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
| 文件號 |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77號 | 制發(fā)日期 | 2025-11-30 |
2020年11月30日,商務部發(fā)布2020年第53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23.3% — 220.9%,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國公司214.1%—220.9%,韓國公司26.4%—46.8%,馬來西亞公司23.3%—40.5%。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21年10月28日,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34號公告,決定由日本出光復合材料株式會社繼承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在聚苯硫醚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2022年10月14日,商務部發(fā)布2022年第26號公告,決定由韓國HDC聚合物株式會社繼承SK化工株式會社在聚苯硫醚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25年9月8日,商務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國聚苯硫醚產業(yè)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恩驊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F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中國聚苯硫醚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20年第53號公告、2021年第34號公告和2022年第2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東麗株式會社 6.9%
(Toray 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會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寶理塑料株式會社 25.2%
(POLYPLASTICSCO., LTD.)
4.東曹株式會社 25.6%
(Tosoh Corporation)
5.出光復合材料株式會社 33.6%
(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電木株式會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美國公司:
1.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 214.1%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實業(yè)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 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國公司 220.9%
韓國公司:
1.東麗尖端素材株式會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HDC聚合物株式會社 32.7%
(HDC POLYALL Co.,Ltd.)
3.其他韓國公司 46.8%
馬來西亞公司:
1.寶理塑料(亞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愛生復合物(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40.5%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20年第53號公告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聚苯硫醚,全稱聚苯基硫醚,或聚亞苯基硫醚
英文名稱:Polyphenylene sulfide,簡稱為PPS
產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鏈中帶有苯硫基(分子式為C6H4S)的高性能熱塑性樹脂及其組合物,無論是否經過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纖維、礦粉等填充物和助劑,具有耐高溫、耐腐蝕、耐輻射、阻燃、電絕緣等優(yōu)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于纖維紡絲、制膜、涂料、注塑、擠塑、合金等,產品廣泛應用在紡織、汽車、電子電器、機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119000。該稅則號項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fā)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fā)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使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合理理解保密信息。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5年12月1日開始,應于2026年12月1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進口調查五處
電話:0086-10-65198137、65198197
傳真:0086-10-65198172
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
商務部
2025年11月30日
附件1:聚苯硫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申請書(公開文本)-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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