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明確禁止審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設項目。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新污染物治理處于起步階段,還面臨管控范圍不清晰、相關環境標準體系不健全、管控手段缺乏等問題,在環評中全面開展新污染物評價可依托的管理和技術支撐不足。因此,要明確哪些新污染物應納入環評,對于尚無標準管控的新污染物應該如何評價、如何有效管控等。
《意見》將評價重點放到重點行業和具備相關標準或監測方法的新污染物上,明確項目環境準入要求和評價工作要求,發揮環評源頭預防、綠色引領作用。
第一,對于生產或使用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和公約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的新改擴建項目,要堅決不予審批。
第二,建設項目應優化原料、工藝和治理措施,從源頭減少新污染物產生。
第三,對已有排放標準的新污染物提出確保達標排放要求,并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第四,對有環境質量標準和相應監測方法的新污染物,提出對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現狀監測、評價、預測等要求。
第五,對雖無環境質量標準但有監測方法的新污染物,開展日常監控和監測。
《意見》重點關注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六個行業。這六個行業建設項目開展環評工作時,首先要根據項目原輔材料和產品,對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進行識別和梳理。如果不涉及重點關注的新污染物,則無需開展相關工作。如果涉及,則應根據該污染物的具體情況,結合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要求進行評價。
需要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新污染物,目前主要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中明確的14類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以及《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中的化學物質。由于其中一些新污染物尚未無相關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環境監測標準,不具備開展評價的條件,因此提出以上述清單中已發布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標準,或具有監測方法標準、污染治理技術的污染物作為關注重點。
生態環境部要求,在具體建設項目環評管理中,各級環評審批部門要高度關注項目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嚴格審核建設項目原輔材料和產品,對于以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為原輔料或產品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審批。對于其他需納入環評管理的涉新污染物項目,要在審批中嚴格落實《意見》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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