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們健康和環保意識的增強,近年來發達國家不斷調整農藥登記評價的重心,研究這些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對推動我國農藥健康可持續發展有所借鑒。
一、美國農藥登記評價工作關注點
美國農藥登記的評價依據是《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滅鼠劑法案》《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以及其他關聯法規,以證明使用農藥不會對健康或環境造成不合理風險。
瀕危物種保護納入農藥登記評價范疇
EPA早期就關注了農藥對瀕危物種影響的評估,2024年發布了多項針對除草劑、殺蟲劑和殺鼠劑的瀕危物種保護方案,包括《除草劑方案》終稿和《脆弱物種保護計劃》最終方案。
在新農藥登記過程中,EPA要求提交生物學評估草案,以確保對瀕危物種的影響最小化。如2024年10月,EPA批準精草銨膦登記,就是首個符合《瀕危物種保護法》要求的新除草劑。同時要求企業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注瀕危物種保護要求,并采取防飄移技術等措施。
農藥飄移評價提前介入
2024年7月EPA調整了登記政策,要求在新農藥登記和新用途登記中,必須對農藥飄移進行更早、更全面的健康風險評估。其中最具影響力的麥草畏飄移問題,部分農藥企業的登記被撤銷,促使企業調整產品策略并重新提交登記申請。
EPA主要通過評估農藥飄移出農田區域的量,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確保公眾免受農藥的意外影響。此外,EPA還會根據評估結果更新農藥標簽,規定液滴大小和緩沖距離等,以防止和減少農藥飄移的發生。
再評價重點開展風險評估
在再評價過程中,美國EPA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確定農藥是否符合美國最新登記標準。再評價由一種或多種有效成分和含有這些有效成分的所有產品組成,當不同有效成分化學結構、毒理學特征密切相關,能夠共享危害評估所需的部分或全部數據時,可歸入同一個專題;含有多種有效成分的農藥產品則同時歸屬于每種有效成分的再評價專題。
當有新數據或信息時,EPA也可以對再評價專題進行變更,如發現一個專題中的多種有效成分并不相似時,可將該專題拆分成兩個或多個獨立專題,也可以增加或刪除再評價專題中的有效成分。
二、歐盟農藥登記評價工作關注點
歐盟農藥登記(又稱“植物保護產品登記”)評價核心法規以《歐盟農藥法規(EC)No 1107/2009》為主,這部法規適用于所有植物保護產品的活性物質、制劑和助劑的審批。近年來,歐盟農藥登記評價更加關注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以及公眾的健康。
首次提出內分泌干擾物評價
隨著全球范圍內對內分泌干擾物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基于其對健康的危害性,具有這類性質的物質被認為應該受到嚴格監管。歐盟首次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新增“內分泌干擾物”等危害分類。
歐盟對內分泌干擾物的識別標準主要包括3種情形:該化學物質對生物或其后代產生不利影響;該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機制;該化學物質對生物或其后代的不利影響是由于內分泌干擾作用導致的。
農藥若被歸類為內分泌干擾物,可能被限制或禁用(如部分三唑類殺菌劑)。近年來歐盟批準的內分泌干擾物農藥種類包括:精異丙甲草胺、代森聯、四螨嗪、氟胺磺隆、精噁唑禾草靈、烯酰嗎啉、嘧菌胺、氟噻草胺、嗪草酮、三氟甲磺隆、活化酯、胺苯吡菌酮和氟節胺等等,這些物質將陸續被歐盟禁限用。
嚴格保護傳粉昆蟲
2022年聯合國曾發布警告稱,全球40%的無脊椎動物授粉者,尤其是蜜蜂和蝴蝶正面臨滅絕的威脅。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發布的報告指出,新煙堿類農藥對蜜蜂等授粉昆蟲構成“嚴重風險”,認為這些農藥與蜜蜂死亡有關。
于是歐盟出臺法規規定,歐盟各成員國嚴格禁止使用三種對蜜蜂有害的殺蟲劑——吡蟲啉、氯噻嗪和噻蟲嗪。這三種殺蟲劑今后只能獲準在溫室中使用。對于其他煙堿類農藥必須重新評估對蜜蜂等傳粉性昆蟲的影響。
2013年,歐盟發布禁令,禁止在油菜等部分作物上使用噻蟲胺、吡蟲啉、噻蟲嗪3種新煙堿類殺蟲劑。2018年9月1日起,法國禁止銷售與使用5種新煙堿類殺蟲劑(噻蟲胺、吡蟲啉、噻蟲嗪、噻蟲啉、啶蟲脒),是歐盟首個為保護蜜蜂種群禁用新煙堿類殺蟲劑的國家。
嚴控影響神經發育的農藥產品
近年來,歐盟高度重視農藥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特別是影響嬰兒和兒童神經發育的農藥產品。先后禁用了影響神經發育的烯酰嗎啉、種菌唑、葉菌唑、克菌丹、毒死蜱和甲基毒死蜱等農藥,由于無法排除潛在的基因毒性和神經發育毒性,同時通過流行病學調查數據表明,毒死蜱等藥劑的暴露對于兒童神經發育有不良影響。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的科學委員會評估了全氟和多氟烷基(PFAS)農藥以及三氟乙酸類藥劑,在水果和蔬菜、地表水和地下水、飲用水中存在一定量三氟乙酸。這些物質會擾亂人類的激素系統,對嬰兒和兒童的發育造成影響,也有的會攻擊肝臟,在人體內積聚,一般較難分解。
