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碳交易市場上線已箭在弦上。7月14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將舉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將介紹有關情況。作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以下簡稱“30?60目標”)的重要機制和平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碳交易市場”)的啟動將對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產生重要影響。
如果把碳交易市場看作是一塊“田”,那么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設施、運行機制等就如同“立旗桿”“修渠”“建閘”“裝監控”,為全國碳交易市場上線保駕護航。
“立旗桿”:錨定兩碳目標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碳中和”是指在一定時間內,企業、團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通過植樹造林、節能減排、碳捕捉碳收集等形式,抵消自身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實現二氧化碳的“零排放”。而“碳達峰”是指碳排放總量進入平臺期后,通過讓二氧化碳排放量“收支相抵”,開始進入平穩下降階段時達到的峰值。
北京特億陽光新能源總裁祁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我國從碳達峰到碳中和只有30年時間,而發達國家是50年左右,加之我國碳排放總量較高,完成目標的壓力很大。
“在我國化石燃料的燃燒以及開采時碳排放占比為85%左右,工業生產碳排比重為15%左右,降低傳統能源替代為清潔能源、發展低碳經濟成為實現碳中和的必經之路。如果碳中和只是壓力,減排轉型做得不好、效益也不高,各種成本的增加和層層傳導,成本的增加極有可能帶來通脹或引發新的系統性風險。”祁海?說。
可以看出,要實現30?60目標,需要各方從多個角度共同努力完成。
今年3月份發布的《2021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以下簡稱《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了多項重要手段,比如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大力發展新能源,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有序發展核電等。
同時,《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完善能源消費雙控制度。
對此,上海邁柯榮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徐陽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與行政指令、經濟補貼等減排手段相比,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是低成本、可持續的碳減排政策工具,也是實現30?60目標的重要補充手段。
據徐陽介紹,排放權交易所將充分發揮交易平臺的資源整合功能,持續優化完善低碳市場機制,探索研究基于碳達峰目標的碳市場總量控制機制。
海南省綠色金融研究院管委會主任尤毅認為,發展碳交易市場可以盡快完成碳資產的價值重估,推動完善碳資產價格形成機制,激勵相關涉碳企業盡早完成碳盤查,形成全社會完善的碳足跡,從而有助于引導社會資本向低碳技術和低碳產業領域發展,推動企業的新舊動能轉換,有助于30?60目標早日達成。
“修渠”:夯實基礎制度 引導資金流向
中國碳交易地方試點從2011年11月份開始啟動,經歷近10年探索發展,已出臺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初步建立起一套交易和監管體系。
目前已公布的法規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登記規則》)、《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結算規則》)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
其中,《管理辦法》從整體確立了碳交易指導方針、主體責任、行業標準、監管體系等,為碳交易搭建了基本制度框架。《管理辦法》第一章中明確,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通過建立碳交易市場可以讓碳排放權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有效配置,從而實現能源資源的合理配置,在30?60目標壓力下實現全面的綠色轉型。
如果把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看作是一塊“田”,把交易資金看作是“水”,那么如何修建一條條分布合理的“水渠”,就成為相關法律法規的重要任務。
《交易規則》從參與流程、交易規則、風險管理、信息監督等多個角度,修筑了一條安全、可靠、堅固且穩定的“水渠”。
對于碳交易的規則之渠,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馬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賈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碳交易的核心是撮合碳排放資源供求雙方達成交易,實現碳排放資源的跨時跨區配置,同時推動企業進行技術升級改造、降低能耗、發展綠色經濟。
徐陽表示,全國碳交易市場上線之后,隨著現貨市場逐步成熟,相關衍生品交易也會逐步開展,例如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借貸、碳回購、碳指數等。其合約標準和交易規則與期貨市場相似,能夠提升碳交易現貨市場的價格發現效率。
尤毅認為,碳交易管理涉及碳排放配額分配、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環節。目前控排企業的碳資產清單較為模糊,很多企業管理者并不清楚自己的“碳家底”有多少,碳排放監測不夠細化,導致企業的碳足跡不夠清晰,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過于簡單,導致市場參與者對企業披露的信息存疑,這也間接導致碳信用產品價格難以準確匹配真實的碳資產價格。
“建閘”:確保主體規范 提升交易質量
作為一個市場,哪些主體可以入場交易、哪些主體不能?交易品種如何界定或增減?什么時候可以或停止交易?這些問題顯然是建立“水渠”的“閘門”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登記規則》對碳交易登記主體的界定、交易賬戶的開立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職責劃分等進行了明確。
同時,《交易規則》也對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交易定價方式以及漲跌幅限制做出具體規定,形成了一套風險整體可控的碳交易“閘門”。
徐陽認為,作為碳交易的“閘門”,對于產品上市,交易機構實行了漲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倉量限制制度、大戶報告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同時,交易機構應當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對于資金流動,交易主體申報買入交易產品的相應資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賬戶內的可用資金。已買入的交易產品當日內不得再次賣出。賣出交易產品的資金可以用于該交易日內的交易。
此外,從主體自律角度來看,如何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報價,促進誠信交易,主動防范交易風險,也成為修建“閘門”時需要重點考量的內容之一。
對此,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高級咨詢顧問陳志斌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的風險情況并不用過于擔心。
陳志斌說:“鑒于現在規范交易主體的手段還比較少,所以現在都是控排企業參與交易,其他的市場主體不能參與,交易的方式也只是現貨交易,其他的遠期期貨等衍生品尚未展開,也不允許交易,所以現在來說市場的風險并不高,現在的問題就是怎么來保證流動性,讓更多的企業積極地參與交易”。
“裝監控”:防范市場風險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雖然我國此前已經在多個地區進行碳交易市場試點,但是此次全國碳市場的正式啟動,對于各參與主體來說仍存在著無法預估的風險與問題,市場“監控器”的價值也隨之體現出來。
比如,《交易規則》第三十七條指出,交易機構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控制,監控內容主要包括交易主體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異常業務行為,以及可能造成市場風險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行為。
“目前來看,單純依靠交易規則仍不足以規避碳排放權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比如潛在的碳炒作會扭曲碳價格,不但起不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反而會造成碳金融投機行為,嚴重時可能引發碳金融泡沫危機,傷害整體經濟。對此,必須加強監管,規范投資者行為,根據實際情況修繕規則,加大違規懲處力度,維護碳交易秩序。”賈甫說。
劉向東則強調,要按照配額管理的辦法壓實監管職責,對那些偷排漏報等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嚴厲懲戒,從而使碳排放交易做到公平透明競爭有序。
對于碳排放監管這一碳交易市場的核心問題,徐陽認為,要像抓廢水廢氣廢渣排放一樣,對碳排放進行嚴密的、可持續的監管,這是基礎性的保障。生態環境部將碳排放考核納入環評、環保督察,屬于生產鏈條中的后期監管。對“兩高”項目排放的防控更具有系統性,需要多個部委緊密合作。如果企業碳排放或者能耗超標,而監管和處罰措施跟不上,那么,企業就沒有動力再去買碳指標,碳交易市場上的價格就上不來。因此,對碳排放進行嚴把關是解決這一系統性問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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