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8號
【發文日期】2021年04月21日
2010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2016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4號公告,決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17年3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14號公告,決定由古比雪夫氮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繼承古比雪夫氮開放式股份公司在錦綸6切片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2017年7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將朗盛德國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時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由23.9%調整為8.2%。201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47號公告,決定由艾德凡斯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繼承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在錦綸6切片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36.2%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2020年7月6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24號公告,決定由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繼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錦綸6切片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8.2%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21年1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21年第3號公告。根據該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于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后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1年1月28日,商務部收到福建永榮錦江股份有限公司、長樂力恒錦綸科技有限公司、海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海陽錦綸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纖有限公司、福建中錦新材料有限公司、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長樂恒申合纖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浙江華建尼龍有限公司等11家中國大陸申請企業以及杭州聚合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錦綸有限公司等2家支持企業代表中國大陸錦綸6切片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實施的反傾銷措施。該期終復審申請不包括英國,自2021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錦綸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錦綸6切片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從繼續按照商務部2010年第15號公告和2017年第34號公告等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各公司現行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0年第15號公告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錦綸6切片,學名聚己內酰胺,又稱聚酰胺-6切片或尼龍6切片。
英文名稱: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簡稱PA6),Nylon6。
化學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學特征:錦綸6切片是一種外觀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黃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狀的結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熱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錦綸6切片具有著色性、韌性、耐磨性、自潤滑性好,耐低溫、耐細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種應用廣泛的合成樹脂,主要應用于化纖、紡織、化工、電子、機械、汽車、軍工、食品和醫療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2[1]。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布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1年4月22日開始,應于2022年4月21日前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四處
電話:0086-10-65198727、65198474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
[1]2009年至2010年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9。2011年之后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1年4月21日
附件:錦綸6切片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申請書附件(公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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