目前,歐盟批準的含全氟和多氟烷基(PFAS)常見農藥有:氟噻草胺(flufenacet)、吡氟酰草胺(diflufenican)、氯氟醚菌唑(mefentrifluconazole)、肟菌酯(trifloxystrobin)、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氟啶胺(fluazinam)等等。這些活性物質都含有一些強碳氟鍵,足以增強它們在環境中的持久性和流動性。如果它們降解,其中大多數最終會變成水中的PFAS三氟乙酸(TFA)及其鹽三氟乙酸鹽,歐盟即將對上述產品加強嚴管。
除此之外,歐盟農藥登記評價還關注抗性、水污染、土壤污染、非靶標生物影響等,近年發現氟噻草胺(Flufenacet)對水生物高風險,醚菌胺代謝產物污染地下水、精異丙甲草胺代謝物存在遺傳毒性和致癌性,高效氟氯氰菊酯存在對居民、非靶標節肢動物和水生生物高風險等等,這些被全球大多數國家認可的農藥產品歐盟都將禁用。
三、日本農藥登記評價工作關注點
日本農藥登記評價依據1948年日本國會第82號法令頒布的《農藥管理法》,2018年第53號法令新修訂《農藥管理法》。該法令宗旨是不僅關注農藥效果和藥害,而且關注農藥環境、人畜健康等安全性重大問題,確保有害生物的防控,保障農作物的產量,保護水質、土壤、農作物等不受污染,保證人畜及其生活環境的安全。近年來,日本農藥登記評價的熱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生物農藥的推廣與登記優化
日本政府推動“綠色食品體系戰略”,目標是到2050年將化學農藥的風險使用量減少50%,并擴大有機農業種植面積,因此,生物農藥的登記和推廣成為重點。
根據活性成分來源,日本生物農藥可分為以下幾大類:一是微生物源農藥,包括細菌、真菌、病毒和原生物動物等(基因修飾的)微生物活體及其分泌代謝物等;二是植物源農藥,包括植物活體及其提取物、植物嵌入式保護劑(轉基因作物)等;三是動物源農藥,包括活的昆蟲病原線蟲、寄生性和捕食性動物及動物提取物(如信息素)等。
截至2023年,日本登記的生物農藥達47種,涵蓋微生物、天敵昆蟲和植物源農藥等類別。日本對生物農藥的管理較為嚴格,僅將活體生物(如微生物、天敵等)歸類為生物農藥,而生物源物質(如植物提取物、信息素)則單獨管理。對于生物農藥,可豁免制定每日允許攝入量(ADI)和最大殘留限量(MRL)。
植保無人機施藥技術的登記與管理
日本是世界上植保無人機應用最早的國家之一,日本政府重視并大力推動無人機行業發展,無論是從管理政策,還是配套藥劑的登記使用等諸多方面,政府和行業密切配合。目前已有316個農藥制劑登記用于無人機施藥,占農藥登記總數的6.2%。
日本對無人機施藥的評價要求包括藥效試驗、作物安全性試驗和飄移風險評估等。2019年后,日本簡化了部分殘留試驗要求,如單位面積用藥量不變,可減免部分殘留試驗,但作物安全性和飄移問題仍然沒有降低要求,農藥標簽必須明確標注施藥方式。
高毒農藥的逐步淘汰
對于高風險農藥,日本實行與普通農藥更為嚴格的特別風險評估。其核心特點在于持續動態評估、嚴格登記許可、設定極低殘留限量和全球最嚴的“肯定列表制度”。
這種禁限用常常考慮幾個因素:評估健康風險、重新制修訂最大殘留限量、農業生產替代產品是否可行等,同時日本也會參照國際標準(如CODEX),聽取日本農民協會的意見和建議等,綜合考慮禁限用一種農藥的可行性。
同時,日本鼓勵低毒、低殘留農藥的研發和登記,政府推行低毒農藥補貼、產品研發資助、高毒農藥使用特許證,限制了農民藥劑的選擇以及各種有機環保認證等等,嚴格控制了高毒農藥的推廣與使用。
四、我國農藥登記評價工作的思考
推動農藥登記再評價工作全面開展
目前,歐盟、美國等均根據自身情況建立了農藥登記后風險監測和再評價制度。我國自1982年實行農藥登記制度以來,一直關注高危害農藥的管控,對于老舊農藥再評價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明確我國農藥登記再評價工作程序和要求,確保已登記的農藥產品符合現行的管理要求。
風險監測常態化
通過國家層面監測、企業監測以及公眾意見等方式,構建風險監測、再評價、登記延續三位一體的農藥登記后評價制度。目前,國家正在著手制定農藥風險監測評價管理的相關規定,標志著我國常規農藥登記后管理工作的正式啟動。
經廣泛調研、多方借鑒,通過開展農藥使用風險監測等方式,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農藥登記后安全管理體系,真正降低農藥使用可能引發的各類安全風險,切實保障農業生產、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
資料保護制度化
《農藥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明確了我國新農藥品種的保護制度以及農藥登記資料的授權要求,同時農業農村部公告第542號規定,對申請人首次在含有新轉化體的轉基因作物上登記的目標除草劑產品提交的植物代謝試驗、動物代謝試驗、主要代謝物毒性試驗資料,實行3年資料保護并可授權,但再評價資料保護及資料授權卻沒有明確規定。
因此,應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再評價工作,明確再評價資料保護制度,使原資料擁有者可以有償向其他申請者提供數據,減少重復試驗,減輕企業負擔。
企業主體責任化
