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以下簡稱:聯合國GHS),因其封面為紫色,也常被稱為“紫皮書”,是由聯合國主導制定的全球統一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
自2003年正式發布以來,聯合國GHS每兩年更新一次,首次修訂于2005年完成;截至2025年,最新版本為第11修訂版(GHS Rev.11)。
多年來,聯合國GHS已被全球眾多國家和地區采納并轉化為本地法規,廣泛應用于化學品的分類、標簽及安全數據單(SDS)管理。
一、聯合國GHS:發布第11修訂版
2025年9月12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網站發布了GHS第11修訂版(UN GHS Rev.11)。
本次修訂內容涉及定義、危害分類類別、分類指南、危險說明與防范說明等重要部分,比如新增“全球升溫潛能值”定義、新增危害大氣系統類別、優化皮膚致敏分類指南等。
二、中國大陸:已實施GHS
我國自2011年起正式推進GHS的本土化實施。2011年2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標志著中國GHS制度的全面啟動。
化學品分類與標簽國家標準體系
2013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系列國家標準(GB 30000.2–29–2013),共28項,基于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制定,為中國GHS落地提供了技術支撐。
2024年8月1日:新版《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部分:通則》(GB 30000.1–2024)正式發布,并于2025年8月1日起實施,替代原《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GB 13690–2009)。該標準參考聯合國GHS第8修訂版,進一步完善了分類框架和術語定義。
2025年6月30日:國家標準委發布《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GB 30000.30–2025),參考聯合國GHS第10修訂版,將于2026年7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新增“退敏爆炸物”作為第17類物理危險類別,使中國現行GHS物理危險分類總數達到29項。
危險化學品目錄及配套指南
2015年2月27日:十部門聯合發布《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同步廢止《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
2015年8月19日:為保障目錄有效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為企業提供分類判定與合規操作指引。
SDS和標簽的編制標準
GB/T 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GB/T 17519-201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指南》:自2014年1月31日起實施;
GB 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目前正修訂中。
三、中國臺灣:已實施GHS
中國臺灣地區GHS實施與標準演進
2007年10月19日:中國臺灣地區依據UN GHS Rev.1st,制定了《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簡稱:危害通識規則),并將其稱為“中國臺灣地區GHS法規”。該規則自2008年12月31日起正式實施。
2013年7月3日:中國臺灣地區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其中第十條將“危險物及有害物”統一改稱為“危害性化學品”。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原附屬法規《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于2014年6月27日相應更名為《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2016年1月1日:中國臺灣地區在工作場所已全面推行GHS制度,要求所有化學品按照GHS進行分類與標示。為給予企業合理過渡期,事業單位緩沖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全面合規。
CNS 15030系列標準的更新進程
2015年1月28日:中國臺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標準檢驗局參照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2011年發布),對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中的11項進行了修訂。該系列標準當時共包含28項(含總則)。
