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九部門印發《江西省化工行業規范化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化工行業管理,優化化工行業結構,提升化工行業綠色發展和安全發展水平。
江西省化工行業規范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安全和高標準保護,進一步規范化工行業管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和《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化工企業管理,以及化工園區的設立、認定、調整、復核、退出等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
本辦法所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共同審核,并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符合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要求的化工園區。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測點,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且事實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園區之外,規??偭肯鄬^大、經濟效益突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環保設施及生產體系較為完善,并經設區市政府認定的現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第四條 建立健全“江西省化工行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省化工企業、化工園區發展涉及的重大問題。
江西省化工行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聯席會議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督促推動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等相關職責。
第二章?化工企業規范化管理
第五條 化工企業實行屬地監督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依法依規做好轄區內化工企業監管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水利、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企業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石化化工項目需嚴格貫徹現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及相關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必須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與其他行業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項目除外),引導其他石化化工項目在化工園區發展。被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的企業,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方面參照一般或較低風險的化工園區內企業執行;國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在同一開發區內,不超過2個生產廠區的化工企業(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存在且隸屬同一獨立法人),可整體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化工重點監測點擴大范圍的,應當通過重新認定;擴大范圍應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優先選擇相鄰區域,所建項目應是技術水平國內先進、經濟效益前景良好、原則上投資額不低于5億元的石化化工產業鏈強鏈延鏈補鏈項目。
第九條 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同一開發區內生產運行所需的工業氣體項目可作為開發區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條 化工園區外未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更新危險化學品種類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增加;
(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已達到二級;
(三)在原址上進行,可進行部分生產裝置(設施)的改造提升,主要產品產能不得超過被替換產品的產能;
(四)產品更新項目不得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不得新增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光氣化等六類危險化工工藝,不得新增一、二級重大危險源;
(五)原則上更新后的產品與被替換產品應屬于《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的同一小類。
第三章 化工園區規范化管理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的設立,按照《江西省化工園區設立審核實施方案》(贛府廳發〔2024〕8號)執行。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的認定,按照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認定化工園區的“四至”范圍,不得隨意修改、突破。
第十四條 認定化工園區進行擴容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建成區面積達到可利用面積的85%及以上;
(二)有關畝均效益指標達到省級開發區擴區條件;
(三)近一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
(四)原則上須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
(五)擴容區域與原認定化工園區相鄰或相近。
第十五條 認定化工園區擴容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一)符合擴容基本條件的,由園區管理機構按隸屬關系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詳見附件。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照認定化工園區擴容基本條件開展審核,將符合條件的認定化工園區擴容申報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相關材料后,分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按照開展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的職責分工自行組織材料審核或現場審核,于一個月內提出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后,反饋給聯席會議辦公室。不同意擴容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均出具同意意見后,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化工園區擴容區域面積和“四至”范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予以公布。
(五)批準擴容的認定化工園區應在2年內申請復核,通過復核前,擴容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含試生產)。2年內未申請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逾期仍未通過復核的,本次擴容終止。
第十六條 認定化工園區縮小“四至”范圍的,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核實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七條 認定化工園區的復核工作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籌組織,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部門按照開展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的職責分工,就各自負責的領域分別開展復核。重點審核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管理制度、安全環保、消防及公用基礎設施等建設及管理運行情況。
第十八條 認定化工園區的復核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一)認定化工園區應于通過認定或上一次復核滿5年之日前三個月內開展自評,并于1個月內將自評報告報送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部門。
(二)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部門自收到自評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自行組織完成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后反饋至聯席會議辦公室。不同意通過復核的應當說明理由。所有化工園區認定工作部門都同意通過復核的化工園區,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布。
(三)復核不合格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由省直各相關主管部門自行下發整改通知,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省直各相關主管部門對化工園區整改情況進行驗收,驗收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后反饋至聯席會議辦公室。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
(四)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的處理建議,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研究并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退出管理的對象包括園區調整產業發展規劃主動退出化工定位、未通過認定、未通過復核被取消認定資格等三種類別化工園區。
第二十條 化工園區的退出管理按照下列要求開展:
(一)化工園區因調整產業發展規劃主動退出化工定位的,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并依法依規妥善做好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二)化工園區因未通過認定或未通過復核被取消認定資格的,應于2年內對照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完成建設或整改,并提出認定申請,仍未通過的,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并依法依規妥善做好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整改期間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2年內未提出認定申請的,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
(三)公告取消化工定位的化工園區,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部門。
第二十一條 認定化工園區需要更改名稱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更名,更改后的名稱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強化監管力量,配齊專業化人才隊伍。各地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履行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強化監管。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化工園區擴容相關申請材料清單
1.原認定化工園區及擴容區域基本情況,土地利用情況,擬實施的項目情況,項目建設所需要素保障情況。
2.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及批復文件。
3.擴容區域“四至”范圍內用地符合所在市、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材料。擴容區域“四至”范圍示意圖、界址點坐標、矢量數據(shp格式)及其周邊長江干支流和重要湖泊管理范圍矢量數據(shp格式)等相關材料。
4.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文件,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情況及擴容有關材料。
5.《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涉及的園區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相關材料。
6. 擴容區域“四至”范圍與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套合圖以及相關說明材料。
7.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8.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文件需要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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