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經濟產業省(METI)及環境省(MoE)聯合發布通知,針對《化審法》中作為雜質存在的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更新了其處理方法,于2025年10月7日起正式實施。
一、法規更新概覽
根據《化審法》通知規定,若在其他化學物質制造過程中,作為副產物生成了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企業應遵循“最佳可行技術原則”(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Techniques)。
BAT原則旨在通過采用最新且有效的技術、設備與操作方法,在綜合考慮成本、能源及環境因素的基礎上,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排放,實現產業發展與環保之間的平衡。
據此,企業須通過BAT原則將副產物中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的含量降至工業技術及經濟上可行的最低水平。如含量已達該水平,且不會因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則該副產物可不被視為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進行處理。
此外,企業還需就BAT原則的實施情況,向上述三省提前提交報告,完成事前確認。
二、具體管理要求
本次新規的修訂主要涵蓋兩方面要求:
對已提交BAT報告的物質:
即便相關化學物質不再被視作《化審法》下的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進行處理,企業仍須持續實施適當的管理與信息傳遞措施,以防止其對環境造成污染。
此外,對于在本通知發布前已依據先前規定向三省提交了“自主管理上限值”并附有合理性說明的物質,仍可繼續沿用原有安排,不作為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處理。
對未提交BAT報告的物質:
企業在制造或進口過程中,若發現雜質中含有少量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不包括六氯苯、多氯聯苯、短鏈氯化石蠟),應立即依照運用通知采取以下措施:
依據BAT原則設定“自主管理上限值”,并向三省提交報告,說明其合理性;
在設定上限值后,企業須持續監控雜質含量,確保不超過該限值,并致力于進一步降低含量;
三省有權要求企業報告管理情況,并可視情況對管理要求進行修訂。
三、除外物質的詳細規定
六氯苯(HCB):
對于四氯苯酐(TCPA)及其為原料的顏料或染料中微量含有的HCB,企業需事先向三省提交基于BAT原則的管理方案,確保HCB含量分別低于200ppm(TCPA)和10ppm(TCPA作為原料的顏料/染料)。
在此標準下進行管理的企業,今后無需向三省定期報告。此前已提交自主管理上限值的企業,三省可要求報告管理情況,并適時進行修訂。
多氯聯苯(PCB):
對于化學物質中微量含有的PCB,企業需事先向三省提交基于BAT原則的管理方案,確保PCB含量低于國際上不建議流通的濃度50ppm。
在此標準下進行管理的企業,今后無需向三省定期報告。此前已提交自主管理上限值的企業,三省可要求報告管理情況,并適時進行修訂。
短鏈氯化石蠟(SCCP):
對于化學物質中微量含有的SCCP,企業需事先向三省提交基于BAT原則的管理方案,確保SCCP含量低于1重量%(10,000ppm)。
在此標準下進行管理的企業,今后無需向三省定期報告。此前已提交自主管理上限值的企業,三省可要求報告管理情況,并適時進行修訂。
再生塑料:
若以廢舊塑料為部分原料制造或進口再生塑料,其中微量含有國際上已設定管理值的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企業需事先向三省提交基于BAT原則的管理方案。
此前已提交自主管理上限值的企業,三省可要求報告管理情況,并適時進行修訂。
四、企業合規建議
本次修訂基于2025年7月22日召開的“《化審法》實施評估與未來對策”三省會議中所提出的“全生命周期循環經濟應對策略”,已于2025年10月7日正式生效。
與以往僅強調事前確認的要求相比,本次更新進一步明確:即使已完成BAT報告,企業仍須對相關物質持續實施嚴格的管理與信息傳遞措施,并承擔進一步降低含量的義務。
另一方面,對于國際上已明確流通濃度標準的物質,在完成BAT事前報告后,企業可免于提交定期報告,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合規負擔。
由此可見,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因具有難降解、高蓄積和長期毒性等特性,在日本《化審法》框架下面臨極為嚴格的管控,違規處罰也相當嚴厲。
因此,提醒涉及該類物質的進口與生產活動的企業,需高度謹慎,日本進口商可能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檢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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