2024-2025年:中國臺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進一步參照聯合國GHS第8修訂版,對部分CNS 15030標準進行更新。截至目前,該系列標準已擴展至30項(含總則),持續與國際GHS最新要求保持同步。
四、泰國:已實施GHS
自2012年起,泰國逐步在不同監管領域推行聯合國GHS,由多個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化學品合規要求。
2012年3月12日:泰國工業部(MOI)在《皇家政府公報》(B.E.2555)發布《有害物質危險分類和信息傳遞系統》相關規定,明確由工業工程署(DIW)負責監管工業用危險化學品。該通知以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為依據,并規定自2017年3月13日起全面強制實施。
2015年2月16日: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在《皇家政府公報》(B.E.2558)發布通知,要求其管轄范圍內的家用化學品及公共衛生用途化學品,均需按照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實施分類、標簽及安全數據單(SDS)要求。
2021年11月30日:農業部下屬農業局(DOA)在《皇家政府公報》(B.E.2564)發布公告,將漁業用化學品納入GHS管理范疇,同樣參照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執行。
2022年6月27日:工業工程署(DIW)進一步更新監管要求,在政府公報發布修訂后的《工業工程署通知:有害物質生產或進口申報(附件5.6)》(B.E.2565/2022),并于2022年9月25日正式生效,強化了對工業化學品的申報與合規管理。
五、越南:已實施GHS
越南于2007年11月頒布《化學品法》,為化學品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礎。此后,越南政府陸續出臺多項配套法令和部門通告,逐步構建起符合國際標準的化學品監管框架。關鍵配套文件包括:
第04/2012/TT-BCT號通知:由工貿部(MOIT)發布,明確了化學品的分類與標簽要求;
第32/2017/TT-BCT號通告:進一步規定了安全數據單(SDS)及其他危害信息傳遞的具體要求。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體系,越南于2022年10月18日發布第82/2022/ND-CP號政府法令,對原《化學品管理法令》(第113/2017/ND-CP號)作出重要修訂。主要更新內容包括:
更新對致敏性物質的分類標準與限值;
對列入特別進口管制清單的化學品提出新的申報與合規要求。
緊隨其后,2022年10月27日,工貿部發布第17/2022/TT-BCT號通告,對第32/2017/TT-BCT號通告進行修訂,以確保SDS及相關信息要求與最新法規保持一致。
六、馬來西亞:已實施GHS
馬來西亞自2013年起,正式在工作場所推行聯合國GHS,其核心法規為《職業安全與健康(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簽和安全數據表)法案2013》(簡稱:CLASS法規2013)。
2013年10月11日:該法案在聯邦公報上公布,并于次日正式生效,適用于所有工作場所使用的工業化學品。法規以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為基礎,確立了化學品分類、標簽及安全數據單(SDS)的強制性要求。
2014年6月10日:為指導企業合規實施,職業安全與健康部(DOSH)發布《化學品分類和危害公示行業操作規范》(CLASS ICOP 2014),同樣基于GHS第3修訂版。該規范分為四個部分:
第1部分:化學品分類清單;
第2部分:化學分類;
第3部分:危害傳遞:標簽和安全數據表(SDS);
第4部分:商業機密信息(CBI)。
2019年10月11日:DOSH發布CLASS ICOP 2019第1部分,對危害物質的分類清單進行了修訂和擴充。
2022年6月13日:DOSH公布CLASS法規2013的修訂提案,旨在將法規整體與聯合國GHS第8修訂版接軌,涵蓋分類標準、標簽要素及SDS格式等方面的更新。
七、新加坡:已實施GHS
新加坡自2005年起系統推進聯合國GHS的本土化實施:
2005年:成立由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GHS實施特別工作組,負責統籌協調GHS在各監管領域的落地工作。
2006年:修訂《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法規法案》(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WSHR),首次將安全數據單(SDS)納入法律框架,為GHS實施奠定法規基礎。
2008年:正式實施GHS,并發布新加坡標準SS 586《化學品分類與危害信息傳遞》。該標準依據WSHR成為強制性要求,適用于工作場所中化學品的標簽和SDS管理。
