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19年 第36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36號
【發布日期】2019-8-29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96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韓國(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的6.4%的反傾銷稅稅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韓國(株)LG化學的反傾銷稅稅率由6.4%調整為4.7%。
2013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8月29日,應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6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 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9年第108號公告和2013年第55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
英文名稱: Bisphenol-A或Bisphenol A(簡稱BPA)
化學分子式:C15H1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雙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為原料,在催化劑作用下反應生成的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外觀在常溫下通常是白色固體,形狀有粉狀、粒狀、結晶狀和片狀等。
主要用途:雙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砜樹脂、酚醛不飽和樹脂、聚醚酰亞胺等,也可用來制造聚氯乙烯熱穩定劑、增塑劑、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3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申請調查范圍之內。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2009年第108號公告和2013年第55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日本的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6.1%
(Mitsui Chemicals, Inc.)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 7.9%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37.1%
(All Others)
韓國的公司
1.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5.8%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株)LG化學 4.7%
(LG Chem, Ltd.)
3.其他韓國公司 37.1%
(All Others)
新加坡的公司
1.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 5.0%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2.其他新加坡公司 37.1%
(All Others)
臺灣地區的公司
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0%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6.0%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3.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3%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4.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37.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8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雙酚A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9年8月30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19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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