企業在已登記農藥再評價中應當承擔主體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工作計劃,提出再評價產品及關注風險點,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資料,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管理要求。當前,急需出臺農藥登記再評價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確保安全有效的農藥產品應用和推廣。
完善農藥登記健康和環境評價資料要求 隨著公眾健康要求越來越強烈,國家環境保護力度的加大,農藥登記評價工作將更加科學、精細、全面,同時緊跟國際評價趨勢。
完善環境與生態安全評估
在非靶標生物保護方面,進一步完善蜜蜂、蝴蝶等非靶標生物長期毒性資料的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合作研究制定農藥與瀕危物種及棲息地影響的名錄,確保非靶標生物不受影響。
在水生生態系統保護方面,應考慮生態恢復。細化完善現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當中對水生生態系統影響評價的內容,重點評價水生生物的種群水平,確保農藥使用后水生生物不受影響。
在土壤影響方面,應考慮農藥在土壤中的殘留情況及其對土壤生物的影響。評價農藥在土壤中的降解途徑、降解速率和遷移性的問題,包括解析有效成分在不同環境介質中隨時間變化而生成的代謝物,明確有效成分或其代謝物在不同環境介質中的轉化過程和降解途徑。
評估代謝物在土壤中的吸附能力,并預測或開展具體的試驗來估計農藥使用后最終遷移進入地下水、地表水等水體的環境濃度,制定土壤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值(MRL)。
完善健康風險評估
我國農藥健康風險評估方法和模型,主要參照發達國家方法和模型。近年來他們擴大了評估范圍,應及時跟進。例如內分泌干擾效應評價。據2023年7月召開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消息,現已經發現的內分泌干擾物就有高達70多種,包括農藥(尤其除草劑)、防腐劑、重金屬及部分植物激素等,其中農藥在內分泌干擾物占比約為70%~80%。
這類物質能夠干擾內分泌系統正常功能。通過食物、飲水等途徑進入人體,并在體內蓄積,雖然不直接帶來急性毒性,但會對健康產生長期影響,如生殖能力下降、發育異常等,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各國高度重視,發達國家現已形成比較完善的評價體系,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區分內分泌干擾物和潛在內分泌干擾物兩種情況,這類農藥對生物體、后代或種群是否產生不良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加快制定一批相應的評價標準方法和評估原則。
關注農藥協同效應評估
協同增效作用一般是指當兩種或多種農藥混配使用時,其藥效超過單一農藥簡單加和的現象。這種增效作用對靶標產生良好的效果,但對非靶標生物以及生態環境影響是否也產生相應的效果,還有農藥與其他化學品(如化肥等)的協同效應。
類似這種“雞尾酒效應”的現象,目前我國僅僅是對各自單劑有效成分進行評價,還沒有開展農藥混用后協同效應評價。嚴格意義上講,應該將這類混合物農藥看成一種農藥,評估有效成分及代謝物的毒性、環境影響和人類健康風險,確保混合使用時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另外還應完善農藥降解產物的長期毒性的資料要求,同時在新農藥登記和新用途登記過程中,要評估農藥飄移對鄰近人群的影響,可以通過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分析區域農田特征、氣候條件、使用方式,預測農藥在環境中的擴散路徑及人體暴露風險,以確保農民及附近社區居民的健康安全。
細化農藥登記評價應用要求
我國氣候條件差異大、土壤類型多樣、作物種植結構復雜,因此,我國農藥登記適用范圍應考慮種植模式、種植方式、用藥水平,合理限定農藥適用范圍、劑量和作物及靶標的生育期,確保科學安全合理使用農藥。在標簽上細化施用條件,例如溫濕度,光照、降雨等,使評價內容在標簽上予以落實。此外有些農藥對風速、降水有特殊要求,比如保護型殺菌劑耐雨水沖刷性差等等,這些也應體現在農藥登記標簽當中。
五、展望
農藥登記評價工作是農藥產品進入市場的關鍵環節,其科學性和嚴格性直接關系到農業生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未來農藥登記評價將呈現科學精準化、技術多元化、國際協同化的特點,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平衡創新與風險。企業需要提前布局高效低風險農藥的研發,關注法律法規動態,充分利用最新科學技術,優化農藥評價數據。管理部門應積極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進一步強化農藥全生命周期風險管控,逐步構建我國預防性農藥登記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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