2014年:參照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對SS 586標準進行全面更新,確保與國際標準同步。
2023年:進一步依據聯合國GHS第7修訂版,修訂SS 586系列中的第2部分(標簽)和第3部分(SDS)。此次修訂設定了過渡緩沖期,截止至2025年2月6日,以便企業有序完成合規調整。
八、印度尼西亞:已實施GHS
印度尼西亞自2010年起逐步推行聯合國GHS,由工業部主導制定并持續更新相關法規與技術指南。
2010年3月:工業部發布第87/2009號法令(No.87/M-IND/PER/9/2009),正式引入GHS要求。該法規以聯合國GHS第2修訂版為基礎,明確規定了化學品的分類、標簽及安全數據單(SDS)等核心義務。
2010年4月14日:為支持法規實施,工業部配套發布第21/2010號法令(No.21/IAK/PER/4/2010),作為首版技術指南文件,提供具體操作指引。
2013年4月12日:工業部依據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對原法規進行全面修訂,發布第23/2013號法令(No.23/M-IND/PER/4/2013),取代87/2009,進一步完善分類標準與合規要求。
2014年1月28日:同步更新技術指南,發布第04/2014號法令(No.04/BIM/PER/1/2014)。該修訂版指南詳細規定了以下內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為企業落實GHS提供了明確、可操作的技術依據。
臨界值和濃度限值;
分類積木塊;
SDS和標簽的標準格式;
危險象形圖的尺寸大小和布局要求。
九、菲律賓:已實施GHS
菲律賓自2014年起,在多個監管領域逐步推行聯合國GHS,由不同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范圍分階段實施。
勞動與就業部(DOLE):工作場所化學品安全
2014年2月28日:DOLE發布第136-14號部門令,題為《在工作場所化學品安全項目中實施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指導原則》,正式將GHS引入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該文件以聯合國GHS第3修訂版為基礎,適用于所有工作場所使用的化學品。
環境與自然資源部(DENR):環境監管與高關注化學品
2015年5月19日:DENR發布行政令第2015-09號,啟動GHS的分階段實施計劃。
2015年8月24日:DENR下屬環境管理局(EMB)發布DAO 2015-09指導手冊(即《EMB備忘錄通告2015-011》),依據聯合國GHS第4修訂版,率先對已列入《化學品控制令》(CCO)和《優先化學品清單》(PCL)的單一物質及化合物實施GHS要求。
此后,DENR通過一系列備忘錄通告逐步擴大GHS適用范圍:
EMB備忘錄通告2017-010:涵蓋高產量有毒化學品;
EMB備忘錄通告2020-009:擴展至IATA和IMDG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的有毒化學品;
EMB備忘錄通告2021-009:將混合物納入GHS管理范疇。
衛生部(DOH)——消費品領域
2019年6月及2020年8月:DOH下屬的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先后發布行政令與通告,明確將GHS作為消費品(如家用清潔劑、個人護理品等)的參考標準。
截至目前,在消費品領域,GHS標簽的應用仍屬自愿性質,尚未強制實施。
十、日本:已實施GHS
日本是全球最早采納并實施聯合國GHS的國家之一。其實施歷程及適用范圍如下:
實施進程
2006年:日本正式開始實施GHS,并發布了基于GHS第一修訂版的日語版本。同年,推出了國家標準JIS Z 7251:2006《基于GHS的化學品標簽》,涉及化學品標簽的規定。此外,還對勞動安全衛生法進行了修訂,新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
2019年:根據聯合國GHS第6修訂版的要求,日本制定了兩項新的國家標準:JIS Z 7252:2019《化學品分類》和JIS Z 7253:2019《標簽和安全數據表》。這兩項標準已于2022年5月24日正式實施。
目前,日本正在依據聯合國GHS第9修訂版的最新要求,對上述兩項標準進行技術內容的修訂工作。
適用范圍
GHS標簽和安全數據表(SDS)主要適用于受以下法律監管的化學品:
《勞動安全衛生法(安衛法)》(ISHL):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公布了修訂后的《勞動安全衛生規則》(2022年MHLW第91號令),作為ISHL的具體實施細則,明確了在SDS交付方式、顯示內容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新要求。
《特定化學物質環境登記管理法(化管法)》(PRTR):對于含有PRTR規定的特定化學物質的產品,在SDS中需注明這些物質的名稱、種類及其含量(精確到兩位有效數字)。如果在SDS第三部分填寫了非政令規定的名稱,則應在SDS第十五部分補充說明政令規定的物質名稱。
