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通報第49/2021-Customs (ADD)號稱,鑒于印度中央政府未對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8月24日關于中國玻璃纖維(Glass Fibre and articles thereof)所作出的日落復審終裁建議作出結論,因此有必要延長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涉案產品反傾銷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含)。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7019項下的產品。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3月4日,印度財政部發布通報第30/2011-Customs號,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到岸價(CIF)7.46%~40.91%的反傾銷稅。2015年7月7日,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6年9月1日,印度財政部發布通報第48/2016-Customs(ADD)號,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基于CIF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20.46%~47.15%。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21年8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建議繼續對中國的涉案產品基于CIF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8.67%~49.90%,有效期為5年。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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