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保護法》的立法與實施是我國在流域生態治理和環境保護領域一次開天辟地的創舉。作為我國第一部針對流域保護的特殊法、專門法,《長江保護法》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流域的系統性出發,將“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理念和要求貫穿始終,明晰了有關各方職責,壓實了生態環境責任,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為有效根治“長江病”,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此外,《長江保護法》側重于解決影響長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的難點、痛點和關鍵問題,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制度措施,與前期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密切銜接、互為補充,共同形成了推動長江大保護更為完善、更為嚴格的法律體系?!堕L江保護法》實施過程中,要重點關注政府部門職責落實、配套制度建設、成效監督反饋、跨區域跨部門協同保護機制等幾方面問題,可通過明確具體權責、出臺配套制度、加強執法司法監督、完善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等措施,推動長江大保護向縱深發展,讓母親河永葆生機活力。
一、明晰職責,從嚴壓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責任
《長江保護法》在明確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基礎上,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包括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行政、交通運輸、林草、農業農村等部門)、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流域各級河湖長等的主體職責作了系統安排,對新聞媒體、單位和個人職責也予以明確。此外,《長江保護法》還從規劃管控、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等五個方面對有關各方的管理職責進行了合理配置。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又對行政主體及行政人員的行政責任、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民事侵權、修復、賠償和刑事責任等作了硬性約束。這樣形成了一個“政府主導、多元共治”的職責安排,一方面,充分強調了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體責任和主導作用,避免了職責交叉重疊。另一方面,有利于調動團體組織、企事業單位、公眾等社會各界的積極性,更好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落到實處。
二、多措并舉,從嚴推動長江流域綠色發展
《長江保護法》提出了“三線一單”(即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明確要求。首先,建立健全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體系,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要根據各省市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超標區域應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地方標準可以嚴于國家標準。其次,統籌長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的需要。再次,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有序推進水土流失地塊自然生態恢復,嚴格限制紅線內的各項開發整治活動。最后,各省市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根據自身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長江保護法》明確了“四個禁止”:一是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生態功能區的首要任務是生態環境保護,構建生態屏障,不應摻雜影響生態環境的經濟開發活動。二是禁止重污染企業和項目向長江中上游轉移。重污染企業上移,一旦發生事故,上下游必定同時遭受污染,影響面、層級甚至高于轉移前。三是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ろ椖颗c其他門類項目相比,環境污染風險和治理難度更大,加之長江干支流沿線化工企業保有量已經嚴重超標,當前不僅要禁止“新改擴”,更要逐步“停改搬”。四是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尾礦庫治理難度大,若不加以限制,污染問題只能愈演愈烈。當然,《長江保護法》對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尾礦庫改建項目開放了綠色通道,放寬了限制。
三、破解困境,從嚴推動長江流域統籌協調系統保護
《長江保護法》所明確的長江流域是長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19個省、市、自治區相關的行政區域,涉及范圍廣,統籌治理難度大。由此,《長江保護法》明確國家構建長江流域協調機制,改變了長期以來以地方政府組織協調為主的局面,解決了橫向協調機制被局限、全流域性地方協調機制和專門化協調機構缺位、信息共享不健全等方面問題。配套還提出推動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的財政保障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司法保障制度建設,推動實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聯合執法制度、約談反饋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等。
四、加大處罰,從嚴打擊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長江保護法》統籌運用行政、民事、刑事三種責任方式破解“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問題,從重從嚴處罰違法行為。對行政部門及有關責任人,既追究單位法人的責任,也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對污染企業和個人,在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加強了經濟處罰。針對“長江十年禁漁”,法律明確對有關違法捕魚者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收購、加工、銷售環節的責任單位和人員也明確了處罰方式。此外,《長江保護法》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遵“法”前行,推動長江大保護行穩致遠
《長江保護法》實施過程中還將面臨很多問題,需要重點關注:一是政府部門職責的具體落實?!堕L江保護法》對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職責進行了大量的安排(共62個條文涉及),實施過程中,各個責任主體的職責如何落實,具體怎樣呈現仍需要進一步探索。二是配套制度的建設。據統計,《長江保護法》涉及需要新制定和修改完善的配套法規、規章、規劃、計劃、方案、標準、名錄達30余項,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相關配套制度進行統籌、更新和完善。三是實施成效的監督和反饋。《長江保護法》實施成效如何,實施過程中遇到哪些困難,需要有關各方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反饋。四是跨區域跨部門協同保護的機制。流域問題的特殊性在于,環境污染的制造者并不一定是受害者,長江流域涉及的地區和部門較多,協同保護情況復雜,相關體制機制還有待建立健全。
解決問題的具體舉措:一是明確各方具體權責,依據相關同位法、結合“三定”方案,盡快明確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組織架構,明確各級政府在本地區的具體職責表現。二是出臺配套制度,抓緊梳理已有各類規章制度,結合《長江保護法》的新要求,堅持“立改廢釋”多管齊下,抓緊完善配套制度建設。三是加強執法司法監督。在行政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充分調動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積極性,對《長江保護法》執法司法過程進行監督,對實施成效和突出問題進行反饋。四是完善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按照“協同合作、損害擔責、效益共享”原則,化解跨地區跨部門生態治理亂局和職責權利沖突,共同應對和處理長江生態環境問題,抓緊完善相關體制機制安排。
《長江保護法》已經實施,有關各方必須全面系統梳理,認真學習貫徹,擔起法律賦予的神圣使命和歷史責任,全面從嚴執法推動長江大保護,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使長江經濟帶成為我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主戰場、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的主動脈、引領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主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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