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獲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內容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九章,多項內容對化工園區、化工廠有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該法要求對磷礦、磷肥生產集中的長江干支流,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總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
該法還規定了違反該法的相關條款: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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