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3年第7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6年2月5日,調查機關發布2016年第1號公告,決定調整印度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8年11月20日,應中國吡啶產業的申請,調查機關發布2018年第75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吡啶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
2019年11月7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出撤銷期終復審調查的申請,并請求調查機關終止吡啶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
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終止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對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終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不再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商務部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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