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關于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受理和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應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斯德哥爾摩公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項目所在園區規劃環評等有關管控要求。對照不予審批環評的項目類別(見附表),嚴格審核建設項目原輔材料和產品,對于以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為原輔料或產品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審批。
其中,涉及到氟化工的項目類別主要有:
(1)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類)為產品的新改擴建設項目 ;
(2)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類)為原輔材料的新改擴建項目;
(3)新建全氟辛酸生產裝置的建設項目;
(4)以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OA類)為原輔材料或產品的新改擴建項目(滿足豁免條件1的除外);
(5)以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HxS類)為原輔材料或產品的新改擴建項目;
另外,意見還列出了部分PFOA類豁免項目,主要包括:
(1)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2)用于膠卷的攝影涂料;
(3)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風險影響的拒油拒水紡織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醫療裝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產全氟溴辛烷,用于藥品生產目的;
(6)為生產高性能耐腐蝕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療用布膜,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以及能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顆粒泄露的工業密封劑等產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產輸電用高壓電線電纜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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