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28號
【發布日期】2020-7-23
2009年11月1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7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2015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布第39號公告,決定繼續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1年6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36號公告,決定由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繼承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該案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率。同時,以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率。2014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21號公告,決定由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Co., Ltd.)繼承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在該案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率。同時,以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率。
2020年4月16日,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韓國有限公司(Basf PerformancePolyamides Korea Co., Ltd.)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因巴斯夫公司(BASF)于2020年1月31日收購了索爾維(Solvay)公司在歐洲經濟區和瑞士之外的聚酰胺66業務,因此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日更名為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韓國有限公司,請求由變更后的公司,即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韓國有限公司繼承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在該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并提交了股權購買協議、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公司注冊成立證明、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股東及董事名單、公司產能、生產設備、主要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名單、公司在2020年4月1日前未從事己二酸業務的聲明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巴斯夫公司此前就該項收購交易向全球有關司法轄區提交反壟斷申報,其中歐盟予以附條件批準,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司法轄區予以無條件批準。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己二酸產業。在規定時間內,國內己二酸產業未提出異議。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韓國有限公司的名稱變更符合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后關于己二酸的經營管理、生產能力、供應商關系和客戶基礎等均未發生重大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由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韓國有限公司(Basf PerformancePolyamides Korea Co., Ltd.)繼承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在對原產于韓國的己二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任何以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Co.,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率。
本公告自2020年7月24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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