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江蘇省財政廳 | ||
| 文件號 | 蘇財稅〔2025〕23號 | 制發日期 | 2025-10-17 |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設區市及蘇州工業園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對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申請條件(須同時滿足)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其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經認定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其取得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申請時間
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優惠資格應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規定的材料。設區市稅務機關應于7月31日前將省級非營利組織申報材料匯總上報省級稅務機關。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后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優惠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為方便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應于設立或登記當年10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規定的材料。設區市稅務機關應于10月31日前將省級非營利組織申報材料匯總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當年10-12月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如12月31日成立),可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規定的材料,獲取自設立或登記年度起的免稅優惠資格。
三、辦理流程
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材料由非營利組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進行資料完整性審核,由設區市稅務機關匯總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財政、稅務部門進行聯合會審,并經登記管理機關復核后,對審核通過的非營利組織名單予以公布。
經設區市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分別由設區市或縣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進行免稅資格審核認定,具體流程參照省級辦理。
四、申請材料
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詳見附件2);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詳見附件3),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其中:
1.“上一年度”是指申請資格起始年度的前一年度,如申請2025—2029年度免稅資格應提供2024年的情況;
2.“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需對取得的每一類收入(如會費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等)及每一類支出分別說明;
3.“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需說明每一項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活動名稱、活動時間和地點、活動具體開展情況等)及其對應的支出金額(含貨幣性和非貨幣性);
4.“公益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下列活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5.“非營利活動”是指非營利組織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活動;
(五)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其中審計意見須為無保留意見;
(六)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申請設立或登記當年免稅資格的,需提供本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及第(四)項規定的成立當年的材料,無需提供本條第(五)項規定的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等)應附有經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http://acc.mof.gov.cn)備案的驗證碼并按要求賦碼。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鑒證報告首頁應附有經江蘇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江蘇省稅務師行業信息化管理服務系統報備的驗證碼。各非營利組織提交的章程要與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章程一致,《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收入與支出情況、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情況應與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數據一致,申請資料的每一項內容需要敲蓋公章,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五、工作要求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提高工作認識,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認定工作,確保稅收優惠政策精準落地,推動非營利組織規范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18〕20號)同步廢止。為做好相關文件銜接工作,申請2025-2029年免稅資格的省屬非營利組織,請于2025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蘇財稅〔2018〕20號文件規定的材料。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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