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
| 文件號 | 工信部科〔2025〕261號 | 制發日期 | 2025-12-05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筑牢產業技術基礎根基,我部修訂了《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5日
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制造強國戰略,健全產業基礎支撐體系,培育一批具備權威性、基礎性、前瞻性的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對現有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運行管理,統籌產業技術基礎要素高效集聚,提升平臺綜合服務能力,使其有效服務于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和未來產業布局培育,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圍繞產業發展需求,為工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從技術研發到產業化全鏈條技術創新活動提供計量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認證認可、產業信息、知識產權、技術成果轉化等技術基礎支撐服務,且業績突出、公信度高、緊貼行業、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專業化機構。
第三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實行自愿申報、擇優推薦。服務平臺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應用牽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服務平臺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分別負責本地區、本企業所屬服務平臺的創建、推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明確申報的服務行業領域及服務范圍。
服務重點行業和領域包括裝備、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輕工、紡織、食品、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儀器儀表、安全應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與海洋工程、綠色環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腦機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儲能等;
服務范圍主要包括計量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認證認可、產業信息、知識產權、技術成果轉化等。
第六條 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產業技術基礎服務(60%以上業務與產業技術基礎服務相關);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面廣、示范帶動作用強,具有不少于1年的產業技術基礎服務經歷和至少3項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服務案例,與產業聯盟、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行業機構合作緊密;
(五)擁有高水平專業人才隊伍,具有高水平學術帶頭人或技術帶頭人,從業人員不少于50人,其中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人員比例不低于50%,60%以上的人員具有從業資質和科研成果;
(六)具備提供產業技術基礎服務所必需的固定場所和基礎設施,技術服務儀器設備(含軟件)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或年相關服務收入超過1000萬元;
(七)具有較高的技術能力。近3年來承擔過國家級或省部級項目,包括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產業信息發展、行業知識產權發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響力的產業技術基礎相關項目。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服務平臺的申報工作。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申報通知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根據本辦法及通知要求,組織本地區、本企業的單位申報服務平臺。
第九條 申報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申報渠道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見附件1)。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書》進行初審、擇優推薦,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審核發布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建專家組,對《申報書》和申報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審核結果,結合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以及有關規劃布局,研究確定服務平臺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建議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公示無異議的服務平臺列入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名錄,并正式公布。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四條 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制度規范建設,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監督,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十五條 服務平臺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服務開放水平,結合發展實際提升數據開源共享水平,密切關注產業發展動態和技術趨勢,探索新業務模式和商業模式,及時調整、優化服務內容,強化數據應用效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賦能企業發展。
第十六條 服務平臺應當于每年一季度末根據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設、服務運營情況及本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等填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年度運行情況表》(見附件2),通過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服務平臺負責人、隸屬關系、服務行業領域或服務范圍等事項變更,應及時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審核同意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服務平臺依托單位出現合并拆分等法人主體重大變更,須重新認定。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平臺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分為年度評價和綜合評審。
(一)年度評價。對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每年開展評價。按本辦法第十六條及時將上一年度能力建設和服務運營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建專家組進行評價,并形成年度績效評價成績。成績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年度評審結果將作為綜合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綜合評審。服務平臺每3年開展一次綜合評審,參加綜合評審的服務平臺當年不參加年度評價。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建專家組進行材料審查和服務平臺集中答辯,視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綜合評審成績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綜合評審結果予以確認,并對成績優秀的服務平臺視情況給予政策傾斜支持。成績不合格的服務平臺需進行為期1年的整改,并應于次年度參加綜合評審。若不參加次年度綜合評審或評審成績仍不合格將移出名錄,并公布。
第十九條 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名錄中移出并公布,3年內不受理其申報。
(一)無故不參加評審;
(二)申報或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無法正常運行或提供服務;
(四)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違法違規行為等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
第二十條 被認定為服務平臺的單位,其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再授予服務平臺資格,對其已認定為服務平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將移出名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5〕458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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