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明確,經核實,有明確的違法主體,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清楚的八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可以掛牌督辦。
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是指生態環境部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辦理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手段。
《管理辦法》明確,經核實,有明確的違法主體,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清楚的八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可以掛牌督辦: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造成重點流域、區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態破壞,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違反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生態環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違法案件;違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重大案件;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管理辦法》要求,督辦事項應當包括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實施或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責令企業改正或限期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對涉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和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責令企業關閉、取締、搬遷、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能力;制定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等。
對于辦理時限,《管理辦法》規定,掛牌督辦案件的辦理時限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重大或復雜案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生態環境部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管理辦法》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被督辦企業提出要求。其中,被掛牌督辦的違法企業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完成整改任務,或屢查屢犯的,由相關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從重處罰,并將相關情況移交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線索。掛牌督辦期間發現被掛牌督辦企業存在其他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的,應與掛牌督辦問題一并處理,督辦期限重新計算,查處和整改到位后方可解除掛牌督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電話:協會:025-8799064 學會:025-86799482
會員服務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傳真:025-83755381
郵箱:jshghyxh@163.com
郵編:210019
地址:南京市夢都大街50號東樓(省科技工作者活動中心)5樓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蘇B2-20110130
備案號:蘇ICP備13033418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