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了關于《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涉及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建部等37個部委和機構等職責分工。
現列出與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相關的部委職責分工,供大家參考。
綜合監管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職責,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政策措施,指導、檢查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防范;
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國家專項規劃。與應急管理部聯合發布實施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研究安排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裝備、信息化建設、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等所需中央預算內投資,并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教育部
3.加強安全科學與工程及職業衛生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礦山、化工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專業人才。
(三)科技部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4.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4.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嚴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應急)產業發展。
5.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公安部
1.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八)財政部
1.健全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財稅政策,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2.指導地方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
(十)自然資源部
4.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充分考慮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管道發展規劃必要的空間需求和時序安排。指導地方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中統籌安排管道發展規劃,依法依規推進管道建設規范化管理。同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十一)生態環境部
2.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防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相關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調查和事故現場應急環境監測。
3.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污染和其他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和處置工作。
4.指導督促地方和相關企業單位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十六)商務部
2.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國家衛生健康委
5.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十九)應急管理部
1.擬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國家安全生產規劃,起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草案,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
3.負責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貿行業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4.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
5.負責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方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6.組織制定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
7.組織協調全國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對工貿行業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9.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健全完善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10.指導監督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11.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礦山〈含地質勘探〉除外,下同),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考核工作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12.指導全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工作,擬訂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組織實施。
13.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4.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等突發事件的國際救援工作。
16.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二十)國務院國資委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3.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4.參加中央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5.督促中央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二)市場監管總局
1.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嚴格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
4.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煙花爆竹實施質量監督。
5.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制修訂安全生產國家標準。
6.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按照職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對有關前置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對于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7.配合有關部門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為小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二十八)國家能源局
1.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2.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制定相關標準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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