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
2014年6月6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延長實施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中公布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
英文名稱: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分子式:C3H6O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在常溫下為無色透明液體,易揮發、易燃,有芳香氣味,微毒、可溶于水,能與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樹脂和橡膠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于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100。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Inc.) 7.2%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2.1%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51.6%
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 6.7%
2.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1.6%
韓國公司
1.(株)LG化學(LG Chem, Ltd.) 5.0%
2.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4.3%
3.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51.6%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
2.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
3.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51.6%
本次復審調查期間,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繼續提交價格承諾。商務部決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對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實施期限5年。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08年第40號公告對該公司裁定的傾銷幅度(9.4%)對其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0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0年6月8日起執行。
附件:
1.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pdf
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交的關于向中國大陸出口原產于臺灣地區的丙酮產品的價格承諾(公開文本).pdf
商務部
2020年6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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