《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毒劇法)》(PDSCL):根據PDSCL,銷售或轉讓管控下的有毒物質、有害物質、特定有毒物質時,經營者有義務提供SDS。
十一、韓國:已實施GHS
韓國自2006年起逐步引入并實施聯合國GHS,通過多個部門的協同努力,不斷完善其化學品管理體系。
實施進程
2006年:勞動部修訂了《工業安全衛生法》(ISHA),開始在韓國實施GHS。對于物質和混合物設定了不同的緩沖期:
物質:緩沖截止日期為2010年7月1日;
混合物:緩沖截止日期為2013年7月1日。
2008年:環保部對《有毒化學品控制法》(TCCA)進行了修訂,并開始實施GHS,以加強對有毒化學品的管理。
2015年1月1日:TCCA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兩項新的法律:
《化學品注冊與評估法案》(K-REACH):主要負責新化學物質的注冊。
《化學物質管理法案》(CCA):專注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2025年8月7日:韓國雇傭勞動部(MoEL)發布了《化學物質的分類、標識及MSDS相關標準》(雇傭勞動部公告第2050-50號),取代了此前的Notice No.2023-9。根據新標準,所有化學品的安全數據表(SDS)和標簽必須按照MoEL Notice No.2050-50的要求進行更新制作。
2021年1月16日起,韓國雇傭勞動部(MoEL)正式實施以下三項規定:
MSDS提交:針對MSDS對象物質的產品,進口前需完成MSDS提交。現有產品的最后提交截止日期為2026年1月16日。
CBI申請:若產品中有商業機密(CBI),希望使用替代名和/或替代含量,則需進行CBI申請。只有經過審批后,方可在MSDS第3部分使用批準的替代名稱或含量。
OR委任:韓國境外制造商可以選擇符合雇傭勞動部令要求的韓國境內代理人,來處理MSDS提交和CBI申請等相關事宜。
十二、澳大利亞:已實施GHS
澳大利亞自2012年起正式推行聯合國GHS,其實施以《工作健康和安全條例》(Work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簡稱:WHS條例)為核心法律依據。
2012年1月1日:WHS條例正式生效,標志著GHS在澳大利亞的全面啟動。為支持法規落地,政府同步發布了配套文件,包括:GHS分類指南和安全數據表(SDS)。
2016年12月31日起:GHS要求全面強制實施。自此,所有在工作場所使用的化學品必須按照GHS標準完成分類,并配備符合要求的SDS和標簽。
2021年1月1日:澳大利亞參照聯合國GHS第7修訂版對相關標準進行了更新,并設定了兩年過渡期,以便制造商和進口商有充足時間調整化學品的分類、標簽及SDS內容。
2023年1月1日起:過渡期結束,澳大利亞境內的化學品分類和標識必須采用UN GHS rev.7標準。
十三、新西蘭:已實施GHS
新西蘭是全球最早采納聯合國GHS的國家之一,其實施歷程如下:
2001年7月1日:新西蘭正式啟動GHS,率先在部分領域引入該制度。
2006年7月1日:GHS適用范圍擴展至所有化學品(包括新化學物質和已知化學物質),實現全面覆蓋。
2020年12月31日:新西蘭環境保護管理局(EPA)發布《2020年危險物質(危險性分類)公告》(Hazardous Substances(Classification) Notice 2020),該公告采納了聯合國GHS第7修訂版,并于2021年4月30日正式生效。
為保障平穩過渡,公告為2021年4月30日前在新西蘭市場流通的危險物質設定了4年緩沖期:相關企業最遲在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產品分類、標簽及安全數據單(SDS)等文件的更新,以符合公告的要求。
十四、柬埔寨:已實施GHS
柬埔寨自2009年起逐步推行聯合國GHS,主要通過一系列子法令和部門公告落實相關要求:
2009年10月20日:柬埔寨政府發布第180 ANKr/BK號子法令,首次將GHS引入國家法規體系,適用于化學品(包括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與標簽管理。
2021年2月22日:為進一步完善法規,政府頒布第19 ANKr/BK號子法令,對第180號子法令的部分條款及附件進行修訂,具體包括:
第7、12、13、14條;
有關危害信息的附件2、附件3;
有關SDS信息的附件4。
2022年9月2日:柬埔寨商務部發布第192號公告,針對家用化學產品提出新的標簽要求,進一步擴展了GHS在消費品領域的應用。
十五、老撾:已實施GHS
2016年11月10日,老撾國會通過《化學品管理法》(第07/NA號),并于2016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該法首次在國家法律層面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定義為“符合聯合國GHS標準、具有危險特性的化學品”,標志著老撾正式將GHS納入其化學品監管體系。
十六、尚未實施GHS
緬甸和印度目前尚未實施GH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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