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副部長黃明所作的關于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的說明。黃明說,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完善。
黃明說,草案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標準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強化預防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加大對從業人員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人文關懷和保護力度,防范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發揮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要求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黃明說,草案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是在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基礎上,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按照修正草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二是增加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三是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等問題,加大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
四是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和公開力度,規定監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予以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單位及人員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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