控化學品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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