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商務部、科技部調整公布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目錄》”)。《目錄》的主要目的是規范技術出口管理,促進科技進步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上一次《目錄》修訂是在2008年,距今已有10年多時間,根據國際慣例及時調整《目錄》勢在必行。
具體而言,本次《目錄》調整共涉及53項技術條目:
一是刪除微生物肥料技術、咖啡因生產技術、核黃素生產工藝、維生素發酵技術等4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
二是刪除新城疫疫苗技術、天然藥物生產技術、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備和加工技術、化學合成及半合成藥物生產技術、信息安全防火墻軟件技術等5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三是新增農業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術、絨山羊繁育和品種培育技術、空間材料生產技術、大型高速風洞設計建設技術、航空航天軸承技術、激光技術等23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四是對21項技術條目的控制要點和技術參數進行了修改,涉及農作物繁育技術、水產種質繁育技術、化學原料生產技術、生物農藥生產技術、航天器測控技術、空間數據傳輸技術、地圖制圖技術、信息處理技術、真空技術等領域。
下一步,商務部、科技部將進一步刪減調整《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同時,根據2019年底修訂發布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大幅精簡《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進一步突出市場調節作用。
商務部服貿司負責人就調整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答記者問具體如下:
商務部服貿司負責人就調整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答記者問
8月28日,商務部會同科技部調整發布《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號,以下簡稱《目錄》)。商務部服貿司負責同志就《目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目錄》調整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商務部會同科技部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主要目的是規范技術出口管理,促進科技進步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上一次《目錄》修訂是在2008年,距今已有10年多時間。隨著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以及我國科技實力和產業競爭力不斷提升,根據國際慣例及時調整《目錄》勢在必行。這次《目錄》調整刪除了4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并對限制出口的技術內容進行了調整。
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以開放促發展,堅持創新能力開放合作,致力于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和國際合作環境,促進技術創新要素自由流動。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技術貿易穩步快速發展。據商務部統計,2013年,中國技術出口合同金額200億美元,不到進口合同金額的一半;2019年,技術出口合同金額321億美元,已基本接近進口合同金額。技術出口既優化了我國的出口結構,也推動了相關貿易伙伴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與世界各國的技術貿易合作,不斷優化技術貿易營商環境,促進我國技術貿易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本次《目錄》調整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次《目錄》調整先后征求了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業界學界和社會公眾意見,共涉及53項技術條目:
一是刪除微生物肥料技術、咖啡因生產技術、核黃素生產工藝、維生素發酵技術等4項禁止出口的技術條目。
二是刪除新城疫疫苗技術、天然藥物生產技術、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備和加工技術、化學合成及半合成藥物生產技術、信息安全防火墻軟件技術等5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三是新增農業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術、絨山羊繁育和品種培育技術、空間材料生產技術、大型高速風洞設計建設技術、航空航天軸承技術、激光技術等23項限制出口的技術條目。
四是對21項技術條目的控制要點和技術參數進行了修改,涉及農作物繁育技術、水產種質繁育技術、化學原料生產技術、生物農藥生產技術、航天器測控技術、空間數據傳輸技術、地圖制圖技術、信息處理技術、真空技術等領域。
三、此次商務部、科技部只發布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調整內容,請問對《中國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技術目錄》有怎樣的考慮?未來還有哪些工作計劃?
目前,商務部、科技部仍在有序推進目錄修訂工作。下一步,將進一步刪減調整《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同時,根據2019年底修訂發布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大幅精簡《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進一步突出市場調節作用。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優化技術貿易營商環境,積極推進技術貿易便利化。今年以來,商務部印發了《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便利技術進出口有關工作的通知》,積極推進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無紙化工作,并研究放寬技術進出口經營主體限制的措施。下一步,商務部將繼續推出更多技術貿易便利化措施,不斷完善技術貿易促進平臺,加強同世界各國的技術貿易交流與合作。
四、請問技術出口如何界定,具體包括哪些形式?企業如果出口限制類的技術,需要如何進行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出口是指從我國境內向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也就是說,凡是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無論是采用貿易還是投資等其他方式,均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
技術出口分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類,其中自由類技術實行事后合同登記備案,限制類技術進出口需要申請許可證。2007年起,商務部已將限制類技術進出口許可權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申請后,會同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申請人取得意向書后,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申請人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后,必須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商務主管部門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自收到相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如果準予許可,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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